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凭什么列席人大会
发布日期:2004-10-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按照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的诠释,老外列席人大会的意义上升到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政府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高度。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南京市人大会履行的职责是审议、决定该行政区域行政、审判、检察等重大工作。列席人大会是十分审慎、严肃的事情,不是进个门那么随便,也决非儿戏。可以说,列席人大会议是稀缺的“政治资源”。南京市此次人大会也仅有30位公民旁听会议,有意愿进入人大会场的市民绝非30人,为什么稀缺的指标拱手送给外商,我们的工人、农民、个体户难道就不想到会场看一下他们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如何执行职务,感受民主规程的庄严?人大会的民主、透明程度当然昭示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不过,民主政治的发展是由宪法和国情所决定的,我无法理解老外在人大会场一坐,就标识着人大会更加透明,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种标新立异似乎是“政治作秀”。当前,我国正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南京老外反倒比绝大多数国民“参与”得先到位,我不知道南京市民心里是什么滋味。对老外而言,政府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靠政务公开、廉洁高效来推动,邀请老外参加与他们利益相关的听证会之类比列席人大会更能体现公开和透明。把外国人列席人大会作为“增强政府工作公开性”的砝码有点小题大做,有失理性,显得卑怯。
我不清楚南京市的人大会上,老外究竟是“旁听”,还是“列席”。从两则消息的表述来看,老外应为列席人大会。旁听人大会法律没有限制,各国驻华使节不也旁听全国人大会(开幕式和闭幕式)?但是,列席人大会意味着权利,意味着全面接触会议,既可参加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也有资格发表、听取意见。因此,我们无法回避外商列席人大会所引发两个更为关键的问题:人大会列席权法律阻碍和国家安全。
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规定,在县级以上人大会上享有列席权的主体只有三类,即本级人大会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其它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前两者享有完全列席权,后者的列席权是限制性的,即: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才能列席。由此看来,上述三类主体以外的中国公民列席人大会尚有法律阻碍,老外列席人大会当然是线穿豆腐-提不得。换句话说,外国人根本没有资格列席中国的人大会。
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我国的一切机关、组织、个人必须保守国家秘密,人大会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财政预算,还有一些尚不宜马上公开的文件、资料属于保密范围,老外列席人大会,获悉代表发言所提的国家秘密,翻阅甚至可能带走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是否触及保密法“红线”乃至国家安全?这应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我国刚入世不久,开放不等于放开,透明总得讲法度,中国的地方人大会是中国的事情,凭什么把老外列席人大会演绎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工作”,为什么不把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撤职、罢免权等作为法治的“实际工作”?外国议会举行会议时,是否也把在当地投资的中国人列为座上宾?
外国人列席中国人大会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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