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初探
发布日期:2004-10-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宪法第三章对国家机构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所设立的国家机构就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在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当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包括:正在履行职权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各级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
4.在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军队的各级军官,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
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机构设置的现实情况,在我国,还有一些机关与上述国家机关一样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一些机构实际行使或者部分行使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这些机关和机构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但也应将其视为国家机关,对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根据国家政治制度,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在乡级以上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政协委员以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虽然所在机构设置在非国家机关内,但因其机构本身性质属于国家机关,而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在铁路、林业、农垦、油田等国有企业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因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而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在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行使一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如专利局、气象局、地震局、烟草公司、盐业局、科学院、电力总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如稽察特派员)或者经授权或者委托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权(如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人员;受国家机关正式聘用,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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