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捞人”诈骗125万 积极退赔被判11年
发布日期:2013-08-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8月间,徐志雄谎称以采取编造虚假身份、办理取保候审的手段帮助陈女士从公安机关“捞人”为名,在朝阳区等地多次骗取陈女士共计125万元,后于案发前退还65万元。2013年2月18日,徐志雄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现赃款已全部退还。
据陈女士介绍,2012年6月,其丈夫马先生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通过朋友杨先生认识了徐志雄。徐志雄称认识安全部和总政的人,可以给马先生做个假身份,以“线人”的身份放出来。徐志雄称需要100万元来办这件事情,最长3个月事情即可办成。钱是给领导的,但徐志雄不愿意透露钱是给哪个领导。
同去的陈女士的妹妹称,徐志雄说以前在政府工作,现在经商,长期信佛。并带陈女士等人到房山区的某山庄,称山庄归其所有。还展示了自己在清华大学讲座的照片。徐女士觉得徐志雄很有能力,对徐志雄深信不疑,遂先后5次通过汇款和现金的方式给徐志雄125万元,可陈女士一直没有见到丈夫,徐志雄以各种借口不与陈女士见面,后陈女士感觉自己被骗了便要求退钱,徐志雄陆续退给陈女士65万。2012年10月份之后陈女士便再也联系不上徐志雄。
徐志雄被捕后,其亲属将剩余的60万元转账给陈女士妹妹名下的银行卡内。
徐志雄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9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后经减刑于2008年1月30日假释。
法院审理认为,徐志雄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徐志雄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徐志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之情节,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鉴于徐志雄在案发前归还了65万元,故该部分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综上,根据徐志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示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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