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报道失实侵名誉权 国际金融报社被判道歉
发布日期:2013-10-07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8月10日,国际金融报社所属《国际金融报》综合要闻第2版刊登了《“汇源商标案”跟踪 被告曾涉嫌传销被通缉?》一文。该文称随着《国际金融报》记者的深入调查,汇源商标‘授权’案又有新的突破——云南卡瓦博格董事长祝强曾因涉嫌传销遭到通缉,其公司前身也因产品夸大宣传被曝光。”文章以较大篇幅对祝强涉嫌传销遭到通缉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报道的主要内容来源于云南香格里拉卡瓦博格饮用水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某的爆料。上述文章刊登后,人民网、凤凰网、腾讯网等门户网站对上述文章予以转载。
祝强认为,国际金融报社用传销来定义其曾经从事的行业,意图贬损其形象,且诽谤其涉嫌遭到通缉,误导社会公众,给祝强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文章通篇以与其存在利益冲突的离职员工的爆料作为主要篇幅,不但未就主要事实与祝强进行核实,反而从口气和态度上,对其进行丑化描写。故诉至法院要求国际金融报社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行为,在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载三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支付为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9000元及律师费1万元。
庭审中,国际金融报社辩称,报社不同意祝强的诉讼请求。报社报道有关祝强“汇源商标案”相关情况,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报社是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报道相关内容,并对祝强及其原来关系紧密的员工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采访之后才报道的,只是以涉嫌传销被通缉作为标题,但已加了问号,报社没有侵犯祝强的任何利益,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祝强提交了《世界名人录》及《世界名人证书》,证明其社会影响,国际金融报社认为祝强确系公众人物,但不能证明其为名人,大众评价无从所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金融报社在其发行的国际金融报上刊登的《“汇源商标案”跟踪 被告曾涉嫌传销被通缉?》一文,未对祝强是否涉嫌传销遭到通缉进行认真核实,报道失实。该文经发表和转载后,已经导致社会公众对祝强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祝强的名誉,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故祝强要求报社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国际金融报社在《国际金融报》综合要闻第2版同等位置刊登向祝强赔礼道歉的文章,文稿内容由法院审核,如不履行判决内容,法院会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费用由被告国际金融报社承担;国际金融报社支付祝强公证费9000元;国际金融报社赔偿祝强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祝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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