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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110网律师

教育系统教师普法知识讲座
------教师工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大家好;
根据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法制办、市司法局的要求,黑龙江沙源律师事务所翟建新律师很荣幸的接受贵校领导的邀请,有机会能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一些法律知识,本律师深感荣幸。
一直以来心中有两个夙愿:这第一夙愿是;像电视剧《徐九经升官记》里的徐九经那样;做个管官的官。但是,我命里没有这个官运,最后我确做了一名专职的律师。但是,我现在很热爱我的这份职业。这第一个夙愿是没有机会如愿了。
这第二个夙愿是学生时代就有的,那时候就想,天天听老师讲课,什么时候也能让老师听我讲课,那会是什么感觉呢!哈哈,看来,今天我的这个许久的夙愿,在诸位老师的配下合可以如愿以偿了。。。。。。有的老师可能会问:翟律师,你现在是什么感觉呢?呵呵,我告诉您,我此刻的感觉就是两个字“淡定”因为我面对的是最可爱的老师,义务的您们讲解法律,是我对老师施教的回报。所以我现住很淡定。
如果还有一点感触的话,那还是两个字“辛苦”是我从淡定中感觉到了,做老师周而复始、孜孜不倦的把知识传给一批又一批学子的那份辛苦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此,我作为曾经的学生,向老师表示深深的敬意!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这是教师的职业的要求和劳动特点所决定的。但是,教师在育人的工作中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呢?应当如何预防呢?
我想,这方面就是我今天要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的话题。
各位老师;在当今,我国和教师工作有直接关联的法律、法规,一共有5部。我们先简单的了解下他们发布实施时间和主要的内容;
第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共有八章六十八条,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二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六条。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智力、体质的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章四十三条,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第四部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就是教育部的12号令。该法规是教育部的,部门法,是专门为学校发生学生发生伤害制定的,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六章四十条。主要调整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的处理办法。
第五部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解释》有关章节是对于发生在学校学生伤害的法律调整。我想在正式的讲解前让各位老师了解一下和我们老师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有兴趣的老师也可以作为消遣的书籍浏览下。从而更好的领会精髓。
各位老师;近几年来,我国中小学校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这些安全事故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很多是意外或自然因素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留给我们许多血的教训,同时这些伤害事故把学校和教师推到了风口浪尖——学校的安保工作,成为全国民众所关注,教师的行为稍不注意就可能把自己沦为千夫所指的对象。在这种环境下,毫无疑问,中小学教师职业已经越来越充满高风险。当然,我们不要因此对从事的职业过分悲观,其实,只要我们对校园伤害事故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熟悉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应程序,认真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就能切实保护好学生的安全,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自己。
下面,我就结合工作中接触或了解到的一些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校园伤害事故作简单介绍。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
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精神,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校园伤害事故的主体主要是指中小学在校未成年学生及幼儿园的儿童。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实践中,为便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一般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对校园伤害事故进行分类。据此标准,校园伤害事故可分为①学校责任事故;②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③第三人责任事故;④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而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类事故,应当由学校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分为校方主观故意和校方主观过失两类。
1、校方主观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如老师掌打学生耳光,致学生耳朵失聪或脸部受伤的案件就属此类。
(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如2008年4月,我代理的一个外县市中心学校围墙倒塌案,事故原因:学校修筑围墙,因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没有建筑质证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后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但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2008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后简某、陈某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校方有过失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过错以“过失”居多,而较少“故意”。因校方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引发的学校事故,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失责任。
(一)因校舍或者学校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案例1:2000年1月11日下午,外市县学生郑某与同学在学校二楼教室外通道上玩耍时,不小心坠落楼下。郑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学校告上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该小学教学楼外栏杆高度为92厘米,通道宽度为137厘米,未达到《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学校对郑某等人在通道上做游戏未予制止,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未予预见,也应负次要责任。最后,判令学校赔偿郑某损失7.3万元。
(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从学生自身的情况看,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斗殴,如学生之间互相打架,造成一方伤亡;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如学生受到老师的批评后,自认为无脸见人而服毒自杀;学生体质特殊或者患有疾病,如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突犯急病抢无效死亡的事故等。此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源于受害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欠缺、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的缺陷、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等因素。此事故发生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经常受到较大程度的冲击。对这类事故,通过教育改革,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心建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予以防范。
(三)第三人责任事故
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既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也不是由于受害学生自身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在目前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中,以该类案件最为普遍。比如:又比如,学生放学后在学校玩耍,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打伤等。
(四)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
此类事故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占较大比重。受害人与第三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0年3月16日,外市县一名不满14岁的初二学生,上课时与同学发生口角,竞抡起锄头砸在同学头上,致使被砸者颅内血肿,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该案中,被害人因与致害人争吵,有小过错,但是,致害人系主要过错方,应负绝对的主要责任。
三、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一般应遵循这样一条路径:首先,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对此,可综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活常识作出判断;其次,如果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学校是否实际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又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如司机、雇主、医生、律师、教师等特定职业者的注意义务。鉴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即在遵守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外,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准。这个行为标准比一般的过失责任标准要求高,它要求达到一个“合格”而“谨慎”的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当然,尽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的要求相当高,但这种注意仍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能力范围的无限的注意义务。
就校园伤害案件而言,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知学校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
第一,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
第二,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
第三,学校为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如因学校原因延误治疗造成结果加重,则应认定学校对结果加重部分负有过错。
以上是简单的对以学校为主体发生的案件,下面我就结合案例,谈谈我们教师在工作中应当如何防范、避免风险的。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这是中国人一种古老的教育观。在这种教育观的影响下,古代的教育大多信奉“不打不成器”,私塾也大多实行戒尺教育的。(好像前一阵新闻媒体还报道过“狼爸爸的教育模式如果的有奇效)但是那时候没有关于打死人的纪录,也没有打死学生后教师处理的档案。只是觉得“用竹板条打手掌一下”似乎不至于要人一命,因为古代的戒尺是绝对比“竹板条”厚实得多的。倘使一下戒尺便可以要一条人命,中国人也不至于繁衍到如此多的数量了。。。。。。
然而这样的教育手段,在当今的时代里受到了冲击。关爱教育、赏识教育、情感教育,成为了教育的唯一手段。戒尺教育不仅被剔除了教育,反而受到了严厉的批判。于是学生也便成为了永久的鲜花,教师只能给予精心的关爱和养护,却不可以随时剪枝和除草。而且一旦养护不当,出现了鲜花萎蔫,则要承当全部责任。
敬爱的教师们,今天的你,千万不要小视这一教鞭的威力,因为它可以断送你的教师生涯。。。。。
案例(1)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外市县一个叫陈晶晶的11岁女生猝死在宿舍里了,据说她的猝死是与前一天班主任老师用教鞭打了她手掌一下有联系。于是警方便根据死者家属的要求,将陈晶晶的尸体送到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可是二十几天后,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个明确的说法,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便开始出现过激行为了。家属天天去学校门前烧纸,致使学校无法正常上课。家属的过激,是因为学生猝死在了学校的缘故,这样的缘故,决定了他们的无往而不胜。而这样的无往而不胜,似乎每当有这样的不幸发生时,都会出现。学校在迫于市里领导的和谐、稳定的压力和想尽快恢复正常的上课,只好在默默忍受同时给家属以补偿,给该教师开出学校处分。
我当时是这个学校的代理人,我的态度坚决:不能妥协,因为在孩子猝死和前一天老师的一教鞭没有因果关系,让他们走正常的法律途径,然而,由于学校无法承受来自社会上的种种压力最终还是学校含恨屈服了。。。。。。
哪位可怜的教师怎么也想不到他的一教鞭把自己打回了家。
事后得知这位老师是一名很优秀的学校业务尖子,在写了一份很深的认识和悔恨书以后,被学校领导推荐到了一所私立的学校任教了。
案例(2)下面我在给各位老师讲一个会保护自己的老师遇到的学生意外的案例
2012年3月的一天,一个体育老师的朋友给我来电话说:晚上一定要请我吃饭,我当时很怀疑,因为我这个朋友身体很棒,长得很大气,但是花钱很小气。认识他很多年了,从来就是我请他吃饭,他从来没有请我吃过饭呀。。。。。。。 我当时就很疑惑的追问他,他才说是学校领导请我吃饭。(我两年前给他们学校代理过校舍建设承包合同纠纷)那个案件后来胜诉了。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事情已经过去两年了,怎么学校领导才想起来要庆贺宴请吗?但是还不能不相信,学校领导接过朋友的电话亲自和我说的,要当面感谢。于是我一头雾水的去赴宴了。席间,学校领导道出了事情原委;
2011年12月初,他们学校初中转来一个男同学张磊,当时学校根据教学安排,要在元旦前搞一次冬季足球班级对抗比赛,当时张磊就找到体育老师要求参加,因为他是刚转来的,对他的球技不是很了解,所以我这个体育老师朋友就没有马上答应,说等上体育课时,考察考察在定。事后我这个老师朋友私下听说张磊同学可能有心脏病,就给我来电话询问,能不能参加足球比赛,我告诉他;如果能证实他有心脏病是不能做激烈运动的。如果你不,行使告诉义务或者没有做好防范义务出了意外你和学校就要承担责任的。几天后,这个朋友又来电话和我说;这个张磊同学拿来了一张医疗部门的体检报告单,身体正常,没有心脏病。问我这回可以让他参加比赛了吧,我告诉他这个报告单你收好,张磊可以参加比赛了。可在3天后的足球比赛中张磊摔倒在比赛球场上,经过诊断为心脏病突发引起的昏厥,跌倒头部脑出血,经过抢救抱住生命、确无法正常行走了。
事后,家长找到学校,后来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150万,;理由是在学校的体育课上发生的意外,而且学校老师没有给学生讲患有心脏病等病状不能参加激励运动的告知义务。讲到这里,大家能猜到了,是哪张,张磊提交的体检报告单救了他和学校。事后,学校拿出了学生交给老师的医疗机构开出的张磊身体合格的证明,张磊的家长自己撤销了对学校的起诉。重新更换了被告,状告那个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负债的体检报告单。的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说这个体育老师的一个细心和对工作的认真劲,让自己和学校免受了一个重大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由于这个老师及时行使告诉义务,收好了医疗结构出具的张磊同学的体检报告单,才避免了一场可能主要人责任人构成刑事犯罪而且学校要承担巨额赔偿的诉讼纠纷。
所以说,作为老师,在与学生接触过程中时刻保持隐患预见警惕性,当你要作出违反常规的事情是一定要三思,对于必须要做的事情也要在做好保护自己没有风险或者较小的风险下在做。有条件的情况下留好保护自己的有利证据。有的老师可能觉得自己是爱学生,为了学生好,或者追求升学率,所以才恨铁不成钢,所以才无奈以出手,所以才酿成了悲剧的发生。。。。。。
很多时候我也为教师感叹;老师不是医生,不能准确的判断出那个学生今天会出现什么病状。那一天有学生出现了意外,会不会因为你没有及时发现、及时送医院而承担责任。如果学生死亡在学校了,那没什么说的,家长一定会首先找老师找学校。随后,不可避免的纠纷就开始了。然后,这个学生要是死在了医院,那就不会有任何的纠纷了,因为医院在抢救、手术的前会给亲属出具了一份风险告知书和自己承担风险的协议书。呵呵,这就是进学校门和医院门的不同。哎,没有办法啊,这也是我国法律的遗憾。
有的老师说了,我把学生奉为上帝总行了吧?本律师看那也未必。你就是做了学生的奴婢也不一定能很好的生存,因为还有一个决定教师命运的尚方宝剑,就是升学率。升学率不能达标,教师虽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所有的荣誉、职称、都和升学率挂钩,甚至饭碗子却也要岌岌可危。于是乎,就会有一些教师铤而走险了。
但是我告诉大家要先保护好自己,才能保证更好的消灭敌人。而这个敌人就是我们老师最关注的升学率。不要以为你的一个耳光,一声辱骂没有什么,稍有不运气你就要为此付出沉痛的代价!
这几年经过我代理的案件,老师打学生耳光,造成学生耳膜出受伤的案件就有好例,老师和学校都为此付出了代价。呵呵,当然,我说的这些在我们学校的老师中是没有发生的。。。。。。。
案例(3)在做的女教师比较多,下面我就说个女教师容易发生的教训学生的不当引发的学生跳楼身亡的案例
9.18那天,就是卢沟桥事变的那天,但不是那一年。是2012年。一个重点中学的女教师,因为本班级的一个学习一直不错的较内向的女生陆玲玲连续3次月考没有考好,影响了班级的排名,就把她交到了办公室,本想找她好好聊聊,帮助她分析下没有考好的原因,可是,这个时候她的正在闹离婚的爱人来电话非要和她抢孩子的抚养权,两个人在电话里吵起来了,吵完后的女教师气愤之极无处发泄,看到站在一边掉眼泪的陆玲玲没好气的说;你哭什么哭,考那样还有脸哭,整个班级都让你拖了后腿,我要是你就死了得了。。。。。。。
这位女教师万万没有想到,她的一句泄愤的气话,照成后果是陆玲玲跳楼自杀身亡,而她为此也承担了较重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清楚的告诉我们教师,我们尽量不要把家庭生活中的不好的情绪带到学校和学生的面前,因为那个时候你的情绪会让你作出危险的举动。有可能伤害学生和自己。
另外,我不知道我们学校有没有老师家招有外地不方便通勤而需要住宿的学生的,如果有,请你一定做好以下几点,免得出现意外情况不好处理。引起纠纷;
(1) 和家长签订一份权利义务书,明确规定出你的义务范围。
(2) 最好让学生加入一份意外伤害险。
(3) 孩子的身体健康报告单一份。
(4) 你印发给学生家长一份风险告知书,请家长签收。
因为刚刚在我们周边的学校就发生了一起在老师家住宿的学生溺水身亡的事故。此案件还在侦查中。。。。。。
各位教师,我经常看到新闻媒体会用这样两句话形容教师;春蚕到死丝方尽 ,蜡炬成灰泪始干 。我不太认同这样的比喻,今天有幸和教师一起学习探讨法律知识,我也在教师面前班门弄斧一次,送各位教师两句话,作为我这次的讲座的结束语;予人玫瑰手留余香,育人子弟恩师无伤。
谢谢大家!






教育系统教师普法知识讲座
------教师工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大家好;
根据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法制办、市司法局的要求,黑龙江沙源律师事务所翟建新律师很荣幸的接受贵校领导的邀请,有机会能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一些法律知识,本律师深感荣幸。
一直以来心中有两个夙愿:这第一夙愿是;像电视剧《徐九经升官记》里的徐九经那样;做个管官的官。但是,我命里没有这个官运,最后我确做了一名专职的律师。但是,我现在很热爱我的这份职业。这第一个夙愿是没有机会如愿了。
这第二个夙愿是学生时代就有的,那时候就想,天天听老师讲课,什么时候也能让老师听我讲课,那会是什么感觉呢!哈哈,看来,今天我的这个许久的夙愿,在诸位老师的配下合可以如愿以偿了。。。。。。有的老师可能会问:翟律师,你现在是什么感觉呢?呵呵,我告诉您,我此刻的感觉就是两个字“淡定”因为我面对的是最可爱的老师,义务的您们讲解法律,是我对老师施教的回报。所以我现住很淡定。
如果还有一点感触的话,那还是两个字“辛苦”是我从淡定中感觉到了,做老师周而复始、孜孜不倦的把知识传给一批又一批学子的那份辛苦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此,我作为曾经的学生,向老师表示深深的敬意!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这是教师的职业的要求和劳动特点所决定的。但是,教师在育人的工作中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呢?应当如何预防呢?
我想,这方面就是我今天要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的话题。
各位老师;在当今,我国和教师工作有直接关联的法律、法规,一共有5部。我们先简单的了解下他们发布实施时间和主要的内容;
第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共有八章六十八条,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二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六条。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智力、体质的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章四十三条,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第四部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就是教育部的12号令。该法规是教育部的,部门法,是专门为学校发生学生发生伤害制定的,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六章四十条。主要调整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的处理办法。
第五部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解释》有关章节是对于发生在学校学生伤害的法律调整。我想在正式的讲解前让各位老师了解一下和我们老师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有兴趣的老师也可以作为消遣的书籍浏览下。从而更好的领会精髓。
各位老师;近几年来,我国中小学校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这些安全事故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很多是意外或自然因素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留给我们许多血的教训,同时这些伤害事故把学校和教师推到了风口浪尖——学校的安保工作,成为全国民众所关注,教师的行为稍不注意就可能把自己沦为千夫所指的对象。在这种环境下,毫无疑问,中小学教师职业已经越来越充满高风险。当然,我们不要因此对从事的职业过分悲观,其实,只要我们对校园伤害事故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熟悉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应程序,认真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就能切实保护好学生的安全,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自己。
下面,我就结合工作中接触或了解到的一些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校园伤害事故作简单介绍。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
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精神,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校园伤害事故的主体主要是指中小学在校未成年学生及幼儿园的儿童。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实践中,为便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一般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对校园伤害事故进行分类。据此标准,校园伤害事故可分为①学校责任事故;②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③第三人责任事故;④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而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类事故,应当由学校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分为校方主观故意和校方主观过失两类。
1、校方主观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如老师掌打学生耳光,致学生耳朵失聪或脸部受伤的案件就属此类。
(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如2008年4月,我代理的一个外县市中心学校围墙倒塌案,事故原因:学校修筑围墙,因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没有建筑质证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后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但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2008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后简某、陈某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校方有过失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过错以“过失”居多,而较少“故意”。因校方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引发的学校事故,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失责任。
(一)因校舍或者学校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案例1:2000年1月11日下午,外市县学生郑某与同学在学校二楼教室外通道上玩耍时,不小心坠落楼下。郑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学校告上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该小学教学楼外栏杆高度为92厘米,通道宽度为137厘米,未达到《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学校对郑某等人在通道上做游戏未予制止,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未予预见,也应负次要责任。最后,判令学校赔偿郑某损失7.3万元。
(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从学生自身的情况看,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斗殴,如学生之间互相打架,造成一方伤亡;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如学生受到老师的批评后,自认为无脸见人而服毒自杀;学生体质特殊或者患有疾病,如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突犯急病抢无效死亡的事故等。此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源于受害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欠缺、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的缺陷、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等因素。此事故发生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经常受到较大程度的冲击。对这类事故,通过教育改革,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心建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予以防范。
(三)第三人责任事故
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既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也不是由于受害学生自身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在目前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中,以该类案件最为普遍。比如:又比如,学生放学后在学校玩耍,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打伤等。
(四)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
此类事故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占较大比重。受害人与第三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0年3月16日,外市县一名不满14岁的初二学生,上课时与同学发生口角,竞抡起锄头砸在同学头上,致使被砸者颅内血肿,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该案中,被害人因与致害人争吵,有小过错,但是,致害人系主要过错方,应负绝对的主要责任。
三、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一般应遵循这样一条路径:首先,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对此,可综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活常识作出判断;其次,如果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学校是否实际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又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如司机、雇主、医生、律师、教师等特定职业者的注意义务。鉴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即在遵守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外,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准。这个行为标准比一般的过失责任标准要求高,它要求达到一个“合格”而“谨慎”的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当然,尽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的要求相当高,但这种注意仍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能力范围的无限的注意义务。
就校园伤害案件而言,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知学校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
第一,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
第二,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
第三,学校为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如因学校原因延误治疗造成结果加重,则应认定学校对结果加重部分负有过错。
以上是简单的对以学校为主体发生的案件,下面我就结合案例,谈谈我们教师在工作中应当如何防范、避免风险的。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这是中国人一种古老的教育观。在这种教育观的影响下,古代的教育大多信奉“不打不成器”,私塾也大多实行戒尺教育的。(好像前一阵新闻媒体还报道过“狼爸爸的教育模式如果的有奇效)但是那时候没有关于打死人的纪录,也没有打死学生后教师处理的档案。只是觉得“用竹板条打手掌一下”似乎不至于要人一命,因为古代的戒尺是绝对比“竹板条”厚实得多的。倘使一下戒尺便可以要一条人命,中国人也不至于繁衍到如此多的数量了。。。。。。
然而这样的教育手段,在当今的时代里受到了冲击。关爱教育、赏识教育、情感教育,成为了教育的唯一手段。戒尺教育不仅被剔除了教育,反而受到了严厉的批判。于是学生也便成为了永久的鲜花,教师只能给予精心的关爱和养护,却不可以随时剪枝和除草。而且一旦养护不当,出现了鲜花萎蔫,则要承当全部责任。
敬爱的教师们,今天的你,千万不要小视这一教鞭的威力,因为它可以断送你的教师生涯。。。。。
案例(1)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外市县一个叫陈晶晶的11岁女生猝死在宿舍里了,据说她的猝死是与前一天班主任老师用教鞭打了她手掌一下有联系。于是警方便根据死者家属的要求,将陈晶晶的尸体送到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可是二十几天后,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个明确的说法,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便开始出现过激行为了。家属天天去学校门前烧纸,致使学校无法正常上课。家属的过激,是因为学生猝死在了学校的缘故,这样的缘故,决定了他们的无往而不胜。而这样的无往而不胜,似乎每当有这样的不幸发生时,都会出现。学校在迫于市里领导的和谐、稳定的压力和想尽快恢复正常的上课,只好在默默忍受同时给家属以补偿,给该教师开出学校处分。
我当时是这个学校的代理人,我的态度坚决:不能妥协,因为在孩子猝死和前一天老师的一教鞭没有因果关系,让他们走正常的法律途径,然而,由于学校无法承受来自社会上的种种压力最终还是学校含恨屈服了。。。。。。
哪位可怜的教师怎么也想不到他的一教鞭把自己打回了家。
事后得知这位老师是一名很优秀的学校业务尖子,在写了一份很深的认识和悔恨书以后,被学校领导推荐到了一所私立的学校任教了。
案例(2)下面我在给各位老师讲一个会保护自己的老师遇到的学生意外的案例
2012年3月的一天,一个体育老师的朋友给我来电话说:晚上一定要请我吃饭,我当时很怀疑,因为我这个朋友身体很棒,长得很大气,但是花钱很小气。认识他很多年了,从来就是我请他吃饭,他从来没有请我吃过饭呀。。。。。。。 我当时就很疑惑的追问他,他才说是学校领导请我吃饭。(我两年前给他们学校代理过校舍建设承包合同纠纷)那个案件后来胜诉了。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事情已经过去两年了,怎么学校领导才想起来要庆贺宴请吗?但是还不能不相信,学校领导接过朋友的电话亲自和我说的,要当面感谢。于是我一头雾水的去赴宴了。席间,学校领导道出了事情原委;
2011年12月初,他们学校初中转来一个男同学张磊,当时学校根据教学安排,要在元旦前搞一次冬季足球班级对抗比赛,当时张磊就找到体育老师要求参加,因为他是刚转来的,对他的球技不是很了解,所以我这个体育老师朋友就没有马上答应,说等上体育课时,考察考察在定。事后我这个老师朋友私下听说张磊同学可能有心脏病,就给我来电话询问,能不能参加足球比赛,我告诉他;如果能证实他有心脏病是不能做激烈运动的。如果你不,行使告诉义务或者没有做好防范义务出了意外你和学校就要承担责任的。几天后,这个朋友又来电话和我说;这个张磊同学拿来了一张医疗部门的体检报告单,身体正常,没有心脏病。问我这回可以让他参加比赛了吧,我告诉他这个报告单你收好,张磊可以参加比赛了。可在3天后的足球比赛中张磊摔倒在比赛球场上,经过诊断为心脏病突发引起的昏厥,跌倒头部脑出血,经过抢救抱住生命、确无法正常行走了。
事后,家长找到学校,后来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150万,;理由是在学校的体育课上发生的意外,而且学校老师没有给学生讲患有心脏病等病状不能参加激励运动的告知义务。讲到这里,大家能猜到了,是哪张,张磊提交的体检报告单救了他和学校。事后,学校拿出了学生交给老师的医疗机构开出的张磊身体合格的证明,张磊的家长自己撤销了对学校的起诉。重新更换了被告,状告那个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负债的体检报告单。的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说这个体育老师的一个细心和对工作的认真劲,让自己和学校免受了一个重大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由于这个老师及时行使告诉义务,收好了医疗结构出具的张磊同学的体检报告单,才避免了一场可能主要人责任人构成刑事犯罪而且学校要承担巨额赔偿的诉讼纠纷。
所以说,作为老师,在与学生接触过程中时刻保持隐患预见警惕性,当你要作出违反常规的事情是一定要三思,对于必须要做的事情也要在做好保护自己没有风险或者较小的风险下在做。有条件的情况下留好保护自己的有利证据。有的老师可能觉得自己是爱学生,为了学生好,或者追求升学率,所以才恨铁不成钢,所以才无奈以出手,所以才酿成了悲剧的发生。。。。。。
很多时候我也为教师感叹;老师不是医生,不能准确的判断出那个学生今天会出现什么病状。那一天有学生出现了意外,会不会因为你没有及时发现、及时送医院而承担责任。如果学生死亡在学校了,那没什么说的,家长一定会首先找老师找学校。随后,不可避免的纠纷就开始了。然后,这个学生要是死在了医院,那就不会有任何的纠纷了,因为医院在抢救、手术的前会给亲属出具了一份风险告知书和自己承担风险的协议书。呵呵,这就是进学校门和医院门的不同。哎,没有办法啊,这也是我国法律的遗憾。
有的老师说了,我把学生奉为上帝总行了吧?本律师看那也未必。你就是做了学生的奴婢也不一定能很好的生存,因为还有一个决定教师命运的尚方宝剑,就是升学率。升学率不能达标,教师虽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所有的荣誉、职称、都和升学率挂钩,甚至饭碗子却也要岌岌可危。于是乎,就会有一些教师铤而走险了。
但是我告诉大家要先保护好自己,才能保证更好的消灭敌人。而这个敌人就是我们老师最关注的升学率。不要以为你的一个耳光,一声辱骂没有什么,稍有不运气你就要为此付出沉痛的代价!
这几年经过我代理的案件,老师打学生耳光,造成学生耳膜出受伤的案件就有好例,老师和学校都为此付出了代价。呵呵,当然,我说的这些在我们学校的老师中是没有发生的。。。。。。。
案例(3)在做的女教师比较多,下面我就说个女教师容易发生的教训学生的不当引发的学生跳楼身亡的案例
9.18那天,就是卢沟桥事变的那天,但不是那一年。是2012年。一个重点中学的女教师,因为本班级的一个学习一直不错的较内向的女生陆玲玲连续3次月考没有考好,影响了班级的排名,就把她交到了办公室,本想找她好好聊聊,帮助她分析下没有考好的原因,可是,这个时候她的正在闹离婚的爱人来电话非要和她抢孩子的抚养权,两个人在电话里吵起来了,吵完后的女教师气愤之极无处发泄,看到站在一边掉眼泪的陆玲玲没好气的说;你哭什么哭,考那样还有脸哭,整个班级都让你拖了后腿,我要是你就死了得了。。。。。。。
这位女教师万万没有想到,她的一句泄愤的气话,照成后果是陆玲玲跳楼自杀身亡,而她为此也承担了较重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清楚的告诉我们教师,我们尽量不要把家庭生活中的不好的情绪带到学校和学生的面前,因为那个时候你的情绪会让你作出危险的举动。有可能伤害学生和自己。
另外,我不知道我们学校有没有老师家招有外地不方便通勤而需要住宿的学生的,如果有,请你一定做好以下几点,免得出现意外情况不好处理。引起纠纷;
(1) 和家长签订一份权利义务书,明确规定出你的义务范围。
(2) 最好让学生加入一份意外伤害险。
(3) 孩子的身体健康报告单一份。
(4) 你印发给学生家长一份风险告知书,请家长签收。
因为刚刚在我们周边的学校就发生了一起在老师家住宿的学生溺水身亡的事故。此案件还在侦查中。。。。。。
各位教师,我经常看到新闻媒体会用这样两句话形容教师;春蚕到死丝方尽 ,蜡炬成灰泪始干 。我不太认同这样的比喻,今天有幸和教师一起学习探讨法律知识,我也在教师面前班门弄斧一次,送各位教师两句话,作为我这次的讲座的结束语;予人玫瑰手留余香,育人子弟恩师无伤。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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