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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的步骤,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下不许私了?

发布日期:2013-10-2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一、交通事故私了的步骤
发生事故保护现场是处理事故的第一个程序和环节,主要作用是:1、能在相对安全的范围内“私了”事故,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2、一旦“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调查时,保护现场有利于澄清事故事实,分清事故责任,同时也是当事人应尽的责任。
1)保护现场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私了”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一些地方性法规为此还做了详细的规定。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后尾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出发点,是以人为本、保证安全。保护现场既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私了”事故的实际需要。
2)保护现场的步骤和方法
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打开车辆的故障灯(或称紧急报警灯、“双闪灯”)。
有些司机在行车中,因某种原因而打开故障灯,自己给自己授予了一个“特权”,在车流中不管不顾地来回并线穿行,甚至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内行驶。这些不良的驾驶作风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特权”就等于零。法律不会因为使用这个“特权”涉足禁区而减轻或免除违章者的责任。
将发光或反光标志牌放置到自身车后的来车方向50米处,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则要放置到150米处。
二、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下不许私了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4)、(5)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6)、(7)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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