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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条串讲民诉讲义——回避制度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回避适用的程序和对象

  (1)民事诉讼的始终;

  (2)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法定原因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回避的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申请回避的程序

  (1)方式:口头或书面

  (2)申请回避的权利主体: 当事人

  (3)申请回避的期间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救济程序法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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