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撞人致伤,是否为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3-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答: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蔡某应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关于“车辆”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被指明为“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连胜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行车是“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属于车辆概念中的非机动车类型,其次,本案事故发生在街道上,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第三,蔡某在街道拐弯处将王某撞伤,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给王某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蔡某应承担对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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