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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的基本规定

发布日期:2013-09-25    作者:胡永红律师
我国《物权法》自2007101日起颁布、施行已经六年了,对追求幸福生活的老百姓来说,是个重大的好消息。“看得到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是曾经有过的反映。该法律对有关“所有权”的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站编辑现就我国《物权法》中相关资源和财富哪些属于国家?哪些属于集体?哪些属于老百姓?等相关所有权问题专题采访了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物权法》方面的专业律师胡永红律师:
1、编辑问:我国《物权法》对所有权作出了哪些基本规定?哪些资源只能为国家所有?
胡律师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我国矿藏、水流、海域、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只能为国家所有。
2、编辑问:在我国哪些资源和财富国家和集体分别依法所有?
     胡律师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之规定。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国家和集体分别依法所有。
     3、编辑问:哪些资源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可能依法所有?
     胡律师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所有,集体和个人也可能依法所有。
     4、编辑问:国家出资的企业,由谁来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胡律师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五十五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5、编辑问:集体所有财产,由谁来行使所有权?
     胡律师答:我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据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6、编辑问: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哪权利?
      胡律师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编辑问:最后请胡永红律师对以上所有权的问题用一句话做一个简单的小结!
      胡律师答:总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集体所有的财产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对此胡律师用四句七言诗作总结
                 财产所有权
      国家出资政府管,   集体财产组织管;
      三者所有依法律,   剩下全归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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