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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

  办理条件:1、依法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2.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全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复制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变更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的理由;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变更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2.章程;3.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5.资金信用证明;6.生产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办事流程:1.在昌省直单位复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向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非在昌省直单位及各市、县复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初审后报江西省新闻出版局;2.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收费标准:60元

  责任部门: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版权局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地点:南昌市阳明路310号

  联系方式:0791-6894872 邮政编码:330008

       电子邮箱:zwzx@jxcbj.gov.cn

       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0791——689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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