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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抢夺罪”还是“抢劫罪”案件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13-09-12    作者:110网律师
应定“抢夺罪”还是“抢劫罪”案件的成功辩护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周某与未成年人李某一天晚上,来到某金店旁,两人商量,李某到金店里以买金项链为名,试戴项链,然后趁店员不注意逃跑,周某负责在外负责望风。然后李某进入金店并试戴金项链,趁店员不注意,戴上项链就跑,店员呼喊并追赶,在金店门口将李某按倒并夺回了金项链。负责望风的周某看到同伙被抓,立即上前营救,并掏出随身携带的电警棍对店员进行威胁,然后两人逃跑。事后公安机关以两人涉嫌抢劫罪进行被逮捕。检察院办案人员也认为他们在抢夺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应当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周某的父亲委托济宁苏显民律师作为周某的辩护人,苏显民律师接受委托全面了解案情后。向检察员提出辩护建议:认为周某虽然用电警棍对店员进行了威胁,但是情节轻微,并没有电伤店员。况且周某是未成年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第二款“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认为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罪而不是认定抢劫罪。最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最后经苏显民律师为周某进行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进行辩护。法院判决:周某犯抢夺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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