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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7-27    作者:齐志龙律师
 民间借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民事诉讼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针对本案的事实以及结合双方的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0       日在原告的家里,原告亲手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第一被告XXX并约定在借款之日起10内给付,XXX将写好借据交于原告。借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来搪塞原告,最终导致此纠纷产生。
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借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利息: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之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按照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因此,被告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三、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第一被告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向他人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理应夫妻共同偿还。因此负有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为二被告。
综上,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
齐志龙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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