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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轮奸的李某某会有卡恩的结局吗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吸足了社会公众的眼球,正如两年前,国际货币基金总裁涉嫌性侵酒店女服务员案一样。同样的罪名:强奸,同样的辩护意见:自愿。近日,李某某母系梦鸽向警方控告酒巴及领班涉嫌组织卖淫及敲诈勒索,认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女士之间系卖淫嫖娼关系。但李某某的结局会与卡恩相同吗?
2011514,时年62岁的卡恩因涉嫌性侵犯酒店女服务员在纽约被逮捕,受到强奸未遂等7项罪名指控,随后辞去了IMF总裁职务。他在交纳100万美元保释金并提供500万美元保证金后获得保释。524日:卡恩打破沉默首次公开回应指控 坚称自己清白。701日:IMF前总裁卡恩被控性侵犯案出现新转折。原因是调查人员认为当事酒店女服务员说谎,质疑她的可信度。一段电话录音显示,案发后一天内,这名来自几内亚的32岁女性致电一名在押男子,与对方讨论起诉斯特劳斯-卡恩能获得什么好处。调查人员随后得知,这名男子因涉嫌持有大麻被捕。过去两年,多人累计向当事女子的银行账户存入大约10万美元,这名男子是其中之一。当被问及这些款项,女服务员坚称钱来自未婚夫和朋友,其他事一无所知。公诉人员在周四约见了卡恩的律师,并向对方提供了调查细节,讨论检方放弃对卡恩重罪指控的可能性。82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卡恩的性侵指控被撤销。
李某某涉嫌强奸杨女士,双方律师在媒体上打起口水仗。从李某某一方所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梦鸽控告内容上看,该案的辩护方向与卡恩性侵案如出一辙。
李某某一方认为,受害人实为卖淫女,双方系自愿发生性行为,且酒巴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事实是否如此,现在不好评说。只是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和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分析,李某某一方可谓凶多吉少。
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公检法部门办理案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对司法现状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该原则并未被认真遵守。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有罪推定思想主导办案的过程中,侦查机关的手段五花八门,要拿下警方想要的口供,难度并不大,否则,怎有佘祥林、赵作海“杀人案”,又怎会有浙江张氏叔侄“杀人案”?在一些重特大案件中,如有领导批示,在重案必破压力下及升迁获奖等诱获下,一些侦查人员在证据上甚至不惜造假,人为制造出冤假错案。笔者经办的一起贪污案,当事人说,侦查人员事先在笔录上写上详尽的“犯罪动机”逼其签字,以证明其供述犯罪事实的真实性,而那些话根本就不是他说的,而是办案人员硬加上去的,你能怎办?而在一些案件中,办案人员只搜集有罪、罪重的证据,无罪辩解、罪轻的证据不去搜集,哪怕调查到了,也不入卷,以使案件办成“铁案”,让辩护人无从下手。这些情况都是客观存在的。李某某涉嫌强奸,媒体报道铺天盖地,大有媒体审判之势,在此情形下,相关办案部门能否坚持客观的办案准则,而不被媒体绑架,很难说。笔者估计,案件既已起诉到法院,被告人的供述十有八九已经“拿下”,被告人或许都会供述如何殴打被害人、被害人如何反抗、又如何伤心哭泣等。
至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警方要作出能互相验证的“证据材料”易如反掌。材料不符指控的要求或有疑问,可以撕毁再重作。总之要尽量做出一致且能互相验证的东西。笔者就曾经听一被害人讲述,警方如何指导其作笔录及笔录有问题后让其重作的事实。警方本应如实记录当事人客观陈述的案件经过,但为了案件需要警方可以“编辑、修改”其陈述,这些陈述便有了剧本的性质,可怕吧?但这种情况真的相当普遍地存在。
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可信,除了其本人陈述之外,本应进一步地调查了解其他一些情况,比如被害人的身份、曾经的信用度、事后的活动情况等。这对于判断其陈述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是必需的。但在绝大多数强奸案中,除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之外,所有这些东西,警方都会认为与本案无关而不会去调查。笔者经办的一起联防队员强奸案,当事人说其与洗头店的女服务员发生性关系后,凭借其一身迷彩服,事后不给钱扬长而去,结果可想而知。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收不到“卖春钱”而告发强奸的案例,还有女子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后,其被迫与丈夫告他人强奸的事例。如侦查人员办案粗糙,被告人强奸的罪名还真洗不清。
笔者丝毫没有质疑北京司法机关不能秉公办案的意思,仅是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和目前的司法现状作个分析和猜测。
试想想,如果卡恩一案中有领导指示“加大审讯力度”,尽快破案,卡恩还能坚持“自愿”一说?如果检方不去积极调查索菲特酒店服务员迪亚洛,或者调查到迪亚洛与他人电话录音后不提供给法庭,更不提供给辩方律师,那么,迪亚洛陈述的真实性又如何判别?卡恩性侵是不是成了“铁案”?如果检方认为迪亚洛虽然曾经有过撒谎的记录,信用度不良,但并不能证明这次其关于被性侵的指控也是虚假的,那么,卡恩还有机会脱身吗?
笔者惊叹的是,卡恩一案中,检方居然能主动调查受害人的相关情况,以判断受害人陈述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而不是简单地作一份笔录了事。特别是检方能将电话录音提交给律师并共同商讨撤销指控的可能性。这一做法倒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相契合。只是,我们自己的规定可曾认真遵守过?
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与卡恩性侵案,性质相同,但司法环境完全不同。卡恩能被撤销指控,而李某某有没有卡恩般的幸运结局,各位看官,你们应该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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