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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法时空:涉水的车辆,掺水的承诺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110网律师

警法时空:涉水的车辆,掺水的承诺


警法时空:涉水的车辆,掺水的承诺
警法时空
姚博:听众朋友好,欢迎收听今天直播版的《警法时空》,我是姚博。二手车曾是一辆全损的涉水车,是否是买卖二手车时需要提前说明的重要事实呢?昨天(7月16号),丰台法院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尽管二手车市场有了一些规范,购买的二手车依然是没有保障的,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仍抱着一种"赌一把"的心态,诚信问题如何解决? 请听今天的《警法时空》,涉水的车辆,掺水的承诺。
节目当中我请来一位新朋友,这就是在直播室陪伴大家的,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会员田军律师,田律师您好。
田军: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姚博:欢迎您参与我们的节目,田律师,首先咱们还是和听众朋友一块来了解一下昨天丰台法院宣判的这个案件,我也是在昨天电话采访了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丰台法院花乡法庭的法官郭爽。咱们一块来听他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郭爽:当时张女士她首先是通过咱们的一个网站,发现了郑先生出售这辆车的信息,联系到了郑先生,去看了一下出售的二手车辆。看完之后对车的价钱和车况都比较满意,在2013年的2月份到北京市的旧车交易市场签订了一个机动车的买卖合同。当时是以1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雪铁龙的C5轿车。

姚博:张女士和郑先生之间有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
郭爽:他们签订的书面的买卖合同是咱们北京市旧车交易市场提供的格式合同,也就是说它这个是在市场的要求下,在办理过户的时候签订的这么一份合同,主要是为了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而实际上对于车辆相关的一些具体情况,包括出险情况、车辆使用情况这一栏都是空白的,办理车辆的保险过户的时候,张女士发现在车辆保险一栏有一个出险的记录,与保险公司联系查询,发现这辆车是在2012年的7月21号,也就是大雨那天被水淹的比较厉害。保险公司认定这辆车是全损,之后这辆车是通过保险公司组织的车辆残值拍卖会,郑先生是以13.6万元的价格拍卖的这辆涉水车辆。在发现这个涉水车辆之后,张女士提出来说这个车辆在购买的时候,郑先生没有如实的告知她涉水的事实的发生,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并且反还购车款。

姚博:那原车主郑先生是什么态度呢?
郭爽:因为两个人在谈论这个车辆的时候是通过口头去协商买卖的经过的,他说当时我已经明确的告知她这辆车是涉水车辆,而且是经过拍卖拍得的车辆。但是郑先生也没有给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根据咱们最高院的证据的相关规定,郑先生作为出让方,他应当明确的去表示这个车辆出售时的真实情况。应当如实地把这个情况告知给买方,他还是应当承担这部分的举证责任。

姚博:那最后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郭爽:法院就认定被告郑先生没有如实地去披露当时车辆的真实情况,认为他还是隐瞒了当时涉水的事实,原告要承担撤销合同反还购车款责任,并且赔偿张女士因为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姚博:张女士既然是私下购买,那她应该考虑到这个相关的风险,当时买车的时候有没有要求郑先生对这个车辆以往的事故、保险等等,有一个全面的说明。
郭爽:张女士没有提出来,比如说当时她了解这个车辆的情况,被告方怎么说的,当时她没有说这个情况。她只是说当时她看到这个车之后,也问过相关的一些情况,但是因为这个都是他们口头协商的,也确实不好认定。

姚博:那为什么法院就认为这个是郑先生在买车的时候,即便是张女士没问到,但是郑先生也应该主动说明的一个重要信息,为什么?
郭爽:咱们都知道,作为车辆的出让方,他是应该明知车辆的具体情况,他在出让车辆的时候应当把这个车辆的真是情况如实地去告知买车的这一方。郑先生这辆车是从残值车辆拍卖会上拍卖的,所以他肯定知道这辆车的情况,而且是一个确定为全损的车辆。那么他在出让车辆的时候,他应当明确地去告知买方,现在被告提出来他告知过,但是又提供不了相关的证据,所以法院对这块还是根据证据规则,是由郑先生承担了举证责任。

姚博:郑先生败诉是败诉在证据上了,是吗?
郭爽:对。如果说他们当时,比如说双方签订书面协议,郑先生把车辆的情况已经写到协议书中,那么关于车辆告知的情况这块,就不用发生任何纠纷了。

姚博:田律师,刚才这个案件的由来估计您和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都听的比较清楚了。我也想问一下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大伙儿有没有参与过二手车的买或者卖?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不愉快纠纷,甚至是风险,怎么解决的?您对目前二手车的这种诚信问题怎么解决,有哪些自己的好的意见和建议,也欢迎您和我们联系和互动。
田律师,这世上的事,说个武断的话,钱花哪哪儿好,但也不一定,总体来说是这样。您看,这张女士她就没走正规的二手车的经纪公司,我们知道如果您走二手车正规的经纪公司购买,可能这个问题有可能被发现,或者提前他就得告诉您。因为我们知道二手车买卖的时候你得有一个专门的合同,后面关于车辆的身份、历史还有保险等等,都要有一个说明。对卖方的诚信确实是有一定的制约和要求,可底下私人,这就跟网上谈对象一样,也能谈出好对象,但是失败率是更高。您听了这个案子,您觉得法官为什么这么判,他的理由是什么?他既然有欺诈,为什么不是双倍赔偿呢?
田军:首先法院的判决切实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因为买卖双方属于个人行为,法院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以请人民法院进行撤销或变更,本案的郑先生明知车辆属于涉水的事故车辆,但是未履行告知义务,也可以说没有证据证实履行告知义务,所以法院给予进行撤销的判决。而双倍赔偿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主体是,一方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一方是从事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而本案郑先生属于个人出售行为,本案里没有证据证实郑先生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说没有适用于消法,而适用于《合同法》进行的判决撤销。

姚博:如果说这辆车是张女士是通过正规的二手车经纪公司,这辆车确实是一辆涉水车,有历史问题,但是卖家在合同当中没有表示出来,就极有可能会双倍赔偿,是吗?
田军:是这样的。

姚博:这就有点像上高速公路,主路虽然花钱,但是通行是有保障的。辅路虽然不花钱,架不住前面要堵车,或者是有其他的问题。
田军: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在签订合同方面需要注意,有些合同是明确约定无重大事故或者说无事故,有些呢。在前一段时间有一个判例,虽然双方约定了无重大事故,但后续的一条是如发生重大事故,双方可以协商退车,这种约定就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而适用于《合同法》,因为前提条件是如发生重大事故而进行退车。

姚博:我估计有不少听众和消费者朋友,听了您这个没听太明白。一句话反正就是走正规的经纪公司,签一个不要多说的,有利于自己的合同,如果一旦对方隐瞒了真实情况,极有可能双倍赔偿。如果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行为,有可能就很难得到支持,赔你点租车钱,跑腿钱。这个案件我们看法院就是判了一些租车钱和跑腿钱,以往的案件当中还比较少见。那么买了涉水车,它到底有什么危险呢?要说这个危险,一个就是安全使用,一个就是手续上的,就这个问题,今天早上我也电话采访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二手车协会的秘书长罗磊。田律师咱们和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一块来听他给我们介绍的这个,涉水车的安全问题。
罗磊:涉水车它其实存在的最大风险是,本身电器原器件的一些老化,主要是存在这种风险。电器原器件老化以后,就会存在转入的风险,同时车涉水以后内饰被水泡了以后,可能会有一种霉变,但是对车本身的安全性影响不大,影响最大的是电器部分。

姚博:这个是车辆本身的安全问题,有没有一些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呢?
罗磊:在操作过程中如果说涉及到我们企业或者我们消费者个人,就涉及到我们信息对称的问题,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合同双方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如果有一方涉嫌合同的欺诈,就涉及到合同欺诈的法律问题。

姚博:2978的听众朋友说“主持人好,我在花乡旧机动车市场工作过,那儿就没诚信。”0000这位听众朋友发来短信说“我在花乡二手车机动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奥迪,开了两年,挺皮实的,之前协议写的好,行家也看过。”二手车市场就是这样,有好也有不好,良莠不齐,就是因为信息不透明。田律师,您是怎么样看待,其实这个案件当中,张女士也不是个马虎人,十七八万呢,她也找人专门看过,那这涉水车怎么她就看不出来呢。因为我知道去年的8月到9月,北京市的一些拍卖公司专门承揽过类似的保险公司二手车的拍卖,因为如果车辆涉水之后定成了全损,赔给人家车主保险费之后,等于这辆车就是保险公司的了,保险公司就把这个残值做一个拍卖,这个应该说没有什么问题,很正当。有行家就说,你可以用游标卡尺看一看,如果机油是黑的,发动机就没进水,如果机油是白的,说明就进水了。你再看看仪表盘,怎么就能看出新旧。
为什么张女士找了个行家竟然没看出来这个车的历史问题呢?
田军: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有时候修理厂对车辆进行更新、维修,一般的消费者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甚至一些有经验的人士都难以发现。最近有一个案件是宝马5系,当时王先生在购买过程中也请了一个相关的人士进行验车,但是没有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几天之后王先生在开车过程中经常出现小问题,经过到保险公司调取相关的保险记录才发现,这辆车两年前发生过重大的连环追尾事故,维修费用就达到了39万5。

姚博:那相当于车的一半啊。
田军:他这二手车买车是49万5,相当于不仅仅是一半。

姚博:可见当时的场面多么的严重,那也没发现?
田军:一般人士有时候是很难发现的。所以我们就建议进行上线,上机动车检测线进行检验。

姚博:郭爽法官把这个案子判出来之后,他也给广大的消费者谈了一些自己在判案的过程中,他的一些感受和提示。因为您看它的位置,花乡法庭,基本上就是未来亚洲最大的旧机动车市场的专属法庭了。咱们一块来听听他给大伙儿的提示。
您对这一类的私下买卖二手车的车主或者卖家,通过这个案件有哪些自己的提示?
郭爽:双方当事人在私下里达成的交易买卖协议也是可以的,但是首先要采用书面的方式,再一个就是把相关的内容一定要写清楚,写全,并且把如果出现相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必须要明确。最后要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付款的证据,比如说买车的证据。而且在购买车辆的时候,一定要看清车辆的相关手续,因为手续问题现在发生了很多纠纷,确实也是不太好处理的。

姚博:您对于二手车买卖在制度上如何更好地为买卖服务,能不能设计一个更好的买卖形式,您有自己哪些意见和建议。
郭爽:一方面双方对于车辆车况的认知,我觉得这个最好能有一个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对车辆的具体车况进行一个全方位的检测,对车辆出具一个基本的价值参考,就是现在这辆车在市场上应该值多少钱,这样不至于买方和卖方在出售车辆的时候有一些损失。

姚博:田律师,短信平台上有很多听众朋友在问,说涉水车有什么安全问题,其实刚才罗磊秘书长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那您详细地给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我觉得这个安全可能会涉及到安全驾驶,人身和财产安全,还有一个就是法律法规上的一些手续管理上的安全,有哪些问题呢?
田军:为了盈利营销商和汽配商经常以低价购入之后,简单翻修进行再出售,甚至隐瞒真实的涉水车的情况。所以这种风险已经推向他人甚至推向社会,从技术角度来讲,很多水汽会附在电路或者电路板上,存在着安全的隐患。它可能因为短路而发生自燃,甚至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突然熄火,再有,安全气囊有时候关键时刻不能打开,有时候它自动无故弹出等等。从社会角度讲,可能造成另一种诚信的蔓延,我买到一辆涉水的甚至发生事故的二手车,如果说经过诉讼或者其他解决占用时间、精力,甚至有其他败诉的风险,那么我有可能再去以没有事故车的情况再次交易,我用一个新的不诚信造成了整个社会不诚信的蔓延,所以说这种危害是相当大的。

姚博:据了解,去年从专门承揽类似的北京二手车涉水车辆的拍卖公司的官网上的资料显示,去年的7月21号到8月18号,这一家拍卖公司举办的7场拍卖会上,一共就拍出去了893辆涉水车,现在又进入汛期了,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关注。在我们的短信平台上有听众朋友发来这样的短信,“买二手车听天由命吧。”其中能听出这种无奈,也有在购车过程中的惴惴不安。就这个话题,昨天我也在微博上有一个网友意见的征集,咱们一块来听听大伙儿在购买二手车的过程中的一些遭遇,以及怎么样对这些事故车辆建立起一个更有保障的诚信系统,让大家放心消费。
关于目前国内二手车市场的诚信问题,网友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网友:的哥孟振国没有听亲友的劝阻,坚持将开了8年的出租车报废处理,虽然只按废铁价卖了不到2000元,但心里坦然。亲友曾劝说他按二手车卖,至少也能卖一万元,但他却说,拿这个昧心钱晚上会睡不好觉。
网友:我亲戚曾在二手车市场看中了一款车,经过查看车外观,地盘,内室都很不错,双方谈判用最合适价格购买了这款车,但车开回家时没几天就发现发动机冒烟,烧机油,发动机明显大修过一次,无奈之下去找到卖家要求退车,卖家用各种各样理由不愿退钱退车,最终长时间协商我亲戚亏损四五千块钱在次车卖给卖家。
网友: 目前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等信息都可以在相应的4S店和保险公司查得到,是否有问题一目了然。如果想买的二手车不让查或查不到就说明里面有猫腻,坚决不能买。万一买到问题二手车绝不能吃哑巴亏,如果退车不成就毫不犹豫付诸法律,毕竟邪不压正。
关于消费者为什么害怕选择二手车,有调查显示,46.5%的消费者认为二手车背景不明,安全性无法保证。24.6%从情感上不接受别人用过的车,还有16%的人认为二手车维修保养费用会过高。诚信危机成了妨碍国内二手车市场膨胀的最大阻力。
网友:二手车市场始终是一个庞大的汽车后市场的一部分,但是标准缺失,诚信缺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所有问题阻碍了其发展。
以上是对微博网友评论的整理摘录。

姚博:田律师,我们知道诚信问题是最不好解决的,但又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对于二手车交易市场来说,消费者如果对旧车的状况难以做出判断,因此就会首先还没开始交易就有不信任感了。再加上场外交易、私下交易,信息就会大受影响。据我了解,商务部现在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一个《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有望年内出台,也就是说以后我就可以改,以人评车变成以标评车。有效地解决二手车市场信息不对等等诸多的难题,您是怎么样看待这个规范的作用?您认为解决的核心之道是什么?
田军:我认为规范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我个人角度来讲,能起多大作用不是很好说。据我了解,《规范》是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车辆才能进行这种评估,个人与个人之间交易的不列入其内。再有呢,规范不是强制性规范,而是仅仅作为一种参照,没有强制性规定。再有,对二手车影响最大的因素仍然是价格,但是影响价格的因素很多,新车车辆颜色以及市场的行情等等,没法用量去进行衡量。因此对二手车影响也是有限的,依据规范进行检测,还出现了新的问题,也就是说势必增加购车人的成本。比如说我买一辆车花1万块钱,我花3千块钱鉴定,势必费用增加在我的头上,所以有可能个别消费者不同意进行鉴定。

姚博:那您有什么自己的意义和建议的,经济实惠一些的。
田军:我的意思是车管所能不能在过户过程中颁布相关规定,你没有符合规范检测的二手车技术状况表的车辆,拒绝给予办理过户,以保证交易安全,促进诚信交易。

姚博:有一个官方的这样的鉴定平台,这也是一种方法,我们也希望加上标准,加上类似的措施,能够让更规范的二手车行业发挥自己更好的车辆流通的作用。今天的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田律师的参与,感谢听众朋友的收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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