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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3-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民事诉讼。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国际民事诉讼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期间、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中心机关途径,我国为司法部)

我国在司法协助方面加入的国际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外国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干扰:《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它诉讼行为。)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请求,代为进行某些诉讼的行为。下列哪几种行为属于司法协助行为?

A.送达诉讼文书 B.传讯证人C.收集证据 D.进行调解( )ABC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我国未规定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法律 敎育 网

根据我国《民诉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2002年试题)

A.外交达径送达

B.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

D.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答案:BCD。本题考查的是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活动。诉讼文书的送达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形式。有关外国法院向我国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同样由上述三部门制定的《关于执行有关程序的通知》中。结合一些中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外国法院向我国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概括起来主要有:(1)外交途径;(2)领事途径;(3)中央机关途径。没有邮寄送达方式,也不允许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代为直接送达的方式,故选项A不合题干要求,错误;C、D项符合题意为应选项;B项因为我国规定的领事途径是领事向其派遣国国民送达而不能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因此我国不承认外国法院通过该方式向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从而符合题意,亦应入选。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国人甲(男)与中国人乙(女)于1974年结婚。1980年,甲、乙先后赴法国留学,后双方分居。1990年甲在法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1年法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

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法国法院的判决。下列选项哪些可以作为承认法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A.法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

B.承认法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C.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A B C。

本题考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及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判决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二)判决的承认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作成国对案件有管辖权;(四)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五)作成国法院已给予被执行人充分的出庭应诉机会;(六)对同一标的,我国法院未作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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