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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行为方式: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立案标准:
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处罚:
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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