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发布日期:2013-09-13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企业住所:
 
第五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20 万元。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
 
1、 身份证号码:
 
住所:
 
2、 身份证号码:
 
住所:
 
3、 身份证号码:
 
住所:
 
4、 身份证号码:
 
住所:
 
5、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 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2、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3、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4、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应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 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 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
 
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本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不得向非本企业职工转让出资,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2、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5、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7、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 出席的股东仍达不到上述规定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李光辉律师
河南周口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