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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苏州工伤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110网律师
一、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实务中在2012年以后一般按照18元每天计算。
()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3、实务中有的地区在伤残鉴定以后的工伤复发的不予赔偿,认为工伤该费用已经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中予以赔偿。
二、伤残保险待遇
(工伤赔偿根据事故发生地、个人年龄、工资、受伤时间、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不同而有差异,各地赔偿具有严重地域性,本律师假设受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为25周岁, 个人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60%,详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
()伤残补助金为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不并低于25930.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09485.6.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伤残就业补助金48020.
,苏州市职工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数(俗称“三大项”)赔偿金额不低于183436.4元。
本文为苏州工伤赔偿律师秦佳俍整理发布,假设前提是“受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为25周岁, 个人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60%”;但因工伤职工个人情况不同,具体到案件需根据个人情况计算,不能照抄照搬。届时,可以联系本律师免费为您计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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