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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安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3-09-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07年安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7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9771.1元。 

   二、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294.7元。 

   三、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969.1元。 

   四、2006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420.9元。 

   五、2006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949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741日起执行。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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