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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时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发布日期:2013-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社会群体中最亲切的关系,莫过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了,在影响人的一生成长的诸多因素中,家庭因素也是最重要的。父母的行为为未成年人提供了行动模仿的榜样,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首要途径,家庭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学习和实践社会技能的舞台。健全家庭的父母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师益友。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离婚率越来越高,相应单亲家庭的儿童也越来越多,而父母长年外出打工,留守儿童不得不依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由于长时间得不得父爱或母爱,本来就缺少家庭温暖的孩子心灵更是雪上加霜。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主要体现的是夫妻双方的意志,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到损害却被忽略,笔者认为,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才能将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限度。

  一、抚养权的归属

  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在离婚案件的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即便是在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也未考虑未成年人的感受,这就不可避免对未成年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之外,还应将未成年子女的存在作为限制条件,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判决、调解离婚的条件之一。另外,在未成年子女中考、高考等敏感成长时期,也应该限制父母提出离婚,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的,更应严格审查离婚请求。去年,我们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育有一名身患精神疾病的女儿,在涉及孩子抚养问题时,二人均找借口不想抚养,嫌孩子是累赘。对此,我们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给双方反复做工作,结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又走访了大量村民、邻居,最后综合实际情况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笔者认为,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中,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第一位,即父母的权利和利益要服从未成年子女利益,在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准许离婚。司法实践中,部分离婚案件之所以出现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的现象,有一些是因为双方互相赌气,拿抚养子女作为交换的筹码,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有一些因为种种客观原因,夫妻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准许离婚。

  二、监护人的选择

  监护人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中,凡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首先要考虑选择监护人。通常法官考虑较多的是经济方面和子女成长环境方面,而忽略了监护人性格这一重要的内容。在外部环境比较相近的情况下,应该由性格较温和的父母一方抚养,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相对有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该征求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前不久,我们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孩子判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孩子一直由男方抚养,女方既未尽抚养义务,也不承担孩子抚养费,其抗辩理由就是孩子判由其抚养,抚养权在本人,男方还应该根据判决承担抚养费,因此拒绝承担抚养费。在经过说服教育后,女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虽然监护人性格是考虑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重要因素,但对于如何掌握、如何确定比较困难,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中对当事人要察言观色,从当事人言谈举止和家庭背景上,更加细心、认真地分析判断,确保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障。

  三、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义务,父母应最大限度地去保护子女的利益。夫妻双方离婚后,在对子女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除考虑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方便外,还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愿望,探望权的主体也不应仅限于父或母一人,还应该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子女关系密切的人。探望权除对子女有探望与交往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享有参与教育子女权、监督子女抚养权等,以防止对方滥用监护权。另外,探望权的中止还应发挥出积极作用,防止一方以实现探望权的名义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或者侵害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

  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除以上所述外,还应该包括对未抚养子女一方承担抚养费的标准、支付方式,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都应予以考虑。

  (作者单位: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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