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底给谁装了门?
发布日期:2013-08-27 作者:110网律师
签订合同 对方署名用化名
2012年12月8日,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张XX与郑州市惠济区一个新建别墅的业主签订了室内门供货安装协议。
由于以前来签合同的业主都是用的真实姓名,并且,想着即使与业主有什么纠纷,知道对方的住址,也能找到对方,就没核对业主的信息,只看到对方在供货合同上潇洒地签上了大名:王XX。
协议签订后,王XX向张XX支付了28800元的订金,一个月后,货物到场并按照王XX的要求安装完毕。然而,通过验收后,王XX却迟迟没有依约向张XX支付剩余的30000元货款。
后来,张XX又多次向王XX催收,对方却多番推诿。
无奈,张XX只好向法院起诉,但是等到立案时才发现,签合同的人原来不叫王XX,而是王X民。
主体不明 法院无奈驳回起诉
到法院起诉时,自己手上也才只有署着对方化名的合同书和给别墅安好门的照片,一字之差,张XX犯了难。
对于能否提供对方的具体身份信息,法院特意在开庭前给张XX做了一次询问笔录,他说,还是提供不了,只能回去再想想办法。
开庭时,被告没有出庭。
陈述完事实后,张XX说,余下的三万元货款,自己多次找对方催要过,但对方就是不给。并且还推脱说,门做工不好,雕花不好看,跟别墅也不是很般配。
他说,诉前,自己也跟对方协商过,门也安装上了,被告也自行把门锁装上了,门也没法退了,但被告就是不愿意给钱。
由于没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所诉被告王XX主体不明,无奈,法院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醒:
惠济法院民二庭的李XX法官说,该案中原告疏忽大意,没在签订合同时审核对方基本信息,由于在一般合同纠纷中亦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身份信息而致诉讼主体不明,不能依法对对方出具法律文书,使得诉讼不能依法顺利进行,故尔,法院只能驳回其起诉。
对于该案的原告,要想寻求法律救济,还得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要求对方承认,或出具其他的证明材料证实二者为同一人,比如出具录音录像,证明书信等。
此外,原告如有证据证明给被告别墅安装的室内门为己方所有、安装,亦可向该栋别墅的所有权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总之,再次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对方身份信息,要求对方出具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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