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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掉头撞伤孕妇 准妈妈获赔近10万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12月11日13时30分,赵先生驾驶小轿车(内乘怀孕36周的妻子杨女士)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白庙村中街口,与被告潘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吴某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事故造成杨女士右肱骨干骨折。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潘某负主要责任,赵先生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杨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杨女士称,因为自己怀孕36周,由于治疗期间手术需控制饮食,严重影响到了孕妇和胎儿的营养供给,在治疗阶段杨女士和胎儿的体重均没有正常增加,胎儿发育受到影响,导致其出生时体重偏低,不得不进入温室接受治疗;车辆撞击导致孕妇羊水混浊、羊水进入胎儿肺部,造成其吸入性综合症,不得不接受住院治疗。这次交通事故给杨女士和胎儿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杨女士要求农用三轮车驾驶员和车主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恢复器具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约18万元。
庭审中,被告潘某未到庭答辩。被告吴某辩称,自己早在几年前就将该农用三轮车卖给了潘某,只是车辆一直没有过户,并且在卖与潘某时自己对车辆进行了投保,是潘某没有续保,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故请求法庭驳回杨女士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登记在吴某名下的肇事车辆未依法参加交强险,且潘某驾驶机动车辆与杨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对于杨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应由潘某、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应由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某辩称其已将车辆卖与潘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对此杨女士不予认可,吴某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吴某的辩解不予采信。法院判决潘某、吴某连带赔偿杨女士8.3万元,此外潘某再赔偿杨女士1.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杨女士和吴某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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