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110网律师
(1)“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如果是偶发性的,就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比如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性行为。
(2)不以“夫妻名义”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重婚。现实生活中,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例如,“包二奶”现象)在近几年呈现增多趋势,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法律特别单独规定出来予以禁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有什么不同?又有哪些相同之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相比较而言,它有两个特点:第一,这种行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当事人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两种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婚姻秩序,危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这两种现象规定了相似的处理方式。例如,它们都被《婚姻法》明文规定予以禁止,都可以作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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