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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用氯胺酮毒杀妻子案—特殊因果关系对定性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3-09-05    作者:110网律师
邱某用氯胺酮毒杀妻子案—特殊因果关系对定性的影响一、基本情况  案由: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邱某,男,34岁,汉族,江苏省某市人,研究生文化,某市儿童医院医生。2003年10
月25日因涉嫌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邱某因家庭琐事和婚外情而产生杀死妻子顾甲的歹念,于2003年8月间窃取其所在单位市
儿童医院手术室的麻醉药剂氯胺酮,伺机作案。同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邱某趁值班之机,回到家
中泡好一杯掺人300毫克氯胺酮的咖啡。当晚,被告人邱某哄骗被害人顾甲把咖啡喝掉,致顾甲出现
中毒症状,后因被害人父亲顾乙及时到来,采取抢救措施而未发生死亡结果。2003年9月11日晚8时
许,被告人邱某在家中趁被害人顾甲洗澡之机,以让顾甲喝咖啡提神为由,泡好一杯掺人50080?毫克氯胺酮的咖啡。当晚9时许,顾甲喝完咖啡,不久即出现中毒症状,由于被告人邱某故意延缓送
医院的时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顾甲系在心肌缺血性病变的基础上,因氯胺酮
中毒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据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辩解:“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于2003年9月11日晚,将掺入500毫克氯胺酮的咖啡让顾
甲喝下,致使顾甲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我没有在2003年9月4日下午,趁
值班之机,回到家中泡好一杯掺入300毫克氣胺酮的咖啡哄骗顾甲喝下,致顾甲出现中毒症状。9月4
日下午我在医院为病人进行手术。”  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于2003年9月4曰投放药物一节证据不充分,应不予认
定。(2)被害人死亡原因为多种原因,500毫克氯胺酮为诱因,在客观上不具^??刑法意义上的因果
关系,被告人不对顾甲的死亡负全部责任。(3)被告人邱某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请求对被告人邱
某从轻处理。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被告人邱某因婚外情而产生杀害妻子顾甲的歹念。2003年8月间,其窃取所在单位市儿童医院手
术室的麻醉药剂氯胺酮伺机作案。2003年9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邱某在家中,趁被害人顾甲洗澡
之机,以让顾甲喝咖啡提神为由,泡好一杯掺人氯胺酮的咖啡。晚9时许,顾甲喝完咖啡,不久即出
现中毒症状,被告人邱某故意延缓送医院的时间,致使顾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顾
甲系在心肌缺血性病变的基础上,因氯胺酮中毒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c  (二)认定犯罪证据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邱某对将氯胺酮掺入咖啡,让其妻顾甲喝下,致顾甲中81?毒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证言  被害人父亲顾乙证言证实,9月11日晚22时许,邱某称顾甲头晕发病。22时25分,医生抢救持续
了一个半小时无效,心电图记录显示22时18分顾甲已没有心跳;邱某与顾甲的关系不好;9月6日晚
上顾甲曾经出现过头晕症状。  顾丙证言证实,顾甲死后,顾乙提出要尸检,邱某开始不肯,后来勉强同意;9月5日夜9点多钟
,顾甲头昏,邱某态度冷淡。  证人徐某证言证实,9月11日晚8时46分,接到顾甲发来的短消息,9时30分左右,其打电话到顾
甲家,邱某接电话说顾甲已经睡着了。  保安毕某证言证实,9月11日晚10时10分左右,邱某在送顾甲去医院时故意延误时间。  抢救顾甲的医生吴某、尹某证言证实,9月11日晚对顾甲抢救时,顾甲口吐白沫,情况危急,从
病人来医院到抢救后一共不到2分钟,病人心电图就显示停止心跳,后继续抢救了近2个小时,病人
始终没反应,最后放弃了抢救。  邱某情人张某证言证实,曾在邱某家中被顾甲撞见,邱某曾说顾甲不同意离婚。顾甲死后,邱
某多次打电话要求什么都不要问,也不要打电话给他,并说尸检什么结果都会发生。  儿童医院吴某证言证实,药橱中的氧胺酮少了 1000毫克。  儿童医院麻醉科陈某证言证实,8月初,邱某问过其氯胺酮能不能口服,口服以后的症状,最大
用量等问题。  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顾甲曾说过他们夫妻关系不太好。今年8月24日左右以及此后不多天,顾
甲连续两次发生头晕。顾甲曾讲过有一次她中午回家,发现有一个女人坐在沙发上。  顾甲同事丁某证言证实,单位体检时,顾甲身体很好。8月26日、27日和9月5日顾都是在邱某上
夜班时出现头昏。9月15曰从殡仪馆出来,邱某说:“法医没有检查出什么,就是我贏了”。  法医谈某证言证实,邱某在其准备进解剖室时,邱某跪下求他,抱住他的腿,要求不要解剖。  孙某证言证实,2003年9月医院安排邱某值班两次,分别是9月4日和9日,时间是当天17时45分
至次日7时45分。2003年9月4日下午,其与邱某在手术室为病人进行手术。  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证实,死者顾甲系在心肌缺血性病变的基础上,因氯胺酮
中毒导致心力衰竭而死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顾甲的胃内容及血液中均检出氯胺酮
、咖啡因成分。  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査笔录证实,案发后,于2003年10月25日对被告人邱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和勘査,提取
了砂轮片3片,瓷杯一只,《外科学》书籍1本。  书证  儿童医院排班表,证实邱某9月4日在医院值班。  儿童医院手术记录证实,2003年9月4日15时至18时25分,邱某在为病人进行手术。  四、判案理由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
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邱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03年9月4日下午,趁值班之机,回到家里泡
好一杯掺入300毫克氯胺ffi的咖啡,当晚哄骗顾甲喝下,致顾甲出现中毒症状,称其9月4日下午在
医院为病人进行手术的辩解理由,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于2003年9月4曰下午
投放药物一节证据不充分、应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2003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邱某确在市儿
童医院手术室为病人进行手术,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节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人邱某的辩解理由及其辩
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邱某的犯罪行为是间接故意,请求对被告人邱某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邱某,
因为婚外情而产生杀害妻子顾甲的歹念,利用其自身是医务工作者所掌握的专门知识,使用麻醉药
物毒杀妻子顾甲,其犯罪故意明显,并实施了积极追求被害人顾甲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显系直接
故意犯罪。并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予严惩。辩护
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五、定案结论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法理解说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诉辩双方争辩的焦点是:客观上有几个危害结果?邱某哄骗顾甲喝下掺入氣胺酮的咖啡的
行为与顾甲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顾甲的死,邱某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
故意?解决这几个问题依然要依刑法规定为根据,以刑法理论为指导,结合案情实事求是地分析,
才能做到定性准确,量刑公允。  犯罪构成理论中要求四大方面的构成要件同时达到“齐合填充”的时候,才能认定犯罪的成立
,彼此之间表现出横向上的联系性和顺序上的同时性。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的认定应
当首先从危害结果开始,确定对该危害结果需要追究之后,再根据因果关系链条找寻导致这一结果
的危害行为,由此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最后从行为人行为时的心态上确定非难的根据,这
决定于司法认定本身是一个回溯性的事实恢复过程。只有坚持这一顺序,才会既不放纵犯罪又不罪
及无辜,从而真正实现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在9月4日下午和9月11日晚两次把氯胺酮放入咖啡中,然后哄骗顾甲饮用
。而被告人否认9月4曰的危害行为。经法院查明,该指控缺乏充足证据,被告人当时正在值班,不具备作案时间,因此不予认定,这是正确的。这样,9月5日引起顾甲头昏的原因不明,也就
没必要再讨论邱某是否对此结果负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检察院指控邱某9月11日的投放氣胺酮行为,
有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且被告人供认不讳。这样,在客观上就存在了
顾甲的死亡结果和邱某投放氯胺酮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却出现了争议。辩护人认
为顾曱死亡是由于自身的心肌缺血性病变导致的,邱某投放氣胺酮的行为只是诱因,故而不应承担
全部责任。   实际上,这是误解了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本来涵义。刑法上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对定
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这里的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而
言,本来就是一种外因,这种外因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一旦它与法益内部的发生
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因素结合,就会改变法益正常发展进程的方向,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现实出现。
根据危害行为的单复及是否介入新的原因,可以将因果关系分为简单的因果关系、复杂的因果关系
和中断的因果关系,而简单的因果关系又分为一般的因果关系和特殊的因果关系。特殊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只有结合法益本身存在的某种静态的、被动的条件,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本
案被告人投放氯胺酮的行为引发了被害人顾甲心肌缺血性病变,并进而导致了顾甲死亡的结果。萆
然被告人投放氣胺酮行为是诱因,但被害人心肌缺血性病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也不是中
途介入的其他可罚行为,它是先于被告人行为而存在的静态的条件,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
死亡结果之间是特殊因果关系。这依然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归责的根
据,依然要求被告人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而非部分的刑事责任,也不存在减轻处罚的理由。   在主观上,被告人邱某对于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顾甲死亡的结果是明知的,因为作为丈夫和研
究生文化水平的专业医生,邱某当然了解与自己共同生活多年的妻子的心肌缺血性疾病,且此前曾
经就氯胺酮的用量及用后出现的状况等仔细问过同事。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间接故意的辩护
意见不能成立。邱某行为目的就是先使顾甲氣胺嗣中毒再引发被害人心肌缺血性病变,进而导致顾
甲的死亡。邱某的行为动机是因为婚外情而厌弃顾甲,但顾甲不同意离婚,故铤而走险,产生杀害
顾甲的犯罪意图。邱某对顾甲的死亡结果持积极希望的意志态度,随后的抢救行为并不意味着邱某
对危害结果的排斥,其真实的意图在于制造假象,表面上尽到夫妻间救助的义务,从而掩盖杀人真
相,这也为其情人张某的证言所证实3   关于邱某故意延误对顾曱的抢救行为,如何认定?邱某虽然将顾甲送到了医院,但送来后没
向医生讲实情,而且故意拖延时间,致使被害人到医院后不到2分钟即停止了心跳,所以不构成犯罪
中止。但邱某事后的故意拖延行为亦不可单独处罚,因为对于意图杀人的行为人,我们是不可能期
待其在死亡结果未发生时去挽救被害人的生命的,即犯罪行为不是导致不作为犯球的作为义务的先
行行为。这并不会出现所谓“犯罪行为不能引起作为义务,则一般违法行为甚或合法行为也能引起
作为义务,似不合理”?的情况,因为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刑法的视野,其事后的不作为行为可汷作为
量刑情节处理。   至于本案的量刑,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首先邱某的动机恶劣,违背伦理,为婚外情而生杀
妻之念,采用的方法极具隐蔽性,正如他9月15日从殡仪馆出来时所说:“法医没有检查出什么,就
是我赢了。”而且事后故意假救助,并一再阻挠对被害人的验尸,企图掩盖杀人真相。这都表明被
告人的行为不但客观上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而且主观上恶性极大,且无悔罪表现,达到了刑法第
48条“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故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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