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性
1、本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
2、对象:违禁品(没有数额限制)和普通货物物品
3、行为方式
(1)绕关;
(2)瞒关;
(3)闯关;
(4)变相,刑法154条。
对象:减税、免税、保税物品
例:外资企业老板有两辆高级轿车,后用这两辆车抵债。那么此人构成走私罪。
(5)间接走私
① 明知是走私物品而直接从走私犯手中收购。
②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二)具体问题
1、走私文物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
对象: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
如果是进口,按153条走私普通物品罪名定。
走私贵重金属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
区分:一刑法151条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二如将境外的黄金携带至境内,应当经海关的监管,并依法缴纳关税,否则如果偷逃关税达5万元以上的,应当构成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金属禁止出口,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普通货物物品”是相对于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植物、淫秽物品、假币、固体废物、核材料而言的。走私罪是一个类罪的概念,不是具体罪名。一般情况下不能选它做为罪名。
(1)数额:5万以上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
(2)注意: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
(3):事前有无通谋
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走私过程中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并罚(不包括走私毒品);直接造成公务人员伤害、死亡的,应以走私罪和故意伤害、杀人罪并罚。
以走私行为论的情形:关于保税、免税、特定减税,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例如:未经海关许可并补交税款的“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保税物品擅自在境内销售的;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况:①直接购私(非法倒卖则属非法经营的行为)②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是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分别按照有关的走私论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它走私罪的关系:并列关系;武器、假币, 如果不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即可,特别规定即从特别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武器、弹性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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