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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个人信用卡、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3-09-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介绍】
原、被告原系同事,于201145月间自行相识恋爱。2012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93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张x201293日生孩子时,双方曾分居两个月。201354日起,双方再次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表示其跟随婚庆公司做化妆师,没有固定单位,月收入约为5,000-8,000元,但不固定。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工作性质表示无异议,但表示对原告的具体收入不清楚。被告表示其暂时没有工作,目前在努力寻找中。原告则表示不清楚被告的工作情况。
另原、被告均表示:x七村房屋是被告祖父张咸树的产权房,在原、被告结婚登记前十年就已经取得了。原、被告对x七村房屋进行了装修,相关装修款的支付均在原、被告婚后。原、被告为x七村房屋装修及购置、安装现在该房屋内的灯具、门、窗帘、地板、热水器、灶具、浴霸、座便器、墙砖、地砖、抛光砖(以下简称其他固定装修)共计花用65,042.02元。
现在x七村房屋内的格力挂壁式空调一台、书桌(含抽屉)一套、美的吸尘器一台、夏普LCD46英寸彩电一台、伊莱克斯洗衣机一台、松下电冰箱一台、床头柜一只、衣柜一只,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x七村房屋内的床一张、床垫一只、沙发一个,系原告的婚前财产。审理中,被告同意归还给原告。
审理中,被告表示:结婚时,被告的朋友给了被告礼金共计18,500元,于20124月初由原告存到原告的卡中。原告只有一个朋友。要求原告归还该18,500元。原告则表示:不存在将18,500元存入原告卡内的情况。结婚时办酒席钱不够,所以礼金都花掉了,只剩下5,000多元在原告处,但这些钱在原告生孩子时候都用掉了。原告生孩子时,被告家都没有来人,所以5,000多元都花完了。
另外法院查明,被告名下民生银行信用卡20136月的对账单显示,该卡有透支未还的情况。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通过朋友得知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将其他异性带回家,但不知道有没有男女关系,原告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也对此否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之女张x尚在哺乳期中,且被告在审理中也表示其暂时没有工作,离婚后,张x随原告共同生活较妥,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可由法院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暂时没有工作)和法律的规定、张x的实际需要及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酌情予以确定。
原告提供的其母亲朱红娣签字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上海众泽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泽公司)仅在合同尾部双方签署的下方签订日期(201215日)处盖了众泽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在合同首部的承包人(乙方)及合同尾部的乙方签署处均未填写或盖章,该示范文本更像事后出具的证明材料而非合同,法院难以认定其真实性。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其婚前为x七村房屋支付了装修定金10,500元,被告也对此否认,即便假设可以认定该示范文本的真实性,虽合同签订时间在原、被告婚前,但根据原告自书的出资清单及其提供的相关装修单据、双方的庭审陈述,为x七村房屋装修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均系原、被告婚后所支付,根据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应认定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该装修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其于201223日给了朱红娣5万元现金用于x七村房屋的装修,但原告对此否认,被告提供的其名下的银行卡、信用卡明细,也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无法认定被告的该主张。
考虑原、被告的庭审意见,原、被告对x七村房屋所进行的装修及购置、安装的其他固定装修,可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具体数额可由法院根据当时装修的花用等案件实际情况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依法酌情予以确定。现在x七村房屋内的其余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家电、家具,可由法院参考双方的庭审意见,依法予以分割。
被告就其主张的礼金部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确认剩下在原告处的金额为5,000多元,此金额较小,且在原告于201293日生孩子时,双方曾分居两个月,原告主张上述款项已花用,符合常理,对此,不应再由原告返还。
被告提供的其名下民生银行信用卡20136月的对账单,并不能证明相关透支欠款系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发生,且原、被告婚后两次分居(被告在辩称中还表示原告于2013年初与其分居),被告不能证明该债务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被告个人负责归还。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贝x与被告张x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所生之女张x随原告贝x共同生活,被告张x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按月给付张x抚养费6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张x名下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的欠款由被告张x负责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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