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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由应定共同共有

发布日期:2013-09-06    作者:刘华广律师
  [案情]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1986年生育一子张某某,1999年8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张某某随张某生活。2012年11月6日,张某某在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的工地搭设悬挑防护棚时,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发生后,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在联系王某无果后,与被告张某达成了意外伤害事故协议书,并支付张某赔偿金共计80万元。王某知道儿子因工死亡后,找到该公司,得知赔偿款被张某领取,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  [分歧]    本案案由定为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无疑最理想,但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手册》并无这一说。案由的确定对于案件的定性及整个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影响。在立案过程中,对于本案应该以何种案由立案,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定不当得利纠纷。理由是张某领取的赔偿款有王某的一份,张某领取后不支付王某赔偿款视为一方受益,继而造成了王某的受损,张某受益与王某受损间有因果关系,且无法律上的依据,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是定遗产分割纠纷。理由是死亡赔偿金可视为死者余生可能创造的财富价值,可理解为死者遗产,应按《继承法》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种意见是定共同共有纠纷。理由是该案中,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明确,但对于死亡赔偿金分割的主体及份额并未明确,应经过庭审进一步确认,在分割前,应属共同共有。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评析]  本案不能定遗产分割纠纷。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的特征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是合法的财产。本案中,张某领取的80万元死亡赔偿金是张某死后获得的赔偿,不具备遗产特征,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本案不能定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利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从表面看,张某领取赔偿款后拒不分配给王某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但事实上,案件未审理前,无法明确王某应得份额,就此认定张某侵犯王某利益缺乏依据。  共同共有指的是人或多人对同一标的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为:是以共有关系为存在前提;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前,共有人不得划分各自对所有权或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是基于之前的家庭关系而对该笔赔偿金共同享有权利,在未经法院审理明确前,各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不能简单参照《继承法》规定,将死亡赔偿金进行平均分配。因此本案以共同共有纠纷作为立案案由较为妥当。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需在庭审中综合共有人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疏程度及所尽的抚养义务等进行考虑。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相关链接://gzthq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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