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自行车撞人致伤,是否为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3-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蔡某在骑自行车去公司上班途中,在街道拐弯处将一位老人王某撞倒在地,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但蔡某不支付,请问能要求蔡某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吗?

答: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蔡某应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关于“车辆”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被指明为“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连胜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行车是“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属于车辆概念中的非机动车类型,其次,本案事故发生在街道上,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第三,蔡某在街道拐弯处将王某撞伤,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给王某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蔡某应承担对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6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