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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非因工死亡 业主是否该补偿?

发布日期:2013-08-03    作者:王刚律师
“既然员工是自己不慎淹死,单位应该毫无责任,而且她只是一家私企的临时工,为何要老板向其亲属支付遗属津贴?”昨(12)日,泸州市某食府业主陈兴民打输官司后,才明白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情:员工溺水身亡业主依法补偿 
  陈兴民系泸州市某食府业主,胡芳为该食府员工,家庭生活困难,为当地的特困户。2003年7月18日晚,胡芳同他人一起下沱江游泳,不幸溺水身亡。胡芳死亡后,老板陈兴民及时出资为其料理了后事。 
  此后,陈兴民与胡芳父母就胡芳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救济金问题发生纠纷。胡芳父母胡运泉、刘锡华向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该食府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共计1.6万余元。 
  陈兴民对该裁决不服,认为胡芳不是国有企业的正式工,且胡芳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过错所致,与企业无关,因此不能享受遗属津贴。陈兴民向法院提起免责诉讼,法院随后判决陈兴民支付胡运泉、刘锡华供养亲属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仲裁费等合计1.2万余元。 
  律师:临时工也应获无责任补偿 
  “临时工、合同工、固定工,这些提法对于《劳动法》来说早已成为历史,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省社科律师事物所律师吴成华表示,在胡芳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下,其直系亲属理应享有遗属津贴,不能因胡芳在非国有企业工作而有所不同。 
  此外,吴成华律师介绍说,胡芳获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属于无责任补偿。胡芳的死亡确系自己的过错所致,但胡芳受《劳动法》调整的已形成的劳动关系保护,且她是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政策给予她非因工死亡待遇,因此该案中胡芳的死亡不能适用《民法》中的过错原则,也不能用民政救济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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