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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流程及相应的法律服务

发布日期:2013-10-29    作者:闫国田律师

新三板挂牌流程及相应的法律服务
一、新三板由来及现状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自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概念就被屡屡提及,经过艰苦的努力,开始陆续见到一些成效。2005年,中小板市场开始建立,2009年创业板启动,70 余家企业已实现上市,激发了许多优秀企业的上市热情。相比而言,中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 2000年以前,场外市场以地方性产权交易为主导,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在当时的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转移平台问题,但是也因标准不一、监管不力而导致局部的风险集聚,促使监管者在亚洲金融风暴时予以全面清理。1990年建立起来的全国性法人股流通市场初具规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地方经济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却也因种种原因在阵痛中退出了历史舞台。在2000年,为解决主板市场退市公司与两个停止交易的法人股市场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出面,协调部分证券公司设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之为“三板”。由于在“三板”中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要转到主板上市难度也很大,因此很难吸引投资者,多年被冷落。
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过于落后的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由中国证监会、国家科技部发起、组织、设立,专门为国家级科技园区非上市高科技公司提供的代办股份转让平台, 2006年1月23日,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有关方面后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就被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开办,无疑是对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市场的又一次探索,也是落实国家大力推动结构调整、利用资本市场支持高新技术等新型企业的一次实践。应当说,任何一次制度性的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全国性场外市场的搭建,也自然应当从新三板试点企业开始逐步推进。在开办初期,园区企业和投资者对新三板的认同度较低,最初两年,主动挂牌的企业比较少,更多的企业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关村管委会的推动下,抱着尝试的心态在新三板挂牌。2008年以来,新三板呈现出稳健发展的势头,交易规模和挂牌企业数量稳步增长,也被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看好。从挂牌企业数量上来看,2006年至2010年,园区挂牌企业呈现稳步增长趋势, 目前新三板有86家挂牌企业,已有9家挂牌公司完成了共10次的定向增发股份,融资4.66亿元,融资规模最高达8700万,数家公司已经成功转板到创业板上市,实现了公司价值激增。
目前,国家即将对新三板市场扩容,拟将市场挂牌对象由目前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逐步扩展到其它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目前第一批有可能将扩容到15 个试点园区,并将视情况逐渐分批扩容。2007年以来,不少园区积极备战新三板扩容,很多园区出台了鼓励园区非上市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优惠政策,并给予资金支持。目前成都高新区、苏州高新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数个开发区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都有政策与资金的支持,帮助企业实现改制、规范运营。实际上,挂牌企业对新三板的认同感得以提升,并不仅仅是因为新三板能够为高新技术型企业提供融资的平台。新三板除了实现融资的规范化之外,还为挂牌企业带来了市场声誉的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民营企业在创立之初,往往并不十分注重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办人更多是技术人才,对规范经营、成本控制方面经验相对欠缺。园区企业挂牌新三板的过程中,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尽职调查,将促使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为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提供组织和管理上的支持。
2009年,新三板进行了开办以来的第一次改革,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调整了园区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同时优化了交易制度,提高了交易效率,并对限售股份的解禁制度予以完善。改革当年,新三板的交易量就从2008年的2.9亿增长到4.8亿,增长率接近70%;而2010年初始两个月的时间,交易量就达到了1.3亿。可以说,改革后的新三板,交易制度更加成熟、高效,为市场的进一步扩大铺平了道路。新三板是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可以预见,新三板就是我国未来的OTC市场,是中国未来的纳斯达克市场。
近两年的中关村,已经在新三板的影响下成为了新的创投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聚集中心。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已经集聚在中关村,在中关村寻找优质的、有潜力的企业,直接推动了挂牌企业与投资机构的对接,同时也推动了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活跃和发展。在经营业绩方面,挂牌公司也有着值得关注的表现。曾在新三板挂牌的久其软件已在2009年7月成功登陆中小板,北陆药业、世纪瑞尔已成为创业板的首批企业之一,另外还有25家达到了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其中6家正在接受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可以预期,新三板除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交易和融资平台之外,还将成为上市资源的“孵化器”和“蓄水池”。
然而,相对于如火如荼的场内市场,新三板受到的关注度却不是很高,许多熟悉场内市场的投资者,对新三板的基本概念和交易制度还不太了解;而对于尚未进入新三板试点的高新技术园区企业而言,新三板的交易制度和操作流程也缺少必要的信息来源。

二、新三板挂牌流程
从2006年1月份开始,“中关村报价转让系统”进入深交所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中关村报价转让系统”目前的主管机构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别于目前上市公司的IPO审核流程,拟进入“中关村报价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公司,只需通过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后,在深交所“新三板”系统上挂牌即可。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必须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流程如下: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2、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3、签订推荐挂牌协议。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4、配合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5、主办报价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6、协会备案确认。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7、股份集中登记。8、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9、挂牌交易。
审批时间短、挂牌程序便捷是新三板挂牌转让的优势,其中,企业申请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审批时间为5日;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出具备案确认函的时间为五十个工作日内。除此之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时间周期还依赖于企业确定相关中介机构、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及获得协会确认函后的后续事宜安排。与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相比,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费用要低得多。费用一般在100-150 万元左右(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和主办券商的不同而上下浮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运作成本每年不到3万元。
附:新三板与创业板、主板比较表

新三板与创业板、主板比较
项目

新三板

创业板

主板



主体资格

非上市股份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存续满2年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盈利要求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
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资产要求

无限制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股本要求

无限制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突出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无限制

最近2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未发生变更


董事及
管理层

无限制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成长性及
创新能力
中关村高新技术
企业

“两高五新”企业

无限制



投资人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

有两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无限制

信息披露之定期报告


年报和半年报


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备案或审核

备案制

审核制


审核制


三、新三板扩容
近期,新三板被热议,新三板概念股被热吵,主要原因是因为有关方面将新三板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将全面启动,全国有54个高科技园区,中国证券业协会已与除中关村以外的52个园区签订协议,受理预备案。“新三板扩容”是指“新三板”--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试点园区范围的扩大和代办系统的主办券商数量的增加。
新三板扩容将在原有中关村科技园区试点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在交易制度上,将同步引入做市商制度,而首批试点做市商则将优先考虑已有代办系统主办资格且至少推荐一家公司挂牌的证券公司;在投资者资质上,符合新三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进入新三板市场参与报价转让交易。目前证监会已经基本确定,在证监会统一监管下,依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构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对新三板进行扩容。扩容大体方案为园区扩容与企业扩容两种:园区扩容继续依托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将新三板的范围由中关村园区逐步扩展至全国所有的高新技术园区,在扩容过程中控制节奏,实现分期分批稳步推进;企业扩容,即突破高新技术园区的限制,以企业的质量为标准,只要企业符合一定的标准,就可以到新三板挂牌,这样就将新三板的范围扩容至全国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乃至所有优质非上市企业。但目前证监会主要倾向于第一种方案。
为保证“新三板”扩容后的稳定运行,监管机构正酝酿于北京筹建“新三板”交易所,初步设想是,该交易所将担负‘新三板’挂牌公司交易的日常监管工作,另外还负责拟挂牌公司的材料审核工作。更具体地说,证券业协会负责“新三板”工作业务的是“场外市场工作委员会”。其流程是由拟挂牌公司先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然后由该公司的主办券商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申请报价转让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之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最后由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向深交所报价转让系统工作小组提交“挂牌”申请材料、并商定挂牌日期。挂牌后,深交所负责开户、报价转让系统的日常运行、公司挂牌摘牌申请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资金结算、股份初始登记等业务;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现在酝酿成立的“新三板交易所”,将履行备案以及日常监管职责。简而言之,就是将协会现在的场外市场工作委员会单独出来,成立一个新三板交易所。职能类似于现在的沪深交易所,只是交易系统仍挂在深交所。当然最终方案还没有确定。从目前讨论的情况看,今后挂牌的申请流程很可能是,先在新三板交易所进行材料审核,然后在证监会进行注册,获得两张通行证后,再与新三板交易所确定挂牌时间。而上市后进行的再融资活动,也需要同时取得交易所和证监会两张通行证。
随着新三板扩容渐行渐近,国内各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对“二批试点”名额的拼抢也逐日升级。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对开发区板块的投资热情已经被多次点燃。监管层对新三板试点园区的遴选有两项关键指标:一是各园区的综合实力,主要看各园区的经济总量指标;二是各园区企业对新三板的内在需求,以及企业的准备情况。这意味着园区内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数量的多寡、质量的优劣,以及这些企业的股改、内核和备案等程序的进展情况,将是考核重点。如此一来,推动园区内更多企业申报挂牌新三板,成为拼抢首批试点的关键。当前,几乎所有冲刺新三板试点的地方政府和园区,都对意向挂牌企业许以高额补贴或政策支持。
由于新三板市场既涉及地方的未来产业发展,又可以解决当地民企的融资来源,可谓有百利而无一害,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不难想像。至于高新园区,更是能够收获多方好处,诸如增加园区物业等收入,提升园区吸引力,使园区土地增值,甚至园区还可以持有挂牌公司股权获得相关收益。新三板该次扩容园区数目还没有确定。但第一批家数不会太多,质量应该有所保证。新三板推出和扩容是国家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有序的规划,进入不了本批试点,下一批也不会等太长的时间。当前国内共有申银万国、西部证券、国信证券等44家券商获得了新三板主办券商资格。

四、进入新三板对企业的影响
新三板扩容从去年上半年以来一直在被热议,但始终犹抱琵琶半遮面,具体推出时间一再被推迟,主要还是尚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全国统一性和地域差异性的统筹安排、新三板与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及股权交易所的定位与合作、报价的简单化和交易的复杂化之间的逐步整合、市场的井喷式发展和系统的滞后性之间的协调及如何推动市场与加强监管的结合等问题。
在新三板一旦扩容后,个人投资者一旦入场交易,“新三板”所面临的问题会更复杂。比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公司治理问题等等。作为今年证监会的重点工作,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被排在年度工作的第一位。但两级监管并不意味着重复审核。虽然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的是备案制,但现在证券业协会也有比较严格的审核。一家公司申请挂牌,需要递交的资料之多不亚于IPO公司。但从实际操作经验来看,一般来讲,只要资料质量过关,就能在协会进行备案,并没有IPO公司的各种门槛。
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后,究竟会给企业带来的怎样的直接变化,这是目前企业十分关心的问题。总结归纳一下大致有如何变化。一是转板上市。目前转板机制正在紧张的制订过程中,若转板机制一旦确定,企业可优先享受主板上市的“绿色通道”,在转板机制推出之前,挂牌企业进入主板,按主板要求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但在不违背有关规则的情况下,在时间、条件方面会得到照顾。二是便利融资。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吸引风投、战投资金进入,企业挂牌后还可实施定向增发。目前挂牌企业已有近10次完成定向增发。三是培育功能。为企业上市做好准备,使企业熟悉上市后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四是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这是目前许多非上市股份企业遇到的最为头痛的与棘手的问题,转让程序过于复杂。五是价值发现。企业股份挂牌后的市场价格创造财富效应,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六是企业发展。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建立符合要求的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逐步规范企业运作,加强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这为企业吸引外部资金、增资扩股、兼并收购等资本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企业发展。七是宣传效应。因为“新三板”市场聚集了一批优质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后,有利于企业便利高效的投融资,可提高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树立企业品牌,促进企业开拓市场,扩大企业宣传。最后是可获得政府补贴。目前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扶持及补贴政策,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发展。
相较于高新园区滚烫的热情,以及券商等中介机构的殷勤服务,一些园区企业在要不要选择新三板的问题上,却显得比较迟疑。园区的多数企业对挂牌新三板持观望态度。主要是对自身的规划与发展道路认识的还不够清晰;若本身企业已经达到了上市的标准,希望直接上创业板,一想再绕道新三板;企业不愿走资本市场道路,不愿意接受严格的监管与信息披露约束;对到底有无实质性的帮助认识不够深刻。
“新三板”在很多地方确是实现了突破的,但客观而言,不过“新三板”的现状仍难以让人满意,甚至现在很多股市上的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市场体系中还有“新三板”的存在。其实,从我们第三方眼光来看,对于规模较小但发展前景好、未来有资本市场考量的民营企业而言,新三板会是一个非常好的资本平台。既然三板市场是整个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部分,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中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新三板的发展是乐观可期的。现在,新三板市场的完善、整合已刻不容缓。但就目前而言,新三板的利好感觉一样都没有兑现,也没有一家主流媒体对新三板市场大肆加以吹嘘。其实这是很好的事情,大家千万不要去慨叹。新三板市场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不容置疑,从美国经验来看,类似的OTCBB的成功已证明,这样的交易平台早晚会受到热捧,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五、挂牌企业需要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
根据近年来,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申请挂牌工作的实际操作经验来年,首先要挑选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律师助理组成工作团队,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做工作方案和挂牌计划,协助企业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企业,协助企业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协助企业向管委会申请资助金,并且在企业挂牌成功后为企业提供其他后续法律服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业务:
(一)为挂牌企业提供新三板法律体系培训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2、《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3、《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4、《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5、《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
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提供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并规范之法律事务:
(1)协助企业设计其改制方案;
(2)审查并确认其改制方案的合法性;
(3)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设立的发起人协议;
(4)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5)出席股份企业创立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6)审查股份企业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7)审查股份企业之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
(8)审查股份企业与其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协助设计关联关系的处置方案;
(9)协助起草与股份企业设立有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10)审查股份企业的土地使用情况,协助规范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协助审查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协助起草有关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12)审查股份企业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情况;
(13)协助起草有关无形财产专有权、使用权处置协议;
(14)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产经营性综合服务协议;
(15)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活服务性综合服务协议;
(16)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提供股票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企业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有关知识辅导;
(3)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
(4)根据《股份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的所有文件提供法律咨询;
(6)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7)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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