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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竞争导论(下)

发布日期:2004-09-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第三部分 中国政治竞争的历史考察

  亚里士多德指出:“对政治或其他各问题,追溯其原始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我们就可获得最明朗的认识。” 20世纪的中国政治史,是竞争性民主政治在中国兴衰沉浮的历史。重新掀开这过去的一页,总结其成败之原因,客观评价其历史作用,对于我们把握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具体过程,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初多党竞争政治及其失败

  勃发于清末民初的竞争性政党政治,以其比较彻底地结束传统政治结构,推进国内民主化的历史指向和基本内涵,客观地构成了我国近现代政治发展过程的启始与发端。同以后的政党活动相比,它的特殊之处并不在于是第一次,而首先是在于颇有些结社自由,合法反对、公平竞争等色彩,其外在形式十分接近于西方式的竞争性政党政治模式。如果说中国也曾有过形式上的竞争性政党政治的话,那么最为接近者即为这一时期的政党活动了。

  (一)两党制理想与多党竞争的浮现

  伴随着鸦片与炮火,以竞争为本位的西方近代政治价值观念体系大量传入中国,对中国各阶层有识之士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政党与政党制度方面,同样没有例外,早在《清议报》时期,梁启超等人即明确认为,“文明之国,但闻有无国之党,不闻有无党之国”:“天下不能一日而无政,则天下不能一日之无党”。 到《新民日报》时期,梁启超不仅对欧美及日本的政党活动着意介绍,更屡次撰文,阐发两党政治的理论。梁启超认为,两党政治有一系列优点:(1)两党政治通过朝野两党的竞争,能协调国会与政府间的关系从而使政府行之有力;(2)能代表民意并使国会与内阁受到国民的监督;(3)能选拔优秀人才建立起有能力的政府;(4)能促使内阁自我改进政策和缺点,从而处于健康状态。因政治无绝对之美,两党政治虽有不足,但相对其他政术仍最为优越。 张謇、黎元洪以至康有为等其他改良主义党派领袖亦一致赞成两党政治,认为应以英美为师,“国宜有两党”,“政党合例,以两大党对峙为原则”。 以上表明,建立两党形式的西方竞争性政治制度,成为各改良派政党及其领袖的政治共识。

  革命党人孙中山、宋教仁等亦主张两党政治。宋教仁在起草国民党宣言时即明确表示一国只宜两大政党对峙,政党政治最好的运作方式是两党竞争,“进而组织政府,则成志同道合之政党内阁,以其所信之政见,举而措之裕如,退而在野,则使他党执政,而处于监督之地,相摩相荡,而政治乃日有向上之机”。 孙中山也强调了朝野两党并存的必要性,“国民见在位党之政策不利于国家,必思有以改弦更张,因而赞成在野党之政策者必居多数。在野党得多数国民之信仰,即可起而代握政权,变而为在位党。盖一党之精神才力,必有缺乏之时;而世界状态,变迁无常,不能以一种政策永久不便,必须两党在位在野互相替代,国家之政治方能日有进步。” 因此,革命党人亦提出了建立两大政党对峙体系的主张。

  1912年3月,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体现了民主宪政国家主权在民的原则。袁世凯上台后,于8月宣布了临时参议院通过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规。《国会组织法》规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议员274名,分别由各省议会选举各10名,蒙古、西藏、青海、中央学会及华侨的选举会共选54名组成;众议院议员596名,按每80万人口产生一名议员的原则由各省及地区选举产生;两院共同行使立法权;各院有2/3议员出席方能议事;到会议员3/4通过的议案方能成立。《选举法》规定采用“限制选举制”,主要的内容大致是:凡年满21岁的男子,在选区内居住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有众议员及省议员的选举权,这些条件是:(1)每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2)有500元以上的不动产;(3)小学以上毕业;(4)具有小学以上文化水平。而取得众议员及参议员当选资格者年龄要分别在25岁及30岁以上。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分初选及复选两阶段进行;初选以每县为各选区,复选由若干初选区组成;先在初选区内按应选议员名额之一定比例选出“初选当选人”若干,再集中“初选当选人”于复选区进行选举,分别产生众议员及省议员。参议员则由省议会主要在省议员中选出。不难看出,选举法有很大局限性,如占人口一半的妇女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财产限制则把许多贫苦民众拒于政治生活的大门之外。然而,占人口近10%的登记选民被视为享有政治权利,参加选举,这毕竟是破天荒第一次,多少反映了辛亥革命的民主精神。

  选举法公布后,各政党即掀起了竞选浪潮。宋教仁对国民党人士说:“我们要停止一切运动,来专注于选举运动”。“要在国会里头,获得过半数以上的议席,进而在朝,就可以组成一党的责任内阁;退而在野,也可以严密地监督政府,使它有所惮而不敢妄为;应该为的,也使它有所惮而不敢不为”。 这期间,国民党的一切工作均围绕竞选来进行,规定发展党员以有选举权为标准,多得一个党员就多得一张选票,甚至多获一个议席,政治上更有力量。组织上,除本部设选举科外,要求分部亦设机构,在复选区投票地开展竞选活动。宋教仁为此南下各省布置竞选工作。共和党向党员发出《选举须知》等材料,说选举之成败不仅是全党的问题,而且是全国的命运问题,要求党员“争做议员”,选举时不弃权、不投别党的票和不投空票。统一党为竞选而耗巨资突击发展党员,说“无论用何项手段”,都以不让国民党获胜为原则;要河南都督为选举“照拨”经费,“或万或千”都不能少。民主党虽成立较晚,也全力竞争,说竞选中“若举国欢迎,则出面组织内阁,出而为各省省长”。虽然,在竞选活动中真正通过竞选演说等活动宣示本党政纲,以博得选民支持,除宋教仁等外,寥若晨星,但终究进行了选举。1913年2月,大选结果揭晓,国民党可谓大获全胜,其领导人兴奋不已。孙中山在上海国民党人举行的茶话会上发表演说时说:“本党将来担任政治事业,第一应研究者,即为政党内阁问题。……本党将来担任政治事业,实行本党之党纲,其他之在野党,则处于监督之地位”; 宋教仁更是踌躇满志地展开种种活动,“以期造成议院政治”, 甚至秘密酝酿,选举黎元洪取代袁世凯为总统。

  袁世凯把宋教仁的政党内阁看成是对其权力的严重挑战和极大威胁,他深有感触地说:“以暴动手段夺取政权尚易应付,以合法手段取代政权,置总统于无权无勇之地,却厉害得多了”。 根据国会选举的结果,国民党组阁已成定局,但袁世凯不甘做无权无勇的总统,决心破坏内阁制原则以阻止国民党组阁,乃一面派人刺杀宋教仁,使国民党丧失头脑;一面加紧收买国民党员,使国民党分散分化;同时加紧推动政党合并,使其能用以与国民党抗衡。在正式当上大总统后,袁世凯于1913年底宣布国民党为“乱党”,并下令解散国民党。1914年初,袁世凯又下令解散国会。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至此彻底失败。

  (二)民初竞争性政治的历史进步性

  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的兴起,绝非历史的偶然,而是近代中国特定条件下政治发展变迁过程的某种产物,各政党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民国初年民主共和的政治发展趋向,阻滞了袁世凯帝制自为的进程,并最终加速了其失败。

  民国初年,政党勃然兴起。据台湾学者张玉洁初步统计,民初出现的政党与政党性组织共为312个。其中较大的党有国民党、共和党、民主党、统一党和进步党等。它们围绕着执政权这一核心展开了激烈的政治竞争,引发了中国历史上政党政治活动的第一个高潮。除少数御用党和投机性政党集团外,各政党活动大致如下 :

  首先,利用舆论以进行政治动员。

  民初政党非常重视舆论宣传,较大的党派都各自有自己的报刊等言论机关。如自由党的《民权报》,中国社会党的《社会日报》,中华民国工党的《觉民报》、中国共和研究会的《共和报》,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的《女子共和日报》等等。国民党、进步党等大党,则各自拥有数十家报刊,遍布许多省市,并创办了自己的通讯社。利用上述舆论阵地,各政党积极进行政治动员,主张“发挥民主立宪之精神,巩固共和建国之基础”,“监督政府、指导国民”,乃至鼓吹“实行共产”、“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尽管声音颇为纷杂,相互的攻击有时也相当激烈,但在宣传共和与民主制度方面,大家往往是较为一致的,同时,各政党还举办各种演讲会、报告会,邀约各自领袖及重要成员发抒政见,使得民初政治性的演讲、报告会一度蔚然成风。所有这些,对于民初各阶层民众政治觉悟的提高和社会民主氛围的形成,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其次,发展组织以扩大政治参与。

  在20世纪初政治世俗化达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各党利用民初较为有利的政治环境,积极谋求组织发展以壮大自己的队伍。同盟会转入公开活动后,立即在各地扩展分支组织,会员人数很快高达50多万人。1912年,同盟会与统一共和党等合组为国民党后,党势也进一步扩大。鼎盛之际,国民党系统的交通部、支部、分部以及事务所等下属地方组织达数百个,遍及各个省、各商埠及海外华侨密集之地。其他党派亦不甘示弱。如共和党,据初步统计,下属支部34个,分部293个;党员人数号称50万,其中仅上海事务所下属党员即达6万余人。除政党系统之外,民初许多政党还设有协进会、研究会、联谊会等专业性、交际性的外围组织,以此作为各自活动的支持性结构,进一步壮大了自己党的声势。通过政党的组织化渠道,大批党员及其所影响的社会成员更为积极地进入到社会政治生活中来。尽管民初政党的有关活动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缺陷,但它对于当时社会政治参与行为,尤其是中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阶层成员政治参与行为的扩展,仍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再次,进行选举与议会活动以干预政府行为。

  民初政党活动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赢得议会多数,进而控制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运行。在争取议会席位方面,各政党经过宣传和组织上的努力,的确是获得了巨大成功。第一届国会之中,绝大多数席位落入了国民党、进步党之手。在地方议会选举中,国民党、进步党同样占有巨大优势。同议会选举方面的辉煌成就相比,民初政党对于政权运转和对政府行为的影响和干预却是微不足道的。袁世凯始终不肯让出政权,在重大政治事务上也始终不就范于国会,结果国会由名义上的权力机构变成了实际上令不出院门的政治摆设。尽管如此,国民党仍然以国会为阵地,进行了反对和制约袁世凯专制统治的积极努力。甚至如进步党,在总统选举、宪法起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也先后采取了反对袁世凯的立场。从实际政治效果看,除较为枝节性的行政问题外,国民党乃至进步党对袁世凯政府的干预和制约基本是以失败告终。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后者的完全胜利。因为国会是袁世凯政府之合法性的基本来源之一,他对国会行为的一次次压制和打击,同时就意味着其合法性的一步步的削弱和丧失。乃至袁世凯解散国民党、肢解进步党以及解散国会,其统治的合法性丧失殆尽,他最后的末日也就快要来临了。

  通过上述诸点,我们可以发现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的某些积极作用。第一,它扩大了政治动员和政治参与的规模,提高了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各新兴阶层的政治主体意识,强化了民主共和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和政治文化氛围。第二,它在选举中的成功和在国会中的活动,一方面阻滞和延缓了袁世凯政治专制化的进程,一方面从反面逐步削弱了专制统治的政治合法性。第三,由于许多政党在极其重大问题上尚能保持一定的原则立场,这就为它们在袁世凯公开帝制自为之际的联合奋起提供了有利的政治基础。正是这些方面,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对中国政治发展过程的积极意义。

  (三)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失败的原因

  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犹如昙花一现,很快消失,就其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民初缺乏实行竞争政治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马克思说过,如果资产阶级实行统治的经济基础没有充分成熟,君主专制的被推翻也只能是暂时的。民初,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中国资产阶级远未成熟到可以独立登上政治舞台,建立并掌握属于自己的政权的程度。中国资产阶级在外国资本和本国封建阶级的双重压迫下,力量极为弱小,更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支统一的独立的政治力量。而且,中国资产阶级多半是由封建官僚、地主和商人转化而来,在经济政治上与封建传统势力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二,民初缺乏实行竞争政治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政党政治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之一。国民具有一定的党派意识,并积极参与政党活动,是实行政党政治的必要条件。中国政党不仅出现的时间比西方要晚,而且与西方国家先有议会后有政党以及政党在议会活动中产生与发展的情况不同,是在没有议会,没有任何民主形式的条件下,秘密地,“非法地”建立起来的,没有严格的纪律,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几百人,几乎与普通民众无缘。活跃在各个政党之间的多是“社会名流”。他们受到邀请或拉拢便参加一个政党,因而民初出现了奇特的“跨党”现象。黎元洪参加的政党组织有9个,伍廷芳甚至挂名于11个政党,这些政党都以争取国会议席为目标,以组织内阁为理想,至于国民福利则只停留在口头和纲领文字上,根本没有认真对待。所以,广大人民群众对这种所谓的民主政治并无兴趣,更无参与。1913年,列宁中肯地指出:国民党的弱点,“是它还不能充分地吸引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参加革命”,“吸引真正广大的人民群众来积极支持中华民国这件事还做得很差”。 可见,严重脱离群众,是民初各个政党的通病。

  第三,民初敌对的党派意识,违背了政治运作的常规。本来,革命党和立宪党同属于资产阶级的范畴,只是代表不同阶层的利益、策略上有所分歧而已。从理论上说,它们有着共同的敌人-北洋军阀。应当求同存异,公平竞争、和平竞争,共同实现政党政治。而事实上,在临时参议院和第一届国会内,各党派的斗争往往不是凭借政见的优势,而是借助武力威胁。以湖北省为例,共和党为了选举覃寿堃当省议会议长,不惜全力用军警,百般威胁议员,有的甚至拿出手枪向议员射击。1912年底,国民党特派员于德坤被贵州军务司长刘显世派人暗杀,孙中山致电袁世凯,要求严惩凶手,北京政府却不了了之。孙中山气愤地说:“似此野蛮举动,为全世界对于异党人之所无。” 从欧美资产阶级政治来看,竞争总是尾随政党之后,如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各自主张一种政策,最终取长补短,互相调剂,使国家获利。民国初年的各个政党尔虞我诈,甚至用暴力手段排除异己,防止它内部的发达,阻碍它外部的扩大,不自觉地充当了政党政治的绊脚石。血的教训是,如果没有平等竞争的政治环境,任何一个政党都不可能健康地存在和发展。

  二、国民党一党统治的形成与破灭

  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彻底失败后,孙中山总结了经验教训,认为中国民众素质低下,能力不足,尚不能立即实行竞争式民主政治,只有待国家统一,民众素质提高以后,才可以渐次实行。基于此认识,孙中山将中国政治过程分为三个时期,即“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军政时期”是本党“以积极武力,根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是本党“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宪政时期”是本党“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其中“军政时期”和“训政时期”为“革命时期”,“在此期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负责。” 孙中山认为,“破坏之后便须建设,而民国有如婴孩,其在初期,惟有使党人立于保姆之地,指导提携之,否则颠堕如往者之失败矣”。 为此,革命政党必须实行党魁集权,实行党、政、军三位一体的一党统治。面对帝制复辟、军阀混战和列强蚕食,不建立一个坚强有力的革命政党,不通过这样的政党建立和巩固国家政权,任何革命都将流于形式,也无法达致中华民国之真正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 孙中山提出的“以党治国”思想,“适应了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体现了孙中山要在中国建立一个真正的资产阶级一党专政国家的强烈愿望和要求”。 但是,孙中山的思想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主要是大党沙文主义,将民众视为“阿斗”等。蒋介石正是利用这些缺陷,在中国错误地推行一党统治长达22年。

  1928年,蒋介石在桂系、冯系、阎系等军事势力的支持下攻下平津,国民党舆论机关就宣称军政结束和开始训政,在胡汉民关于“训政”的政制设计中基本上体现了孙中山的以党治国思想。在1928年9月,胡汉民向国民党中央提交的《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国民党驾驭国民政府的基本原则和实施纲领,并且对“以党治国”和“一党专政”的界限作了清楚的说明。他说:“夫以党建国者,本党为民众夺取政权,创立民国一切规模之谓也。以党治国者,本党以此规模策训政之效能,使人民之身能确实用政权之谓也。于建国治国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保姆自任。其精神与目的完全归宿于三民主义之具体的实现。不明斯义者,往往以本党训政主义,比附于一党专政与阶级专政之论,此大谬也。”因为一党专政是以政权专于一党为归宿,因而是专制的;而以党治国是以政权付诸国民为归宿,因而为民主的。蒋介石却公开表示要实行一党专政,并且把以党治国同法西斯主义揉在一起。蒋介石于1928年说,中国为了“谋生存”,除了实行蒋记“三民主义”外,没有第二个合适的主义,“再不许有第二个思想来扰乱中国”,只能由国民党治国,“不能允许再有第二个党来攻击国民党”, 1931年5月,蒋介石又对共产主义、自由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三种意识形态进行了区分,认为共产主义不适合于中国产业落后的情况及中国的传统道德,而英美的自由主义会造成“高唱自由”,“各据议席”、“辟疑满腹”、“见难宽胸”的恶果;只有法西斯主义能确立最有效的统治权。在这些“理论”指引下,蒋介石于1931年5月召开“国民会议”,通过了《训政时期约法》,再次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全代会闭幕时其职权由国民党中执委会行使;国府主席、委员均由国民党中执委会选任;国民党中央有《约法》之解释权,这样,《约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将国民党一党统治固定了下来。在这一格局下,中国共产党被取缔,而转入地下;中左的第三党、生产人民党和革命民主同盟也遭到迫害而不能公开活动,中右的青年党、乡村建设派和国家社会党等等,也不能公开参政。由此可见,国民党的一党统治实际上是一党独裁统治。

  抗日战争初期,由于形成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及其他中间党派取得了合法地位。1938年召开的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抗战建国纲领》也允许民众有若干民主权利。包括中共在内的各民主党派部分人士被吸收参加国民参政会,个别人还在国府下属某些机构任职,国民党的这些做法与昔日相比,确有不同之处,但一党专制的格局并没多大的变化。国民党重申“党制”,实施“以党统政”的原则,继续把政权机构置于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之下。国民参政会不仅毫无实权,而且参政员均由国民党选任,在第一届参政会200名参政员中,中共及中间党派只占10%,而且被视为“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的代表,而不能堂堂正正地以政党成员身份与会,足见国民党根本不承认党派的平等地位,其目的就是确保其独裁的一统天下。特别是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确定“消极抗战”,积极反共的方针后,国民党设立“防共委员会”机构,专司“溶共、防共、限共、反共”之职,颁布了《异党问题处理办法》和《异党活动办法》,进而制造反共摩擦,掀起阵阵反共高潮,拒绝中共及其他党派关于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顽固地坚持一党专制。

  抗日战争结束后,蒋介石迫于国内外压力,于1947年进行了所谓的政府“改组”,吸收了青年党和民社党少数政客入阁,组成所谓的“多党政府”。1948年又包办召开“行宪国大”。在总统选举中,蒋介石通过“竞争”,击败了另一总统候选人,当上总统,组成了新政府,宣布中国从此进入“宪政时期”。然而,一专党制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因为:第一,这个“多党”中,既不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农群众的真正代表中国共产党,也不包括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利益的真正的民主党派,背离占全国人口90%以上的人民大众的“国民大会”,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权”机关。第二,《中华民国宪法》并非民主宪章。尽管写进去了“民主、自由、平等”之类的辞藻,但一党专制、个人独裁的本质,同《训政约法》并无区别。第三,从实施“宪政”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民党口口声声要依宪建立“多党政府”,完成由训政到宪政的过渡,但又说,“今日党派虽多,含本党而外,实更无任何一党担负得起建设三民主义新中国的责任”,“中国盛衰兴亡的关键实操于本党之手”。 显然,国家最高职权及人事任免之最后决定权仍然操在国民党蒋介石手中。

  总之,国民党在中国推行20余年的“训政”和“宪政”本来是为了标榜他们是遵循孙中山先生的遗嘱,以奠定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然而,国民党的所作所为,与孙中山的革命三民主义真谛相去甚远,没有也不可能给黎民百姓带来民主、自由和安乐,因而其统治一直缺乏稳固的合法性基础。国民党统治的基础,并非来自社会的支持,而是完全依赖于军事强权。并且,由于国民党长期执政所带来的内部的腐败更加剧了其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因而其垮台也就成为必然了。

  三、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治竞争的思想与实践

  与国民党在打着“宪政”的幌子下顽固地坚持一党独裁相比,中国共产党则显得开明和民主。这突出地表现在,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一党统治,在占优势地位的情况下仍坚持与各民主党派之间进行平等竞争。中国共产党深知,共产党能否代表人民并不是由自己说了算,而是由人民说了算。因而,应该尊重而不是像国民党那样随意限制和剥夺人民的选择权利。共产党能否在政治竞争中取胜,并不是依赖于武力和人员的数量,而是在于政见,周恩来明确指出:“任何一个大党不应以绝对多数去压倒人家,而要容纳各方,以自己的主张取得胜利。” 具体说来,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治竞争的思想和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政治斗争是好现象”

  尽管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明确提出“政治竞争”这一术语,但党在有关文献中提出的“党争”特别是邓小平所提出的“民主政治斗争”,完全包含了“政治竞争”的意思。1941年,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分析了共产党与其他党派之间存在竞争的原因即在于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不同的政治立场,并明确指出:“我们不但不惧怕这种民主政治斗争,而且要发展这样的民主政治的斗争,因为它对于我们是有利无害的”。“只要是真正地发展民主,民主政治斗争也必将大大地开展起来。民主政治斗争之开展,正是好现象,因为它可以真正表露各阶级的意见和要求,也可以暴露某些党派的实质,使群众认清其面貌。我们共产党是不怕民主政治斗争的,因为我党的主张是正确的,只有那种不相信党的主张正确的右倾机会主义者,只有那种投机分子,官僚腐化分子、贪污分子,才惧怕民主政治斗争,惧怕把党的面貌放在群众面前”。 共产党的优势主要是从民主政治斗争中去取得,即是说,主要是从依靠于共产党主张的正确,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所拥护、所信赖的政治声望中去取得。党的优势不仅在于政权中的适当数量,主要在于群众的拥护。民主政治斗争可以使党的主张更加接近群众,可以使群众从自己的政治经验中更加信仰共产党。所以,只有民主政治斗争,才能使共产党取得真正的优势。

  (二)“三三制”

  基于上述思想,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主时期,在政权建设上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领导机构中,共产党人、非党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1/3.各政党之间实行公平竞争。1941年,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就是作为共产党在选举活动中竞选参议员的施政纲领。1944年2月,陕甘宁边区规定“各抗日政党、抗日群众团体,可各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纲领进行选举运动”。“竞选运动在不妨碍选举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三三制”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行积极探索的结果。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等充分肯定了“三三制”的意义,一致认为它具有新中国雏形的政治意义,是将来的新中国应该采取的民主形式。

  (三)建立 “自由民主”的新中国

  抗日战争结束后,全国人民面临着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新中国这一重大政治问题。重庆谈判前夕,毛泽东在答复英国路透社驻重庆记者甘贝尔的提问中,明确表达了建立“自由民主的新中国”的建国主张。他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 .”这一思想成为中国共产党重庆谈判的指导思想。在重庆谈判中,民盟主张以英美为“榜样”,建立“中国型的民主”,即实行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地方自治,各政党通过竞争上台执政。这一方案与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不谋而合,得到中国共产党的坚决支持。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由共产党、国民党及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经过协商与讨论,以民盟主张为基础,确定了未来中国自由民主的基本构架,其主要内容是:(1)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行政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当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但同一行政院长不得两次提请解散立法院;(3)总统经行政院同意,可依法颁布紧急命令,但须于一个月内报告立法院;(4)监察院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其职权是行使同意弹劾及监督权;(5)省是地方自治的最高单位,省可制定省宪,但不能与国宪抵触等等。在政协会议期间及会后的各种集会上的讲话或对记者发表的谈话中,中共领导人都充分肯定了政协会议的成果,表示将尽力促其彻底实现。政协会议后,中国共产党为实施政协协议,迎接和平的政治竞争的到来而作了必要的安排,准备派人参加改组后的国民政府,初步拟定了担任国府委员8人、行政院副院长1人、部长2人的名单。毛泽东多次表示,中共中央总部将从延安迁到清江浦(淮阴)或淮安,离国府所在地南京较近,便于随时参加国府会议。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政治协商会议达成的在中国建立竞争性政党政治的决议的态度是坚决的,决心是坚定的,是真心实意的。显然,政协决议如果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的话,那么,当今的中国一定是共产党、国民党及其他党派通过政治竞争轮流执政,任何政党,无论是国民党或者是共产党,都只能是政治权力的合法角逐者,谁也别想永久独霸政权。

  (四)允许“唱社会主义的对台戏”

  1956年苏共二十大期间,赫鲁晓夫作了反对斯大林的秘密报告,第一次暴露了苏联社会主义的阴暗面,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中国共产党对建国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得失作了深刻的检讨,并积极地探索中国政治良性发展的路子。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等都提出了唱社会主义对台戏的思想。毛泽东认为,在中国,不可能没有各种形式的反对派,所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实际上都是程度不同的反对派,“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 周恩来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我们不能学,那是剥削阶级专政的制度,但是,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发现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允许唱‘对台戏’,当然这是社会主义的戏。” 然而,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对政治竞争的探索中断了。民主党派不仅不能作为“反对派”与共产党唱“对台戏”,反而被视为反动党团被强制解散,其成员大量被清洗出国家机关,并受到残酷打击和迫害。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民初各个政党之间的自由竞争,抑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一党政治还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治竞争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最终都没有延续下来。这是否说明政治竞争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否应以政治竞争为目标模式?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将在下文继续探讨。

  第四部分 政治竞争: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未来

  列宁曾说过:“不应当抱住昨天的理论不放,因为这种理论和任何的理论一样,至多只能指出基本的、一般的东西,只能大体上概括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来对待。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忌谈“竞争”尤其是“政治竞争”,似乎一提政治竞争,就是向现政权挑战,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挑战。应当说,这种倾向是十分危险的,它制约了政治理论界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探索,造成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动力严重不足。在本部分里,笔者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政治竞争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笔者认为,政治竞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我国政治民主化的方向应当是竞争的政治。

  一、政治竞争与中国民主政治的关系

  (一)没有政治竞争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竞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和题中应有之义。如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没有政治竞争,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完全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政府只不过是人民的“公仆”。因此,人民有权自由选择来为他们服务的“公仆”,谁能够最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最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人民便选择谁。在这一点上,谁也不能自称他比其他人都更“优秀”,这事只能由人民来决定。这就要求那些自愿为人民服务者通过竞争取得“合法服务”的权力,根据人民的授权管理整个国家和社会。人民一旦对其服务不满意,有权随时撤换他们并重新选择自己满意的“公仆”。因此,任何执政者都不可以贪恋权位,他们必须尊重并接受人民的选择。阿兰。图雷纳指出:“所谓人民的政府是否民主,惟一的检验方式是通过自由选举,看看自由的公民面临真正的选择时如何反应;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是否确如统治者所说,他们的政权是为人民服务的。”“有些政府口头上宣称一切为了人民,但并不尊重被统治人民的政治选择自由;这样的政府称不上民主。”

  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不会否认,政治竞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宪政民主思想的一个极重要组成部分。1871年,巴黎公社在发表的《选举公告》中就明确提出过“实行选举或竞选”。1936年3月,斯大林在同美国报业巨头罗易。霍华德的谈话中自信地说:“你认为不会有竞选,可是竞选一定会有,而且我预料会很热烈”。“是的,竞选将是热烈的,它将围绕许多极其尖锐的问题(主要是实际的、对于人民有头等意义的问题)来进行。”“千万选民将用这个标准去衡量候选人,抛开不适当的候选人,把他们从候选人名单中取消,提出最优秀的人来充当候选人。”1946年,斯大林在莫斯科市斯大林选区选举前的选民大会上的演说中,进一步指出:“在竞选时,共产党并不是单独活动,它是和非党人士结成联盟进行选举的。”并认为竞选活动是“选民对作为执政党的我国共产党进行裁判的法庭。选举结果便是选民的判决。……共产党愿意接受选民的判决。” 当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斯大林并没有切实地坚持政治竞争,而搞领导职务终身制,并指定马林科夫为接班人,从而犯了“对人民的专制主义的错误”(毛泽东、周恩来在1956年都指出斯大林犯了“对人民的专制主义的错误”) .

  毛泽东已经意识到斯大林违背人民意志指定接班人所造成的严重恶果,并说过,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但由于“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影响”, 他并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没有对政治竞争的合理性给予应有的重视,故无法避免重蹈斯大林的覆辙。他先后指定了刘少奇、林彪、华国锋为接班人,使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带上了强烈的封建专制主义色彩。由此可见,离开政治竞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诚如一位学者所言,“如果没有合理的自由竞争,就根本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如果没有合理的自由竞争,中华民族就永远别想摆脱封建专制的严重影响。”

  (二)政治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抛开中国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说,现阶段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也迫切要求建立竞争的政治体制。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政治整合和推进式现代化赶超战略的需要,中国建立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同时,建立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具有强烈的封闭性、保守性和落后性特征,因为它从根本上排斥了竞争的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1)国家控制了全部经济资源的配置;(2)国家(实为政府、执政党)控制了全部政治资源的配置;(3)国家的权力渗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社会淹没在国家之中,出现所谓的“全能主义国家”。不可否认,这种集权式的体制在建国初期显然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每一种体制都具有克服危机、维持稳定和促进发展(特别是促进经济发展)这三种功能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这种体制把克服危机作为主要功能赋予了自己。正如一本论著所说,它“比较适应于阶级斗争,而不大适应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建设,比较适应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内在经济要求,习惯于用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而不习惯于用民主的形式和方法管理国家事务。”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中国整个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迁。市场经济使社会向多元方向分化,阶级、阶层、集团、中央、地方、政府、公民等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出现了史无前例的大分化。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和维护主体的独立性,各种社会主体纷纷要求参与政治,力图控制政治体系的政治过程,分享政治权力,这样就形成了计划时代所不可能存在的种种政治主体和政治多元。政治多元的客观现实,给传统政治体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果政治体制不能同化或吸收这些新兴的社会势力,那么它就会面临被摧毁的前景。亨廷顿认为,“一个政治体制还应当能够成功地同化现代化所造就的获得了新的社会意识的各种社会势力。当这些新生的社会集团要求参与政治体制之时,政治体制或是以各种与现存制度继续存在相和谐的方式提供参与手段,或是将这些集团排斥在政治体制之外,从而导致公开的或隐蔽的内乱和叛离。” 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就表现在它不能成功地吸收新的社会势力参与到政治体系中来。例如,近年来关于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争论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由此可见,改革政治体制,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最迫切要求。早在1986年,邓小平就鲜明地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是一场全新的革命,必须以革命的态度和革命的举措来对待,如果采取改良主义的态度,企图只是对原有政治体制作某些修补而消除其弊端,这实际上等于取消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应当有利于充分吸收经济改革中释放出来的新兴力量参与到政权中来,最大限度地扩大民主。因此,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竞争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政治体制以到取代原有的封闭、落后政治体制。

  (三)中国国情决定了现阶段不应实行两党竞争或多党竞争,应当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适度的政治竞争

  中国民主发展的方向是竞争式民主政治,但不应盲目照搬西方两党或多党竞争的民主模式。邓小平指出:“照抄照搬别国的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现阶段中国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应实行政党之间的竞争。

  中国是一个专制主义传统根源蒂固的国家,在中国几千年的奴隶和封建社会历史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像西方奴隶社会的雅典民主、中世纪城市共和国那样的民主政体。中国的特殊的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使得民主制的国家形式始终没有在中国产生出来。有的,只是专制权力的异常强大和社会自主力量的软弱。与这种专制权力相一致,以儒家为主流的传统政治文化带有强烈的抗拒民主倾向。 亨廷顿甚至认为,儒教和受儒教影响的社会一直不适合民主,“古典的中国儒教和受儒教及其在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流派以及受到冲淡的日本都强调团体、团队胜于强调个人,强调权威胜于强调自由,强调责任胜于强调权利。儒家社会缺少抗衡国家之权利的传统,而且就个人权利存在程度而言,个人的权利是由国家创造的。对和谐与协作的强调胜过对分歧与竞争的强调。对秩序的维持和对等级的尊敬是核心价值。思想团体和政党的冲突被看作是危险和不合法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把社会融化在国家之中,没有为自治的社会机构提供合法性来自全国层次上抗衡国家的力量。 ”这种专制主义传统影响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育,历史地造成中国民主政治的某种“先天不足”,即某种不成熟、不完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西方式的两党竞争或多党竞争,必然会造成党派纷争、秩序混乱、政局动荡、国家分裂的局面。

  中国是一个欠发达国家,面临着发展经济和建设民主政治的双重任务。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发展经济和建设民主并非可以同时并举。因为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经济发展要求的是集权化和稳定性,而民主政治要求的则是分权化和政治变动的制度化。” 落后就要挨打的历史教训使中国政府作出了优先发展经济的权威主义发展战略模式。没有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也不会得到巩固,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选择优先发展经济的战略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只有建立了强大的政府,才能够推动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舍此无他路可走。战后东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现代化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亨廷顿认为,对许多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来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 这个观点是极为深刻的。而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反复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央要有权威”、“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等与亨廷顿的观点无疑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有效地动员各种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中国的大发展;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可以有效地整合国内各种利益集团的不同利益要求,保持政治的稳定。离开了党的领导,中国将一事无成。所以,中国现阶段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不应实行两党政治或多党政治。

  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长期实行党禁、排斥政治竞争。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实行适度的政治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实行政治竞争,而在于如何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竞争。美国学者迈克尔。奥格森格认为,“如果能找到一条既能和平过渡到公开、有竞争力的政体,同时又保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安全之路,一些领导人可能会选择这么一条道路”。 这个观点颇有见地,但他又认为,“事实上无此路可走”,未免有些武断。笔者认为,共产党并不是民主政治的反对派,因此,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竞争机制,是完全可能的。

  二、实行政治竞争,促进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思考

  (一)改革党管干部制度,实行党内竞争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这一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诚然,党内民主和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在对象、范围和形式上都有所不同,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内民主的状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极大。如果党内民主都搞不好,我们就没有资格谈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更不可能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相反,党内民主搞好了,就会对中国民主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而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的关键是改革传统的党管干部制度,实行党内竞争、民主选举制度。

  1.从“跑官要官的理论”看现行党管干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8年7月2日《杂文报》上刊登了李兆中同志的一篇文章《跑官要官的理论》,兹摘录如下:

  日前,几位老兄讲起自己对跑官要官的感慨,颇有一番道理,不免录下来供大家品头论足。

  甲:我认为自己确实有一定的才能,一时还没有被领导赏识,没有被大多数人发现,但我觉得本事再大,能力再强,如果不跑,领导不知道,上级不认识,怎么会被提拔使用?我善于钻研,勤于思考问题,自我感觉底气足,拿得起放得下。我这是在推销自己,是实现自己价值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步骤,我认为自己跑官要官,是想大展宏图,要的是施展才华的舞台。

  乙:我这个人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上级领导准备提拔任某种职务。我就是不跑不要,也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可现在大家都在跑,自己不跑领导会认为清高、目中无人。另外担心自己不跑,官位会落到跑得紧的人头上的。于是我也加入了跑官要官的行列。我跑官要官,目的是得官的保险系数更大些。

  丙:我是非常讨厌那些跑官要官的人,但我亲眼看到,像购物排队一样,本来官位轮也该轮到自己了,可一些远远不如自己,而且和从事的专业不沾边的,却占去了官位。我心理不平衡,眼看着跑官要官者得官,不跑不要者靠边站,于是我也违心地加入跑官要官的行列,很不情愿的,带着满腔怨气和牢骚,硬着头皮拉关系,红着脸面去送礼。我跑官要官,要的是平等竞争的机会。

  丁:不怕别人笑话,我这个人属于大家说的平庸之辈,可现在当官不须经过什么考试,不须像著书立说者“板凳要坐十年冷”,也不须担心实业家那样的风险,只要多琢磨些人,只要善跑、挖空心思去跑就能得官。一旦得官,好处很多,一人当官鸡犬升天。实事求是地说,我跑官要官,看准的是特权和享受。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把这篇杂文全部引证下来,乃是因为它集中地暴露了我国现行党管干部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跑官要官并没有什么不对,关键在于跑的方向,是朝个别掌握权力的领导哪儿跑,还是朝群众、朝人民哪儿跑;现在的问题是,只有向领导推销自己,才有望得官,向群众推销自己等于浪费精力。所以,向领导“跑官要官”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政治现象。严格说来,它也是一种政治竞争行为,但却是一种不正当的政治竞争行为。不管“跑官要官”的动机如何,目的怎样,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目的高尚也罢,低劣也罢,都是一种托辞,都只不过是为自己的“跑官要官”寻找一种正当的理由而己,也就是作者所说的“理论”。“跑官要官”严重地违反了我国正式的领导干部产生程序,堵塞了正常升官的渠道,导致买官卖官,唯人唯钱,拉帮结派等连锁不良反应,严重地败坏了党风、政风。而“跑官要官”的存在,又与现行党管干部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长期以来,在党政干部的选拔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委任制,这是一种明显带有封建特征的干部选拔制度。十月革命前后,列宁从当时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出发,认为必须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条件下实行自上而下的干部委任制,以适应极其紧张的革命战争的需要。国内战争结束后,苏维埃俄国进入和平时期,俄共(布)十大决议就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应“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从上到下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 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苏联并没有废除委任制,反而使其得到强化。委任制也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广泛采用,并视为“党管干部”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章程》第2章第13条明确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条规定使委任制合法化。必须指出,这种干部选拔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第一,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行为,实行的是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在少数人中间选少数人,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容易被忽视、党内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因之难以体现出来;第二,在这种制度下,人才选拔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拔者的个人素质,主观好恶,在“贤”与“能”的标准上随意性太大,导致要么选错人,即把那些政治上不合格、能力平庸而又擅长于投机钻营之徒选上来;要么是埋没人才,使有真才实学的人能力无法发挥。因此,这种传统的“伯乐相马”式的方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三,由于各级领导干部是由上级委任而不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这就从制度上决定了各级党政干部必须对上级负责,导致他们眼睛向上而不向下,容易脱离人民群众。尤为突出的是,它容易为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如前所说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如不及时改革,最终导致亡党亡国的危险。

  早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邓小平就已经认识到这种在“党管干部制度”掩盖下的“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用人制度的严重缺陷,他十分坦率地承认,与资本主义相比,干部选拔制度是落后的。“现行的组织制度和为数不少的干部的思想落后,不利于选拔和使用四个现代化所急需的人才。”他强烈呼吁“要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和人事制度。” 在他的呼吁下,我国加快了党管干部制度的改革,并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改革很不彻底,无法从源头上解决“跑官要官”的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2.改革党管干部制度的关键是实行公开竞争,民主选举

  要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深化党管干部的改革,对党政主要干部,要逐级废除委任制,而代之以公开竞争,民主选举的制度;要逐步废除领导干部身份的终身制,打破“官民界限”,实行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惟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江泽民总书记在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提出的“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的要求。

  必须承认,长期以来实行的“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用人制度是不相信党员,不相信人民群众的表现。共产党是代表人民的,共产党应当相信人民,充分尊重并保障人民的选择权利。“走群众路线”应当体现在行动上,而不是体现在口号上。因此,必须逐步废除委任制,或者严格限制委任制的适用,从根本上改变“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及其所产生的弊端。毫无疑问,实行公开竞争,民主选举制度是取消“少数人”特权的有效途径。不仅如此,它还可以理顺各级领导干部“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关系。人民群众是领导干部政治权威的惟一合法来源,只要人民群众满意的,即使“上级”不满意,也不可随便调动,罢免或者辞职;相反,只要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即使“上级”挺“满意”,也必须下课,调走也不行。

  当前,有不少领导干部对在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实行严格的选举制不理解,心存疑虑。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这样一来,党委就不能根据“需要”很便当地指派党政干部了,工作也就不好开展了。乍一听,很有道理,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和托辞。党的各级组织靠什么来树立威信,得到群众的拥护和开展工作呢?从根本上说,靠的是正确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靠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靠的是决策时的民主化、科学化,靠的是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和以身作则。如果仅仅靠掌握干部的任用权力来维系工作的开展,那不仅是可悲的,而且是靠不住的。 还有人将党内选举制与党管干部制度对立起来,认为实行党内选举制,就无法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也是一种偏见。党管干部原则,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必须按照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现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党直接管理、任用各级党政干部。否则,不仅不能够加强党的领导,反而会削弱党的领导。

  要实行党内竞争、民主选举制度,就必须废除领导干部身份终身制。能官能民,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在西方国家,各级国家机关的主要官员都是经过选举轮换的,或由当选的机构长官,首长任命的,一到任期,如果没有重新当选,或者不能再次竞选,都得走人。要么回到原来的岗位重操旧业,要么另谋职业,绝对不能挪个位置继续做官,更不能不做官了继续由纳税人供养。 譬如基辛格做了两任总统的安全事务助理和国务卿之后,政府里没有他的位置了,便自然地回到了原来教书的大学重操旧业。戈尔做了八年副总统后竞选总统失败,只好另谋职业,到哥伦比亚大学教书。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制度,一个人一旦为官,便终身为官,从政府干到党委,再干到人大政协,即使在所有位置上的任期都干满了,也要赖着不走,继续享受“官”的待遇,继续吃皇粮。应当说,这是一种典型的封建官本位作风,它是造成我国“老人治国”的一个重要原因。早在1956年,刘少奇就指出,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所采用的一些民主比我们现在的一些民主办法甚至更进步一些,我们比那个时候不是更进步了,而是更退步了。他说,美国开国领袖华盛顿也算劳苦功高吧!但是他做了八年总统之后,退为平民。照这样的办法,我们是不是可以参考一下,也可以退为平民吧。毛泽东在1956年主动提出不当国家主席,也有退为平民的考虑。1957年4月,毛泽东对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谈话,表示到二届人大一定辞去国家主席,他说:瑞士有七人委员会,总统是轮流当的,我们几年轮一次总可以,逐步采取脱身政策。同年他在莫斯科会见苏联哲学家尤金和米丁时说:“我不想当什么主席了,我倒愿意到大学去教书,当个教授。” 尽管由于历史原因,毛泽东没有实现到大学当教授的愿望,刘少奇也没有退为平民,但他们的思想却是极为深刻的。共产党的干部不仅要能上能下,而且要能官能民,绝不能搞一次为官,终身为官。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体制上杜绝领导干部职务和身份的终身制。解决了这个问题,党内民主就会大大地前进一步。

  还需指出的是,政治竞争包含政策的表达。任何政党都不是铁板一块,允许党员持不同的意见正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候选人有机会进行政策意向的表达。党内选举的重心应当由“人”逐渐转向“政策”。在向更广泛的民主选举过渡的过程中,可先由共产党推出政见相同的数名候选人参选,然后逐步过渡到政见有差异的候选人参选。只有这样,党内民主竞争才不致流入形式,人民民主也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二)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

  1.建立和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的意义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意志的表达机关,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从法理上说,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至上的权力和最高的权威,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自建立以来,就从未树立起最高的权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极为有限,曾被人们戏谑为“橡皮图章”,“表决机器”。当然,人大成为“橡皮图章”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其中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人大代表自身素质直接影响到人大权力的行使和职能的履行。“如果说把人民代表大会制比作高楼、大海,那么,人民代表就是基石和细流。高楼之所以高,全赖乎基石;大海之所以大,全赖乎细流,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之好坏和胜任与否,全赖乎代表素质。” 就形式要件而言,人大代表相当于国外议会的议员。在许多国家,宪法选举法都规定不分种族、民族、出生、性别、语言、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只要达到法定年龄、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可竞选议员。但实际上,议员的产生要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只有在竞选中获胜的候选人,才能担任议员。因此,国外议员大多能够胜任立法、理财、监督的职责。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人大代表被视为“荣誉称号”,“二线工作者”。在实践中,不问参政能力如何,凡劳动模范、生产能手、体育明星、著名演员很容易当选为人大代表。一些即将离、退休的干部也容易被安排进人大常委会之中。人们很普遍地发现,不少来自基层的代表只知道“光荣”,“激动”、“感谢党组织的信任”、“认真领会政府工作报告”,很少意识到作为人大代表应负有的职责。关于人大代表素质状况,兹举几例:

  例一,关于人大代表赵趁妮:“她没有文化,而许多她必须出席的社会活动,没有文化,简直如同瞎子。每次大会上的报告,她有许多弄不明白的地方。发给的文件,她那份总是崭新的,无论哪一份,在她眼里都是密密麻麻的一片,没有什么两样。……她属于代表中的另一个层次,一个知名度极高文化却极低,威信高能力低的代表。作为一个层次,绝非她一个人。”

  例二,关于人大代表杨锡兰:“当选人大代表,开十八天会,当十八天观众,可以休息一下。”“……大家选你,意味着荣誉,还是责任?”“主要是荣誉。算给我的一种奖赏吧。”

  例三,关于投赞成票的心态。一位身体很胖的代表说:“我和他们一样,对人选中许多人不了解,但相信中央和上届人大的提名……我投的应该说是信任票。”另一位代表回答说:“我为什么投赞成票?说句真话,我也不清楚为何投赞成票,反正我觉得不管投什么票,候选人必将当选,这是走走形式,谁都弄得。我这一票根本不起作用”。再一位代表说:“我为什么投赞成票?因为我是共产党员,要不我也投反对票。”

  由此可见,我国人大代表的能力和素质与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的距离,之所以如此,不能不说与长期以来把人大当成“二线机构”,忽视它的作用有关。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实行人大代表竞选制度,人大的权威正是来自于竞选。只有实行竞选制度,才能转变代表的观念,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只有实行竞选制度,才能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作一个合格的代表;只有实行竞选制度,才能密切代表与选代的联系,切实反映选民的愿望,努力为选民服务。总之,只有实行竞选制度,人大的职权才能真正得到落实,从而变“橡皮图章”为“钢硬图章”,发挥在民主政治的应有作用。

  2.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相关问题:

  (1)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专职代表制为国外代议制国家广泛采用。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议会(国会)的职能趋向复杂和专业化,为了保证议员的工作时间以及解决议员在政府机构中担任公职而造成的政治机构内部的矛盾,国外几乎都用宪法和专门的法律规定:议员或代表在当选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职,甚至企业的职务。目前,我国除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下属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含有一定的专职的性质外,占代表总额大多数的人大代表采用兼职的形式。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来自生产、工作第一线,其中多数是在各行各业中取得成绩的突出人物,他们更多感到的是荣誉,而对参政议政缺乏足够的热情。“据北京市某区调查数字表明,多数人大代表的政治参与动机不强,有近一半代表当选前并不想当代表,48%更喜欢自己的本职工作,还有一半代表不想当更高层次的代表。” 同时,由于人大会议时间较短,有的代表还未对法律案或决议案中的概念搞清楚就要投票表决,有的代表由于准备不备,在会议讨论中只能“空对空”,谈不出实际问题。如此种种,造成人大决策质量不高,选举走过场,流于形式的问题。

  因此,必须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固定的职业和谋生的手段,其任期内的惟一身份就是代表选民行使权力。由于人大代表没有了“本职”工作,他们就可全力投入到参政议政的工作中去,从而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实现由“先进模范”型向“政治科学”型转变。同时,能否成为代表,将直接关系到自己将来的政治前途和命运,因而人们将会全力投入到选举中去,努力争取选民的支持。这样,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就不会再是“走走形式”,而真正的成为选民行使权力、监督代表的手段。

  (2)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7章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一个达到法定年龄,符合法定条件、立志成为议员的公民,如果没有选民或代表的推荐,那就不可能成为候选人,成为代表。而实际的推荐结果,“考虑代表之先进性有之,考虑代表之模范者有之,考虑照顾将离退而未离退予以安排者有之,考虑工作方便由行政领导兼职者有之。” 如此,人大焉不成为橡皮图章?因此,必须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建议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

  (3)明确规定当选代表的资格条件。做人民代表是光荣的,但必须明确,人大代表绝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绝不是政治待遇,而是一项崇高的政治职务。做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代表性。人大代表来自于选民,必须对选民负责。其二、参政议政的能力。人大代表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健壮的体魄和社会活动能力。作为人民代表为的是要代表人民,表达意见,阐明志向,以决定国家之大针方针,解决国家的重大问题,如果不具备参政议政能力,他(她)又怎么能够胜任其职责呢?其三、参政议政的品质。人大代表必须具有坚定的人民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勤恳恳当人民公仆的思想和强烈的责任感及神圣使命感。关于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条件,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要求。总的来看,目前关于当选人大代表条件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建议修改上述两法,对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早在1987年,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 目前,我国人大选举仅在县一级实行直选,设区的市、省、全国人大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间接选举不利于代表与人民群众直接沟通,不利于人民对代表的监督。因此,应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尽快在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推行直选,为在省一级直至全国实行普选创造条件。

  (三)改革乡镇长选举制度,建立竞选制度

  我国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按此规定,我国乡镇长分别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实际上,乡镇长的遴选,一般是由上级党委决定,人大投票通过而已。很明显,这种“选举”并不能很好地体现民意,并不能把人民真正满意的人选举出来,不利于建设基层民主。

  鉴于此,自1998年以来,在四川、山西、广东、河南等省的个别乡镇,分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较为典型的是四川省遂宁县步云乡的改革。1998年12月,步云乡进行了选举乡长改革试验。具体做法是:先由市中区区委发文公布选举章程,再由步云乡30名选民联合推荐候选人,然后召开选举联席会议,在报名的15名候选人中确定2名,与乡提名的1名候选人一起参加预选。预选时先召开由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干部、乡人大主席团成员、乡党政机关领导人共162人组成的选区联席会议。会上由每一位候选人发表20分钟施政演说,10分钟提问,最后进行投票表决。得票最多的2人作为正式候选人参加正式选举。预选后,组织一系列竞选活动供候选人发表政见。正式选举时,全乡有选举权的6000多名村民均可参加,分设不同投票点,并设秘密划票间。1999年1月4日,获胜者在乡人大会上宣誓就职。 不难看出,步云乡实行的是竞选制度,它蕴含着深刻的制度创新意义,标志着中国大陆基层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已经开始由广泛推行“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会民主层面,向进一步改革基层政权领导人产生方式的政治民主层面发展。

  中国历史发展表明,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应该走“从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井冈山的星星之火,终于燃烧到城市,并使中国共产党夺得了政权;1978年小岗村的“包产到户”,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大改革;现在,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也必然会推动整个中国政治民主发展的进程。中国民主发展的基础应是乡村社会,这是由中国政治社会的特点决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建设之路是多元的,中国的民主制度建设之路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民主发展之路,后者是从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同时,改革乡镇长选举制度也是新时期政治权威合法性实现方式转换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之所以能够得到中国人民的普遍支持和拥护,就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需要指出的是,这“三个代表”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政治权威合法性基础是不断发展转换的。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新政权,确立了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其合法性是通过革命,通过武装夺权取得的,是一种“革命的合法性”。和平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不再通过武力而主要是通过领导绩效来实现,是一种“绩效合法性”;如果没有很好的绩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威必然会被削弱。因此,民主选举乡镇长,实际上是将党的领导合法性真正建立在民意基础之上,通过人民对乡镇长的挑选来实现党的领导合法性的转换。从这个角度看,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对于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并不会一帆风顺,它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最主要的挑战在于当民主选举的乡镇长为非共产党员时,如何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中共高层人士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将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作为控制基层的手段呢,还是作为中国民主发展的新起点?近年来,乡镇竞选制度之所以能够逐步推行,主要就在于得到政治高层的支持或默许,并得到各试点、地区党组织、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的积极推动。笔者认为,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它预示着中国民主发展的方向(即从基层民主到高层民主,从党内民主到党外民主),谁要是逆潮流而行,谁就是自取灭亡。中国共产党要真正当好“三个代表”,也必须顺应这一历史潮流。

  三、积极营造有利于政治竞争的良好社会政治环境

  勿庸置疑,在中国建立竞争性政治制度是一个伟大的创造,是中国政治走向民主、走向理性的标志。当然实行政治竞争不能脱离中国的具体国情,前文已反复讨论了这一问题。要使中国竞争性政治不像民初那样夭折,就必须积极营造有利于政治竞争的良好社会政治环境。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政治竞争的顺利推行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民主必须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指出,人们首先必须解决吃喝住行,然后才谈得上从事政治、宗教和艺术生活。如果人们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那么民主对他们就一无是处。美国政治学家科恩也认为:“社会成员如不享有最低限度水平的物质福利,任何社会也不能指望长久维持自治。”“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 纵观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发展史,人类社会在每一历史阶段所能达到的民主程度,归根结蒂取决于这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现已基本摆脱了贫穷和落后的状态,开始步入小康阶段。但总的说来,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我国民主政治长期以来得不到很好的发展,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平衡态势。东部经济发展较快,中西部较为缓慢,全国大部分贫困地区在中西部。这无疑极大地制约了民主的发展。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步伐,加大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扶植,是促进西部地区民主发展的必要措施。我国的生产力布局也呈现出二元化特点,一部分现代化的工业和大量的传统农业并存。而农业经济正是专制政治产的土壤,马克思曾说: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因此,应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实施科技兴农的方针,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现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总之,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生产力发展起来了,物质财富提高了,人们才有充分的闲暇参与政治,现代民主政治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和物质手段才能得到满足,否则,民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倡导宽容、和谐的政治文化,为政治竞争的顺利推行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乃至整个政治体系的行为和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都要受到一定政治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深深植根于东方华夏5000年文明土壤中,不仅有其博大精深的丰富内涵,而且有着顽强不息的生命力。但是,由于中国古代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政治上长期实行封建专制政治,从而使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不可避免存在不适应甚至阻碍着中国向着民主化的方向发展。从价值取向考察,有三个逆方向价值取向:(1)民众臣服性价值取向,一极是权势者的专制价值取向,“朕即国家”,另一极则是民众臣服性价值取向。以色列政治学家艾森斯塔德曾指出:“中国皇帝的合法性要求他照顾其臣民并使之处于他的监视之下,但是政体的意识形态取向很少在全民唤起积极持续的政治参与。” 所以,中国政治文化的一般取向是强调民众“在政治上的臣服性。”(2)人治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社会强调的是以礼治大夫,以刑治庶人,至于君主帝王,则不受任何规范的约束,等级观念根深蒂固。由于缺乏一个社会全体共同遵守的普遍法律规范体系,整个政治文化表现出一种极强的人治特征。(3)党同伐异,以邻为壑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斗争激烈、残酷,一人获罪便株连九族,即使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分歧与冲突,也总是以极为激烈和残酷的形式表现出来。中国古代“朋党”之称,虽也有“君子之朋”和“小人之朋”的区别,但多数情况下都是贬称,含“朋比为奸”之意,统治阶级内部不同政治集团互相指责对方为“朋党”;以邻为壑乃是一般的处理关系的常理。由此而形成的政治文化取向,表现的是“党同伐异”的特征,鲜有互谅与宽容可言,只能是高度倾轧性的。

  要顺利推行政治竞争,就必须培育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氛围。为此,应汲取历史教训,实现下列诸要求:(1)坚持参与取向,保障多数原则。民主政治过程中的多数优先,决不仅仅是一个算术问题,它只有以充分而有效的大众参与为前提,才会呈现出真正的意义。为了保证多数的真正民主内涵,必须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治过程充分而有效的参与。(2)坚持法治取向,保障程序原则。罗素在《权力论》中写道,民主政治虽然不能保障最好的,但却可以避免最坏的。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它遵循程序原则。政府、各种社会组织及全体人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为政、依法行事。只有克服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人治取向,坚持法治取向,政治竞争才能做到公正、文明。(3)坚持宽容取向,保障尊重少数的原则。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允许不同意见存在,是民主政治的又一基本原则。在现阶段及以后,都应倡导采取“团结-批评-团结”这样一种宽容、互谅、合作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坚决防止对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坚决制止政见分歧的阶级化倾向,逐步形成宽容性、参与型政治文化氛围。

  (三)转变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民主化的领导力量和推动力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地形成的。与西方国家政党产生于议会并在议会内部和平夺权不同,中国共产党不是合法产生并致力于议会活动内的,恰恰相反,它是非法地秘密地产生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念是解放全人类并最终解放自己。在革命年代这种政治理念主要是通过领导人民与国民党进行武装斗争体现出来的。所以,现阶段共中国共产党无论在组织体系还是在执政方式上都带有战争年代的特点:1.就组织体系来看,带有强烈的官僚化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节制的官僚体系,整个党(乃至整个国家)都只有一种意识形态存在;同时,中国共产党还通过严格的纪律来约束党员的行为。2.就党政关系来看,形成了严重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普朗扎斯曾说:“那种政党与国家行政不分,党政混为一体的政府,不仅与民主,也是与社会主义根本无缘的。” 实践证明,党政不分往往造成党与政权责任不清、功能交叉、腐败低效、缺乏监督等,既不符合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结构的功能效率原则,又加重了财政的负担,使民众承担两套重复设置的机构,不利于培育人民对国家的向心力和归属感。

  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都需要不断向现代化转型。就政治理念而言,要彻底消除阶级斗争的影响,确立新型的政党理念。这需要给政党一个合理的定位。政党,按一般理解,它是自由结社的产物,与其说它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毋宁说是人民利益的表达者,是连接政府和人民的中介和桥梁。政党的作用就是把民众和政权联接起来。政党向政权输送民意,施加影响,进行监督,在执政后通过权力系统贯彻本党主张。许多学者把政党定义为民众的工具,指的主要就是这方面的含义。应该说,西方政党在这方面的定位较准确,而我们的党还没有完全找准自己的位置,所以在执政方式上出现了党政不分,甚至执政党直接行使、包办行政权力的弊端。邓小平反复强调,党政分开应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此,必须首先“突破以‘阶级斗争’理论为内容的传统‘革命’政党的政治理念和政治运作模式,从强调自己消灭或战胜对方的零和博弈的‘斗争性’,即不顾任何人或势力的反对,试图用暴力或以暴力为后盾去强力实现自己意志的政治取向,向崇尚民主的合作博弈的‘竞争性’发展,即‘形式上和平地谋求自己能拥有别人也渴求的支配权’,建立政治上‘有规则的竞争’制度和法治框架。” 惟有如此,政治竞争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四)保障思想自由,维护基本政治权利

  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强烈地呼吁要解放思想,他指出:“不打破思想僵化,不大大解放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四个现代化就没有希望。” 思想自由是绝对的自由,它不受剥夺,也不受限制。任何政府都不应在某些领域设置“禁区”,限制人们自由的思想。斯宾诺莎指出:“政治的目的决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又说:“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接受,或者规定什么信仰以激发人们崇拜上帝,这可算作误用治权与篡夺人们之权。” 思想禁锢是专制统治的基本手段,一切搞专制独裁的统治者总是从控制人们的思想入手,规定只有一种意识形态合法存在,其他都被称为歪理邪说。在人类政治史上,各国政府限制人们思想自由的做法相当普遍。在欧洲黑暗的中世纪,先进思想被定位异端邪说受到迫害,在中国,早在周厉王时期就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时期有巷议之刑,到了汉武帝时期甚至有所谓腹诽之罚,清朝更是大兴文字狱。

  与专制社会的思想禁锢不同,思想自由为现代民主国家所肯定。在政治生活中,人们有了持不同政见的自由,在不触及根本统治秩序的前提下,持有不同政见、代表不同社会势力的政党或个人可以进行公开的政治活动,影响或执掌国家权力。《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当然仅有思想自由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舆论自由。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被称为首要的人权。它包括(1)批评和反对现行法律的自由。对于法律特别是政治性法律或宪法,必须允许公民表示不同的意见。公民发表演说和文章猛烈抨击某项法律或要求废除某项法律,或者要求修改宪法等,都属于应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2)批评政府的言论的自由。一个国家能否宽容批评政府的言论的存在,这是衡量该国是否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标志。一个不受批评的政府,也是一个不受欢迎的政府。(3)发表言论宣传和支持各种政治见解、政治观点、政治学说和政治信仰的言论的自由。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如果将某种思想学说加以特殊保护,不允许发表对他们批评的言论,此种国家里就没有言论自由。(4)在现代政党政治国家,还包括批评执政党的言论的自由。任何一个政党,即使它无论有多么先进,它也不可能不犯错误。对于执政党的纲领政策措施以及执政党的执政表现都应当允许公民自由发表批评的言论。

  结社自由。现代民主建立在结社的基础上。意大利政治学家马斯泰罗内指出:“民主的社会条件与结社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说结社是为了某一共同的目标而自愿实现的一种社会结合的话,那么就应该承认,从本原上讲,民主就是一种结社;结社与民主之间的这种深刻联系使我们可以肯定,在不允许成立以社会目标为宗旨的和平的结社团体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民主的。” 一个国家不能只允许某些政党可以合法存在,而不允许人们享有真正的结社权利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人们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指出:“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马克思坚决反对对书报进行检查,认为检查制度是政府垄断了的批评,并强烈要求废除书报检查制度,“治疗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一无用处的”。

  舆论自由。舆论自由的核心是新闻自由。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第四种权力”,它独立于政府并强有力地监督着政府的行为。而在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介“无不隶属于各种各样的党政部门,不但很难以公众媒体的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经常和制度化的舆论监督,而且容易成为主管部门昭显政绩、隐恶忌医的自我宣传、自我保护工具”。 所以,推进新闻媒体的独立化,应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五)推进司法独立

  对于政治竞争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是通过暴力解决,还是通过司法途径和平解决,这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发展的程度。例如,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由于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在佛罗里达州所得选票十分接近,根据该州规定,必须进行再次自动计票, 从而引发了美国总统选举史上史无前例的大选风波。在争议的全过程,支持两党的选民不时举行游行,民主党人指控布什“盗窃”了选举,共和党人则频频提醒戈尔“游戏”已经结束,认输的时候到了。僵持了二个月后,联邦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了支持布什的裁决,戈尔虽然不满,但接受裁决,承认失败,并号召他的支持者为了国家的利益转而支持新总统。这虽然是一场“闹剧”,但“闹剧”的背后却是一个相当开放、透明、有秩序、按规则进行的过程。“最重要的,所有关于选举的争议最终能在法院获得和平解决,即使是输家(如戈尔)也毫不犹豫地服从最高法院的决定,并公开与政治对手和解。……美国的选举争议最后通过法律手段而获得解决,丝毫没有出现像菲律宾弹劾总统期间出现的动乱与暴乱事件,确实体现了其法治与民主体制的成熟。大选‘闹剧’竟然在法院获得终结与平息,这一事件本身就足够耐人寻味。” 美国总统大选风波之所以能够得到和平解决,在我看来,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司法独立并且司法拥有足够的权威,谁不服从它的裁决,谁就会因藐视司法而受到制裁,即是贵为国家元首也不例外。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势力的操纵,因而能够秉承法律作出令当事人双方都较为信服的裁决。

  司法独立是建设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竞争顺利推行的基本保障。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体制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2)财政独立。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由议会统一拨付,不受制于行政机关;(3)法官独立。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活动,也不随政府的更迭而进退;法官在法院内地位平等,不得互相干涉办案。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中,干预司法的情况履见不鲜,主要表现在:(1)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2)在“加强人大监督”的口号下,进行所谓的“个案监督”,插手司法活动。(3)司法机关的财政不独立,依靠行政的供给;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也掌握在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手中(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政府的人事部门与党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合二为一的),因此,司法工作常常受到行政的掣肘。由此可见,改革司法体制,推进司法独立,已成为发展中国民主,保障政治竞争顺利进行的迫切要求。

  结束语

  当代世界,全球化已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虽然人们对全球化尚存有诸多争议,当它毕竟不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而是一个铁的事实。在全球化时代,各国彼此交流,互相影响。任何国家无视全球化,都终将会受到全球化的惩罚。中国加入WTO,不仅意味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而且意味着整个中国都会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全球化的影响。对于中国政治来说,尤其如此。纵观近代中国政治发展,无不受着外来的影响。细究起来,对中国政治影响最大的国家,无非是日本、美国和前苏联。日本对中国政治的影响始于明治维新以后,美国的影响可追溯到旧民主主义时期。而从当代中国的政治中,仍可窥视到前苏联政治的阴影。

  前苏联在世界政治舞台上风云叱咤七十年,但它的政治发展模式毕竟是失败了。当代,还有谁愿意步它的后尘?如果我们孤芳自赏,不客观地正视中国政治的缺陷,不大力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走政治民主化之路,也许会像前苏联那样,亡掉的不仅仅是一个党,而是一个国家。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对于稍有一点政治激情的人来说,都会痛心疾首:毕竟中国的政治安定局面来得太不容易了。

  因此,我认为,在全球化时代,搞意识形态争论,搞所谓的姓社姓资争论,是无济于事的。必须看到中国政治与西方政治的差距,并积极吸收西方政治发展的先进经验,自觉主动地融入全球化潮流中,惟有如此,中国才有进步,中国才有希望。盲目追求标新立异,追求所谓的“中国特色”,只能是自欺欺人之举。

  古人云,“位卑未敢忘忧国”。笔者历时数月,终成此文,虽文章肤浅,但确实反映了一个热血青年对祖国的关切,对人民的关切。不敢奢望本文能够“一石激起千石浪”,倘若它能够引起政治学界对政治竞争这一沉寂了长达半个世纪之久(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问题展开一点讨论和争鸣,便感到莫大的慰藉和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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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拉里·戴蒙德:《第三波过去了吗?》载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00页。

  同②,第121-122页。

  宋玉波:《民主政制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0-181页。

  金太军:《当代中国政治学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J],载人大复印资料《政治学》,1999年第4期第5页。

  陈会昌:《竞争 社会――心理――文化透视》[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3页。

  《列宁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2页。

  引自张星久:《试析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基本矛盾》[J],载《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84页。

  [美]E.E谢茨施耐德:《半主权的人民》[M],任军锋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美] 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1998年版,第5—6 页。

  除非另有说明,下文中所称政治竞争皆指这层含义。

  [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0页。

  [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页。

  宋玉波:《民主政制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2页。

  参见[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47页。另见达尔著:《论民主》[M],林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85-186页。

  宋玉波:《民主政制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5页。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教研室编:《现代政治学导论》[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4页。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著《政治科学》[M],林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50页。

  [美]查尔斯·比尔德著《美国政府与政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7页。

  宋玉波:《民主政制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著《政治科学》[M],林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页。

  参见郑传坤:《政治学基本理论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280页。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 页。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河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4页。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65-366页。

  罗银胜编:《顾准 民主与“终极目的”》[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

  [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吴良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5页。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84-385页。

  同上,第386页。

  [美]约瑟夫·熊彼德:《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15页。

  同上,第395-396页。

  [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页。

  [美] 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233页。

  同上,第232页。

  [美]拉里·戴蒙德:《第三波过去了吗?》,载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3页。

  [美]马克·普拉特纳:《自由主义与民主;二者缺一不可》,载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3页。

  [美]戴蒙德:《第三波过去了吗?》,载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版,第395-39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01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6页。

  [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

  [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页。

  [英]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1页。

  [美]E·E·谢茨施耐德:《半主权的人民》[M],任军锋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7-88页。

  参见严强等著:《宏观政治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284页。

  赵成根:《民主与公共决策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4页。

  转引自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页。

  [美]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42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3-434、411页。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22-423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5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7页。

  [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11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12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7页。

  萧超然:《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论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罗银胜编:《顾准 民主与“终极目的”》[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页。

  [日]冈泽宪芙:《政党》[M],耿小曼译,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3-4页。

  萧超然:《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论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119页。

  [美]萨托利《自由民主可以移植吗?》,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版,第148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1页。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如英国1694-1783年长达90多年时间里,基本上是由辉格党执政;美国在1860-1884年期间,共和党消失,形成了事实上的一党体制。

  参见唐晓等著:《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127页。

  林勋建主编:《西欧多党政治透视》[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52页。

  1965年德国第5届议会选举中,基民盟――基社盟仍为第一大政党,并联合自由民主党组阁,但次年自由民主党因政见分歧退出联合政府,基民盟――基社盟被迫联合第二大党社会民主党组成联合政府。

  这些腐败案件包括70年代洛克希德公司贿赂案,80年代里库路特公司股票贿赂案、90年代佐川快件公司贿赂案,以及93年金丸信偷税漏税案等。

  1996年10月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以239席的明显优势取得第1大党地位,虽未过半数,但因找不到合作伙伴仍得以恢复单独执政的地位。

  [美]汉密尔顿、麦迪逊等著:《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7页。

  李景治:《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8页。

  宋玉波:《民主政制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

  [美]阿尔蒙德等编,《当代比较政治学――世界展望》[M],林铮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68页。

  刘军宁:《古代政治与现代政治的分野》[J],载人大复印资料《政治学》,1999年第1期第15页。

  引自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41页。

  [美]谢茨施耐德:《半主权的人民》[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第11页。

  [美]阿尔蒙德等编:《当代比较政治学――世界展望》[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56页。

  [美]E.E.谢茨施耐德:《半主权的人民》[M],任军锋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美]阿尔蒙德等编《当代比较政治学――世界展望》[M],林铮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416页。

  日本的“财界四团体”指经济团体联合会(经团联)、经济同友会(同友会),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日经联)和日本商工会议所(日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39页。

  麦金生主编:《哈佛肯尼迪政治学院读本》[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47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3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91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9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07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01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3-514页。

  阎照祥:《英国政党政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页。

  转引自萧超然主编:《中国政治发展与多党合作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9页。

  阎照祥:《英国政党政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页。

  赵成根:《民主与公共决策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引自从日云:《当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页。

  转引自萧超然主编:《中国政治发展与多党合作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7页。

  参见朱汉国:《中国政党制度史》[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42页。

  转引自萧超然主编:《中国政治发展与多党合作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7页。

  《宋教仁集》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48页。

  《孙中山全集》第3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5页。

  《宋教仁集》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56页。

  《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5页。

  《宋教仁集》,下册,第460页。

  引自王邦佐:《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引自王涵:《试论宋教仁之死》,《中国近现代史百题》,[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72页。

  参见萧超然:《中国政治发展与多党合作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3-68页。

  《列宁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版,第129页。

  《孙中山全集》,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55页。

  《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7页。

  《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15页。

  邵德门主编:《孙中山政治学说研究》[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引自林茂生主编:《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8页。

  林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Z].下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106页。

  《周恩来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52页。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9、14页。

  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指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予匮乏的自由、免予恐惧的自由。

  《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79页。

  《周恩来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8页。

  《列宁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法]阿兰?图雷纳:《在当代,民主意味着什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斯大林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0、453页。

  参见迟福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第10页。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黎明编:《中国的危机》[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版,第586页。

  吴伟、范大英:《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纲》[M],北京:中国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美]塞谬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1989年版,第127页。

  参见黄卫平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I》[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236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并不否认,儒家文化中也含有某些民主因素如“仁政”,“重民爱民”说等等,但总的说来,儒家文化是为专制主义服务的,是反民主的。

  [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64-365页。

  转引自郭定平:《韩国政治转型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0年版,第194页。

  [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1989年版,第7页。

  [美]迈克尔·奥格森格:《中国的政治变革》,载胡鞍钢编:《中国走向》[M],杭州:浙江人民社2000年,版第244页。

  转摘自刘应杰等著:《中国社会现象分析》[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480页。

  《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Z],第2册,第52、54页。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页。

  李洪天:《党管干部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探析》[J],《理论学刊》,2001年第4期第82页。

  宋玉波:《党内民主竞争与党风廉政建设》,尚未发表。

  转引自聂月岩:《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7-78页。

  赵树民:《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C],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4页。

  转引自蔡定剑编:《人民代表大会二十年发展与改革》[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126页。

  胡伟:《政府过程》[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赵树民:《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C],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4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页。

  汪永成:《论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J],载人大复印资料《政治学》,2001年第6期第65页。

  张新平等编:《东方理念――中国政治年报(2000年版)》[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10—111页。

  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6页。

  [以色列]艾森斯塔德:《帝国的政治体制》[M],沈原、张旅平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41页。

  引自董郁玉编《政治中国-面向新体制选择的时代》[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黄卫平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页。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72、270页。

  [意]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M]黄光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33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4、31页。

  董郁玉编《政治中国-面向新体制选择的时代》[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

  在佛罗里达州,布什获得2909135张选票,戈尔获得2907351张选票,由于选票之差小于所投票总数的0.5%,根据佛罗里达州的规定得自动再次投票。

  张千帆:《论美国总统大选中的宪政问题》[J],《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第3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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