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的知情权(上)
发布日期:2013-10-11 作者:刘智慧律师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的知情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股东可以知晓哪些公司情况。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会计账簿。简单地说,可以知晓公司章程、“三会会议”和财务信息。其中,财务信息的范围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指“三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这显然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对于参股的法人股东来说,没有“三表”,法人股东自身的合并报表都无法生成。会计账簿,包括分类账簿、日记账簿、备查账簿等。
股东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公司情况。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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