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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方是治本之策(转载:刘显刚)

发布日期:2013-07-25    作者:110网律师
近期,掺假羊肉、毒生姜等事件接连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危害食品安全、食品监管渎职等犯罪从严从重处罚。而今年“两会”期间所启动的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则重组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实施统一监管,以改变分散、低效的传统监管体制。
  从机构改革、权责整合到重典治乱,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可见一斑,其效果也值得期待。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当下的食品安全危机缘于多种原因,比如经济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规范、食品安全标准混乱、环境污染欠账太多,乃至执法难度过大、违法成本过低、道德良知沦丧等等。这就意味着,“用重典,出重拳”固然是应急治乱的可行策略,但从根本而言,食品安全问题是一场长期的攻坚战,这就要求监管不能止于一时的行政或法律动作,而应从源头入手,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首先,应参照国际上先进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对公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快完成对混乱的国家、地方、行业等多种层级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工作,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在此过程中,尤其要防止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对公共利益、公民权益的干扰甚至绑架。
  其次,建立健全科学长效的食品安全动态监控体系,严格监管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这就需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监管手段、执法形式等等进行全面细化和创新。
  再次,改变GDP至上的政绩评价体系,将治理环境污染作为食品安全的基础性保障。近期曝光的镉超标大米等事件,其根源均与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有关,若不遏制环境污染蔓延、恶化的趋势,食品安全也难以独善其身。
  第四,深化改革现有的法律规则和司法程式,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法律惩处力度。通过最大限度地提高违法成本,使食品行业从业者不敢违法、不能违法。比如,可以考虑引入美国的食品安全受害者集团诉讼制度、日本的受害者长期补偿机制等等。
  第五,加强行业自律及他律,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第六,整肃吏治,严肃追究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机构及公务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尤其是包庇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渎职行为。官商勾结、地方保护等等诸多食品安全事件的深层根源,不斩除其中的利益链条,食品安全监管将徒具形式而无实质。
  最后,应当彻底废除一些地方和部门带有特权色彩的食品特供制度,只有当高官与百姓一样都对食品安全问题有切肤之痛,才能改变一些官员对食品安全麻木不仁的心态,督促其尽心尽力地履行监管职责。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从国产奶粉的信任危机到近年持续曝光的问题食品,食品安全已演变成当今中国重大的社会问题。治乱须用重典,但只有真正触及酿成食品安全危机的种种症结,建立起全方位的长效监管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除危局。这是塑造我国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理应凝聚成社会共识,并付诸于切实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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