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应诚信 买货应付钱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李某因承建永福县罗锦镇某村田园化及农田沟渠工程,其委托该村村支书王某帮联系购买石沙及水泥并帮请车拉到承建工地。王某找到原告黄某并在黄某处购买石沙及水泥总计货款38460元。每次去拉货都是王某带着其叫来的司机到原告处提货,货到工地由被告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2012年1月8日,被告给王某10000元拿去支付货款,并在收货单背面写了“今支付10000元石沙、水泥款给黄某,尚欠7681元”。工程结束后,被告并不再支付货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则辩称其从来不认识原告,也未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及结算,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而是王某买了原告的货物后再卖给被告。真正存在买卖关系的是原告与王某,被告已经全额支付了货款给王某,原告应找王某要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存在买卖关系。本案虽不是被告亲自去购买货物,也未和原告面对面结算,但被告在收货单上签了字,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将石沙和水泥交付给了被告。王某出庭作证其仅是原被告之间的介绍人,只从被告处拿了10000元支付给原告,以及结合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出具了尚欠原告货款的字条,可以证明被告系实际买主。根据收货单、欠款字条以及王某的出庭证言,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原告28460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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