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亲上加亲” 表兄表妹成婚姻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110网律师
覃女士提出,由于自己与丈夫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直系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她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夫妻婚后生育一男孩,现跟随丈夫生活。她请求法院依法宣告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小孩随其生活,并由表兄丈夫支付抚养费。被申请人熊先生辩称,覃女士陈述属实,他们确实是近亲。
经巴东县水布垭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最终就小孩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覃女士与与熊先生的婚姻也因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判决为无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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