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之请求权
案例
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电视机,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电视机,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电视机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电视机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电视机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电视机。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机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
分析
本案涉及四人之间之相互关系,其法律关系复杂,黄某得主张何种请求权得依不同人之间之不同法律关系而确定。
黄某在深圳办事工作时书信委托张某依适当之价格出卖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此系黄某委托张某以黄某之名义代理黄某出卖电视机,黄某与张某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人张某应按被代理人黄某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此后,张某因与梁某之私人关系而书信黄某,欺骗黄某显像管坏了,应降低价格出卖。黄某在不知情之下,允许之,张某与梁某之行为,乃恶意串通,欺骗黄某使黄某利益受损而使己受益。故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认定,张某与梁某之买卖行为无效,无效之效力溯及自始。黄某为所有权人,而梁某为无权占有人。依“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之民法原则,黄某得请求返还电视机。梁某得请求返还500元。
张某以代理人身份和梁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张某与梁某负连带责任,黄某可向张某与梁某中任一人请求返还电视机。
然,在黄某返回前,梁某以1000元价格将电视机让售于王某。梁某与王某间之行为,由买卖契约行为、移转所有权行为及支付价金行为构成。梁某与王某之买卖契约,并不构成契约无效之条件,故买卖契约有效;王某之支付价金行为亦有效;惟梁某处分电视机之行为由于张某与梁某之买卖契约无效,电视机之所有权为黄某享有,梁某之处分为无权处分之行为。无权处分之行为除有权利人承认外,不生法律效力。但是,王某对梁某之无权处分并不知情,属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价金,为有偿取得。故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应认定善意第三人王某取得电视机所有权。
由于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取得电视机所有权,黄某因此丧失所有权,不得向王某请求返还电视机。而对于梁某,其无权处分电视机,取得价金之利益,违反权益归属之内容,致使黄某受损害,构成不当得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黄某得向梁某请求返还1000元之不当利益。
-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商店向甲某要回原物的请求权是什么请求权? 1个回答0
- 诉讼请求权的选择 2个回答0
- 甲对乙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何时届满? 4个回答0
- 请求权竞合问题 2个回答10
- 亲属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1个回答5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 寿光市地区蔬菜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
- 华济路2弄地块新建绿地项目(沙家浜)857证首日签约比例100%
- 潍坊奎文地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潍坊青州地区列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成功追回欠款案件
- 肿瘤晚期患者术后死亡,和解一年后又起诉医院索赔96万
- 潍坊市高新区广告合同欠款成功追回案件
- 潍坊高新区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潍坊昌乐地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成功案例:拆除房屋二审判决670万元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运用多元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 法定继承纠纷
- 民监案件—保证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