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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犯罪触痛了谁?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刑法学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精神病;犯罪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近期,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再次挑动公众神经。7月26日,有乘客携刀具威胁出租车司机去首都机场闹事,家人称其有精神病史;22日,北京马连道家乐福超市发生精神病人持刀伤人事件,致1人死亡、3人受伤;17日,北京朝阳大悦城一名精神病人持刀行凶致2人死亡。一个本该被“保护”的群体,却屡屡扮演暴力犯罪的主角,如此强烈的反差让人陷入无所适从的无力感。

正义的实现,要求犯罪行为得到刑责的追究。精神病人犯罪引起公众思考的首要问题在于:这些行为能力不健全的精神病人犯罪,究竟要不要承担刑责?如果他(她)不承担刑责,那么受害人的正义救赎又该如何实现?根据《精神卫生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实行强制医疗需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具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具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也有效地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同时,对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进行事后管理、救治和法律干预也暴露出监护看管精神病人的制度“软肋”。对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社会管理和救治仅靠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足以解决问题,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首先明确精神病人的监护、管理和救治主体并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其相应的责任以及履行的方式,从制度上实现对精神病人的有效监护、管理和救治。其次,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与服务,完善相应的监管和服务网络,建立相应的机构或者救助模式,强化对精神病人的救助,以协助相关机构或者监护人员实现对精神病人的监管、看护以及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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