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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公布赖某品的隐私是否应负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介绍]

赖某某(女)现为山东省石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师,其丈夫李某乙为该公司的工程师。婚前,赖某某曾在某艺术学院做过一段裸体模特,对此赖某某一直讳莫如深,从不与他人谈起,李某甲是赖某某的同事好友,二人情如姐妹,无话不谈。一次当王、李某人聊起社会上人体画展的话题时,兴到浓处,赖某某便告诉李某甲自己过去也曾做过裸体模特,并嘱咐李某甲千万不要对他人谈此事,李某甲亦当场保证不外传。但事后,李某甲却将赖某某做过裸体模特的秘密告知他人,使赖某某所在公司的人都知道了此事,这使赖某某感到很烦恼,精神上压力很大,其丈夫李某乙也感到难堪,常为此事与赖某某争吵,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平静的生活环境被打破。为此,赖某某向法院起诉,控告李某甲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甲的行为构成了对赖某某隐私权的侵犯。理由是:①赖某某做过裸体模特虽是事实,但属于其个人的隐私,赖某某对此有权利保持沉默,不让他人知悉;②李某甲获知此事的方式虽是正当的,但对他人的隐私有义务不加以传播,因为赖某某对其隐私只愿意在王李某间公开,而不愿为第三人知晓,否则就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2⑦我国法律虽对隐私权元明文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39条)“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40条)《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120条),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均有隐私权内容的规定。这些都说明我国法律实际上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综上所述,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一)李某甲的行为构成了对赖某某隐私的侵犯,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其行为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二)李某甲应向赖某某赔礼道歉,并在所散布的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李某甲的行为纯属侵害他人稳私的行为,造成的是被害人赖某某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对财产赔偿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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