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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宪法走向 改革人大制度

发布日期:2004-10-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总结了建立新中国50年来制定实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成功经验,客观评价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对宪政与人民代表制度的关系、人民代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现实中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难题作了深刻的探讨。

  宪政的核心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指出:第一,不能因为中国宪政运动发生、发展的特殊性——宪政与富国强兵、民族独立对接的历史必然性,而忽视了宪政的核心问题——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既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同时又是限定国家权力的行使、使之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第二,宪法的价值主要在于适用,而不是形式上的完美。宪法的权威和价值在于国家的日常活动中被适用,这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第三,克服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树立宪法权威观念。宪法是具有应用功能和法律特性的。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改变宪法与己无关的错误倾向,使宪法的权威在民众心中生根,确立宪法至上,违宪必须承当法律责任的观念,这是实施宪法,推进宪政的动力和保障。第四,应理顺不利于实施宪法的各种关系。一则理顺宪政与宪法的关系。宪政与宪法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加强二者的对应关系,使之成为相互作用的统一体,这既是一个仍须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关系到国家民主进程的实际问题;二则理顺宪政与法治、人权的关系。法治是宪政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方式,它保障国家权力为公众利益服务。人权既是宪法的缘起,也是它的归宿。缺乏人权内容的宪法是虚假的,不以宪法保障实施的人权是空想的。

  宪法的理念与价值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从制宪权、制宪背景、宪法结构与民主精神等不同角度分析认为,1954宪法为新中国宪政体制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框架与统一的基础,但1954宪法在理念、内容设计和具体运行过程中存在下列主要问题:1.宪法理念上,制宪者们没有很好处理宪法理念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没有突出宪法的法律属性,过分强调政治需求的意义与功能,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宪法工具主义倾向,没有充分地体现宪政的目的性价值。具体表现在宪法内容的具体设计上,突出过渡性功能与政治性选择,使宪法体系的法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2.在宪法模式的选择上,不适当地强调了苏联宪法模式的借鉴意义。3.在制宪与行宪的关系上,制宪者对宪法实施的功能缺乏必要认识,没有充分考虑如何从制度层面上建立有效地预防与解决违宪的制度。4.执政党是否尊重宪法是宪法实现的重要条件。在1954宪法实施过程中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理顺,宪法理念与价值目标的缺位是导致1954宪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

  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提出了人大制度的六大可行性改革方案:(一)改革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正职实行差额选举;实行以竞争为中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改革;实行竞选,让候选人自我介绍,相互竞争。这是解决选民厌选,激发选民热情,并产生优秀人才的最好途径。(二)调整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的功能。进一步扩大常委会立法权,全国人大不再立法,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一个完全的立法机关;扩大常委会的代表性,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实行常委会的专职化。(三)改革代表制度。实行代表与企业家身份脱离,消除代表身份的利益冲突;实行各级领导干部与人大代表身份相脱离;大大减少代表名额。(四)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立法民主化,以改进立法,提高质量:普遍实行立法听证;公开常委会审议法律过程;采取对法律草案提修正案的审议方法和逐条表决;转变观念即人大是决策机关而不仅是监督机关。(五)改革人大会议议事程序和议事方式:延长会期;取消常委会分组审议法案的方法,一律采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方法;改革会议的议程。(六)改革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方式:常委会工作机构为常委会主要领导服务的行政化工作方式使常委会领导决定工作过程,导致委员或代表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应要求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提供公共服务,如提供信息咨询、研究报告和起草审议法律议案等服务。后者可要求前者提供这种服务,从而增强每个代表或委员的工作能力。

  强化人大的民主代议职能

  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认为,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人大制度必须进行相应改革,即强化人大的民主代议职能和弱化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会)目前所履行的司法职能。只有完成必要的职能转变,人大才能成为适应时代需要的有效代议机构。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建芹副教授从非政府组织角度论述了它对人大制度完善的作用。在社会动员与社会参与方面,非政府组织是人大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组织保障。非政府组织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行使过程中的社会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组织形式。通过参加非政府组织来学习、训练民主,是一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立公民社会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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