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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墙倒塌母子死民事刑事责任谁买单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这个灾祸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是,由于被告人的不作为,造成了母子死亡的严重后果。假如被告积极行动,消除致祸隐患,假如邻居及村X组织更负责一些,假如受害人采取了适当的避险措施,这幕悲剧还会发生吗

祸事突降

2003年6月31日,已至盛夏季节。但是,地处我国南北过渡地带的河南省桐柏县却有着地方的“小气候”,这些天雨水多,为夏日受尽煎熬的人们带来阵阵凉意。——在农村,田里的活干不成,人们就蜗居在家里忙着干家务。该县X镇X村民和其他乡村人们一样,累了一天早早入睡就寝,很快进入梦香。山村里一片静谧。

次日凌晨三时左右,村民邓文英忽然被一声巨大的“咕嗵”声惊醒,便忙穿衣起床,拿起手电出自家院落前去察看情况,当时还下着小雨,她沿村中通道往南巡看发现同村秦阿亮家的山墙倒塌了,墙体由西向东砸向村X村民郭刚家的东屋卧室砸塌,只剩下卧室南墙孤零零地矗立着。她知道,里面肯定有人!喊了几声,却没人应声,便慌了,连忙喊郭刚的父亲及兄弟们。人们纷纷起床前去查看,但因下着雨且天尚黑,又有危墙在那,大家不敢冒然去扒人。待到清晨六点钟,人们才七手八脚前去救人,但是已经晚了,郭刚的妻子姚霞及其5岁的儿子因重负已窒息而亡。当时,母子俩睡的床是自西向东靠南墙放着,母子俩头朝东相拥而卧。面对儿媳、孙子的尸体,郭刚的父亲郭永福顿时悲痛不已,哽咽地对人们说:“天啊,我怎么向在外打工的儿子交待啊!”7月2日上午九点钟,该县X镇公安派出所和县刑警大队干警赶到了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初步勘查和尸体检验。确认母子死亡非他杀。母子俩系重物压迫躯体导致供血不足失氧性休克死亡。7月4日,从山东打工闻讯而归的郭刚回到了家里,他开始只知道家里房子倒塌了,可见到母子俩一大一小的棺材时,马上昏死而去……母子死亡,这样的严重结果是怎么造成的,谁应担这个责任呢

事出有因

祸事发生后,村民纷纷议论,而且均认为责任应由村竹林承包人秦阿亮承担。

原来,毛营村村民秦阿亮与村民郭刚是东西宅邻居,两家院子中间有一公共通道。相邻以来,东家有事西家帮忙,西家有事东家相助,两家都因有这样的好邻居而高兴。但是,自从郭刚为了他舅家通车方便,将公共通道垫高之后,两家关系开始发生了变化。为通道垫高一事,秦阿亮找到郭刚协商,但郭刚认为这是“官道”,一不犯罪二不违法,我将它垫高不碍别人的事,仍垫高了公共通道。后来,周围几家在盖房时将地基也相继拔高了,这让自家房子低了别人一截的秦阿亮心里十分窝火,他认为这都是郭刚引起的。两家的关系迅速恶化,大人孩子见面再不搭腔。后来,秦阿亮承包了村里的竹园,于1997年迁往竹园居住,老院的三间土墙房屋就一直闲着没人住。2003年6月,手里有点拮据的秦阿亮把房顶拆掉,将拆下的27根椽子卖给了邻村的焦三。于是这处房宅就只剩下四面墙体。

2003年夏天雨水较多,秦家旧院的墙体经过风吹日晒雨淋,开始出现裂缝,那5米多高的西山墙已向旁边的公共通道倾斜。而通道的西边就是郭刚的家。村民们经常要从通道经过,预感到山墙对路人、小学生及邻居的安全威胁,纷纷找到秦阿亮让他扒掉山墙,以免墙倒伤人。6月10日,秦阿亮的邻居李大柱找到秦阿亮对他说:“你的山墙得扒掉,学生、邻居们都从你西山墙旁的路边走,万一砸住人不得了。”随后还把这事向秦阿亮提了一次。村民李栓江比秦阿亮大,又是长辈,6月24日曾对秦阿亮说:“娃子,你的房子要倒了,你叫(让)后墙扒半截,要不扒,砸住人咋办”姚霞(受害人)也向秦阿亮提过扒墙的事。而秦阿亮对周围邻居盖房将地基提高以及郭刚将两家之间的公共通道垫高的事情一直耿耿于怀,于是便以腰腿疼为由拒绝扒掉山墙,村民一提起这事,便说:“砸死谁谁倒霉”。没办法,村民们只有把这事告诉村支书杨林,支书与秦阿亮是同学,便好心好意地劝说道:“老同学,你那山墙得扒啊,不扒,倒了砸住人咋办”秦阿亮还用“砸死谁谁倒霉”的话回应,虽然杨林之后又向他提起此事。以后,村民再找秦阿亮时,提到帮他扒墙,他便说:“扒墙可以,但得将扒下的东西搞(堆放)到屋坷垃(墙角)里边,并将墙头的砖砍好,码齐堆放好。”村民们看他这样难以说服,便不再提这事了。不成想不到十几天就发生了祸事。

触犯刑律

村子里发生了这样严重的事,有的人就想到用私了的方法来解决。于是在2003年9月份,由德高望重的长辈及有关人牵头让两家私了此事。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并签字画押,见证人签字。协议书载明:除秦阿亮付给郭刚家5000元丧葬费外,另付18000元作为郭刚家子女抚育上学及精神补偿,郭刚不得上告,追究秦阿亮的刑事责任。郭刚为了尽量多收些钱,便同意了。2004年春节期间,秦阿亮曾通过其族兄交给郭刚写有其名字的存折,但存折有密码,郭刚没取上钱。2004年2月初,郭刚一纸控告书将秦阿亮告上了县检察院,该县检察院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于是通过立案监督的形式将此案通报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立了案。2004年3月9日秦阿亮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办理该案的河南省桐柏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夏耀中介绍:秦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秦阿亮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他对该案进行了分析:

首先,从本罪侵犯的客体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秦阿亮山墙紧挨公共通道,山墙又高达5米多,村民每天要从这里经过。可能倒塌的山墙何时会倒塌,是否会伤到路人和邻居以及会伤到多少人都是不确定的,可见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

其次,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秦阿亮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在这里秦阿亮所负有的义务就是消除他所拥有的房屋给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秦阿亮之所以负有此项义务,是因为:一、房子是秦阿亮的;二、危害的产生是由于秦阿亮之前拆除房屋顶盖的先行行为而引起的。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犯罪。秦阿亮拒不拆墙的行为正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再次,从本罪的主观方面来看,秦阿亮具有犯罪的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本案来看,秦阿亮主观上应属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从秦阿亮的身份来看,他是一个在农村生活几十年的正常人,他具备这方面的认识能力。从村民多次对他的劝告和他的语言中可以看出,他已经具备了这种认识:自家山墙很可能会倒塌,倒塌很可能会伤及路人和邻居。可见秦阿亮系明知。但秦阿亮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或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无论这种措施是否能够防止或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充分说明,秦阿亮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究其思想根源是对周围邻居盖房子时将地基提高,和郭刚将两家之间公共通道的路面垫高,以致影响秦阿亮家的排水这些事情心怀不满。正是由于这种不满的心理,使秦阿亮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态度。这种放任态度是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秦阿亮多次对他人说“砸死谁谁倒霉”这句话。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秦阿亮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秦阿亮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4年6月25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采信了县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及证人证言,以被告人秦阿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并附带民事赔偿79986元。郭刚感到了国法的公正与威严,虽然妻死子亡,但国法给了他心灵上的慰藉,他表示要坚强地活下去,抚育好2个女儿。

[编后]生活中,许多人因积极作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触犯了国家刑律,我们经常遇到看到。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是:作为公民不能“不能为而为之”。同样因不作为也可能导致犯罪,触犯国家刑律,对此我们要高度警惕。上述例子仅是不作为犯罪的一种表现,还有许多案例警示我们,在事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权益等方面,不要想到这些事情与已无关,不要冷漠,不要“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而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采取行动,消除危害结果产生的条件,努力避免一些恶性结果发生。这也是我们向大家细谈该案的目的。(本文人物系化名)

周闻胜王立申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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