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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

发布日期:2013-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2011年,某规划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网站创建协议》,约定我公司为规划公司创建门户网站,协议同时还就履行期限、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规划公司以未完成合同义务为由将我诉至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某规划公司的诉讼请求。请问,我能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因为你公司所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不在审查范围之内,因此你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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