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买卖交易活动中,拒绝支付货款的纠纷日益增多,拒绝支付的理由各不相同,在实践中常遇到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能拒绝支付货款吗?
发布日期:2013-09-07 作者:路恒飞律师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该法条规定及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4)须双方的对等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据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在于强调对等履行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互为对价。,买卖双方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的债务应该是卖方对买方的交货义务以及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义务,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只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附随义务,与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这一义务并不能构成对价、牵连关系,故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拒绝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
当然,如果出卖方不履行该项义务时,买受方应当单独诉请履行,而不应在出卖方主张权利的同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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