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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加盖楼层虽属合法遮挡邻居光线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加盖楼层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相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曾某拆除其搭建在原告朱某二楼阳台上的墙体,赔偿朱某通风采光损失费2000元。

2006年被告曾某将其原为一层的私房改扩建为二层楼房,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其二楼的北墙紧邻原告朱某二楼的南墙,致使朱某南墙的窗户无法开启,对朱某二楼房间的通风采光造成一定影响。被告二楼北墙的东头部分墙体直接搭建在原告二楼阳台的护栏上。朱某要求曾某拆除扩建部分的房屋并赔偿损失,被告不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相邻纠纷。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互让互谅、团结互助和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曾某在加建房屋时,其二楼北墙东头的部分墙体直接搭建在原告朱某二楼的阳台护栏上,侵占了朱某的领域,侵害了曾某的利益,对搭建在原告阳台上的墙体,被告应当予以拆除。被告二楼北墙紧邻曾某的南墙,致使曾某二楼南墙的窗户受堵而无法开启,尽管曾某的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拥有合法产权,但仍侵害了朱某的通风采光权。考虑到拆除曾某房屋的第二层,会给其居住、生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原告朱某可采取适当增加灯光照射时间等防止措施来弥补损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被告曾某应赔偿朱某因此造成的通风采光损失2000元。

孙卫华贺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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