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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及附随义务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包括终止的通知程序和终止的附随程序两方面内容。 一、终止的通知程序
1.终止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愿续签的,应当何时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 同?需要提前30天吗?”这是一个提问频率相当高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 答案,《劳动合同法》之前在各地是不同的,总体上有两种:一种是有的地方 规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北京、江苏、 浙江等地;另一种是有的地方对此无规定,即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终止,比如上海等地。
《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予以了统一,没有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 通知终止,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愿 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天下班时通知劳动者终止双方劳 动合同吗?”有的HR善于“突然袭击”,于是有此问题。仅从《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上来看,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因此可以如此“突 然袭击' 但从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做法过于生硬,缺乏人性化,所以适 当的提前通知在实务中通常还是需要的。至于担心提前通知后有的劳动者会 “搞破坏”等,可以通过通知后同时调整丁作岗位等办法避免。
1,终止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用人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必须要书面的吗?”对此问题,《劳动 合同法》未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书面通知了,原因是有其他 法律对此提出了要求t这个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 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 议发生之日。”
该条规定解决的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 何认定的问题,“劳动争议发生之B”是仲裁时敗60天的起算点,对于这个 起算点的认定实质上决定了仲裁时效真正的长短,因此该条规定很重要。
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并非是多数人通常认为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解除或终止之日,而是要分 两种不同情况:
(1)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 的,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
 
(2)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 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这两种情况相对比,显然用人单位不愿意发生第(2)种情况,理由很简 单: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意味着“劳动争议发生之 曰” 一是不确定,二是可能被劳动者有意无意地拖延,因为它完全取决干劳 动者何时主张权利,这就进一步在实质上意味着仲裁时效的不确定和延长而 对用人单位不利。而第(1)种情况则明确对用人单位有利,但要让这种情况 出现,用人单位务必在实务中注意两点:第一,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通知必 须是书面的;第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通知必须送达劳动者。送达的方式 可采用劳动者签收、邮寄,甚至录音等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送达方式,均 需做到“事后有据可查”。
一.、终止的附随程序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程序有两个:一是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 明;二是办理捫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 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即终止 和出具证明同时进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十 五日内。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终止的附随手续,将承担何种法律后 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給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卜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 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地办理有关附随手续,而不能以不办理这些手续为手段拖延劳动合同的终止,因为这 样沲延的后果,一是达不到拖延的目的,二是反而会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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