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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3-09-01    作者:江珍来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何某的指定辩护人。本律师经过阅卷、会见,结合庭审情况。现根据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为被告人何某作辩护,现提出如下的三点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何某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案发之后,被告人何某没有离开现场,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等待警察来将其带走。何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的自首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恳请法官考虑到被告人何某的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何某气愤杀人,事出有因,情节不算恶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朱某虽然没有正式登记结婚,但是他们已经生活在一起六、七年的时间了,他们之间的感情肯定不浅,而且也有了一个孩子。其实,从案发后,何某帮助被害人换衣服、留下联系方式在纸条上、要求自杀等行为都可以看出何某是深爱着被害人的。导致本悲剧的发生是因为被告人受不了朱某经常数落其没有本事、不像男人、给不了被害人幸福的生活。而且,被害人经常向何某提出分手,直至案发当晚,在何某喝了白酒回到宿舍之后再次遭到被害人以分手相威逼。也许是因为因爱生恨,加上日久的心灵折磨,被告人何某在酒精的作用下最终还是失去了理智,选择先掐死朱某然后再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这一切。但是,在被害人朱某死亡后,被告人却因客观原因而自杀未遂。其实,被告人绝对没有预谋要杀害朱某的意图,仅仅是因为被朱某激怒了,积累已久的愤怒需要得以发泄。很可惜,被告人这种冲动的发泄却剥夺了被害人年轻的生命,自己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破裂。被告人与朱某生活了六七年,选择千里迢迢南下打工,本来在异乡打工就不容易,他们应该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不应该给对方太大的压力,生活能平平淡淡就好。可惜被害人朱某狠心撇下幼小的女儿以被告给不了其想要的生活而坚决提出分手,这才导致悲剧的发生。从被告人杀人后再自杀的心理可以推断得出其平时应该是受到了很大的折磨,他宁愿选择双方离开这个世界也不想再继续这样的生活。其实,他选择这样的方式结束这一切也是很无奈、很痛苦的。被告人的不理智行为造成了朱某的死亡,可以说,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实,被害人那么年轻就走了,我们也感到很心痛、很惋惜,但是事情已经发生无法再回头。在辩护人会见何某的时候他也含泪悔恨当初的冲动行为,也说自己很对不起朱某。我想,被害人朱某看在他们那么幼小的女儿的份上也会原谅被告人,希望被告人能好好照顾好他们的女儿的。因此,在法律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作出应有惩罚的同时,恳请法官能给其一个改过自身的机会,能减轻对其的刑罚,将来早点出来照顾他们的女儿。
第三,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到庭审时都能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和当庭的供述都非常稳定,没有说假话,能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其也希望法官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争取对其减轻处罚。
最后,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固然可耻可恨,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我们在惋惜被害人逝去的同时,既然事情已经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对行为不残忍、情节不恶劣的被告,能原谅就原谅再给其一个机会。因此,恳请法官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江珍来律师
                  2013 3 X


最后法院采纳了江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保住了可贵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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