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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贩卖毒品12.5公斤 县人大代表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110网律师
曾是东乡县人大代表的马某某,看到贩卖毒品能轻松赚钱时,便与同乡马某及情人胡某从昆明毒贩寸某手中购得毒品12449.5克,后被警方抓获。近日,兰州中院依法公开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以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马某某死刑,马某、寸某无期徒刑,胡某有期徒刑1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48岁的马某某与25岁的胡某数年前在云南相识,后二人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2009年,马某某在兰州通过电话指使胡某在昆明、瑞丽两地租赁房屋用于居住和藏匿毒品,同年9月24日,马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境外人员梁某转账24万元。2010年1月15日,毒贩“老毕”在瑞丽指使寸某前往昆明将事先藏匿于一出租屋内的毒品交给马某某并收取部分毒资,17日,寸某和马某某取得联系,并在昆明市收取了马某某的3万元钱后,在出租屋内将包装成香烟的毒品进行称重(毛重为13.6公斤)并交给胡某,由胡某送到马某某所在的出租屋内。马某某拿到毒品后询问了重量,随后以数量不够找寸某理论,二人携带部分毒品核对时被警方抓获,总共查获海洛因12449.5克。
兰州中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经查,马某某指使胡某支付毒资,并将部分毒品贩卖给马某的事实存在,故对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提出否认贩卖毒品或未贩卖构成事实的辩解,及二人辩护律师所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故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4名被告均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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