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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改理应立足消费者权益(转载:原作者叶计)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110网律师
 4月下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其中,远程交易引入“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机制、耐用商品等消费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提高至“假一赔三”等等,因其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而备受关注。
  然而这些新的制度设计,也是此次修法的博弈焦点所在。比如,学者们希望将“后悔权”机制引入更多消费领域而不局限于远程交易,却遭遇以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为代表的经营者的激烈反对。再比如,有人认为“假一赔三”仍不足以遏制欺诈售假行为,惩罚性赔偿应当“上不封顶”,有人却担忧过高的赔偿将拖垮企业......这些争议的实质是,消法究竟应当重点强调消费者权益,还是同时平衡保护经营者利益?
  这就涉及到如何厘清消法的立法定位。毫无疑问,与占有资本、信息、谈判能力等优势的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消费权利随时可能因此受损。消费者运动和消法的兴起,正是为了纠正消费领域的强弱不平等,为消费者提供特别的权益保障机制。这就决定了消法的本质是消费者的权利宣言,以消费者权益为本位并予以倾斜保护,既是消法理应遵循的立法基点,也是其必须担当的立法使命。
  支撑“平衡保护经营者利益”的观念基础是合同法所强调的契约自由,然而作为合同领域的一种特别法律制度,消法所追求的契约正义精神具有更高的价值。仅有自由而正义缺失的契约,往往容易导致市场公正和道德的沦陷,更不足以阻击“霸王条款”之类滥用契约自由的现象。另一方面,即便出现了消费者侵犯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也应由其它法律予以规制,而不应混淆消法的边界。倘若以“平衡保护”而非“倾斜保护”设置消法的立法基点,无疑是对消法功能的误读。
  对于消法的理解,还应置于更广阔的时代语境下。1993年消法诞生之时,我国正式确立建构市场经济的目标尚不足两年。二十年来,消法与市场经济伴生伴行,见证了权利意识、市场道德的发育和成长。从昔日忍气吞声的群体性悲哀,到“王海打假”引爆的争议波澜,从为了一分钱较劲法庭的维权个案,到炮轰“霸王条款”的集体呛声......没有一部法律如消法这般,强烈唤醒了沉睡的维权意识,激荡起蓬勃的维权行动。在“人人都是消费者”的身份架构下,在消法提供的制度支持下,每个人都参与塑造着市场经济的精神面貌。消费者权利意识的日益崛起,成为公民意识的重要象征,而消费者权利的不断增量,则印证了市场经济前进的步伐。
  同时应当看到,一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依然积弱不振。而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欺诈失信等现象,则暴露了市场道德、企业伦理和商业诚信的重重伤口。而治理这些现实危机,正是此次消法修改的核心诉求。说到底,消法不仅关乎消费者的权益,关乎经营者的责任,也关乎市场经济的深化与成熟,关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我们有理由期待此次消法修改能带动一系列应有的立法后效应,实现消法价值的最大化。但必须明确的基本前提是,未来修法草案可能作出的任何调整,都应当坚守消费者权益这一基点,最大程度地增加消费者的权利砝码,而不是轻易向资本力量妥协。否则,消法不仅将失去精神的源头,也会偏离良法的轨道。而这,正是此次消法修改最应警惕的立法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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