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
             (1977年7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在审理赵淑珍诉侯国文等三人的赡养案件中,在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问题上意见发生了分歧,且对此查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特请示如下:
  上诉人赵淑珍于1958年与侯国文之父侯志修结婚。当时,侯国文兄弟三人已分居另过。赵淑珍带来的亲生女儿侯国红共同生活(赵原有一儿三女)。1965年侯国红之父退休由其顶替工作。1975年侯志修去世后,侯国文兄弟三人与赵淑珍商定,每月供给生活费,但家中的财物不能变卖。后因赵擅自变卖家中财物,侯兄弟三人即以赵没尽抚养责任为由停止付生活费。赵遂向南开区法院起诉。经一审处理后,赵不服上诉中院。
  对此案的处理,中院的审判人员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继母与丈夫前妻子女的关系在法律上既然是母子关系,那么,双方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就自然形成。不能认为一方因客观原因没尽抚养义务,而否定另一方应尽的赡养义务。因此,丈夫的前妻子女对没尽抚养义务的继母仍有赡养义务。其赡养的多少,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处。另一种认为抚养和赡养是互相依存的,继母没尽抚养责任,前妻子女就没有赡养的义务。所以此案应由赵抚养的亲生儿女侯国红等赡养。
  以上哪种意见为妥,请批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2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