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进行继承公证后能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3-11-0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樊女士是夫妻关系,育有八个子女,分别是原告五个女儿和被告三个儿子,如今王先生和樊女士均已去世,三个儿子在隐瞒五姐妹的情况下,通过继承公证和赠与等方式,将父母遗留的房屋产权过户。现五姐妹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父母遗产。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此案。
五原告起诉至法院称:原被告的父亲王先生先于母亲樊女士去世。樊女士去世后,遗留有位于西城区私房三间。三被告在隐瞒还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通过继承公证和赠与等方式,将上述房屋产权分别过户至自己及子女名下。原告发现后,采取撤销公证和行政诉讼等方式,经过一系列诉讼程序,西城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一系列行政判决书,最终将涉及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证书予以撤销。现在诉争房屋仍处于五姐妹与三兄弟等八人共同共有的状态。为明确产权关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原被告继承,确认继承人每人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三被告辩称,老太太生前曾口头表示将诉争房屋留给被告三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隐瞒其他继承人取得的公证书以及依据公证书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均被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予以撤销,故被继承人樊女士遗留的房产应由原被告八人共同依法平均分割。三被告所述的樊女士将诉争房屋分配给三人的意见,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最终确定了原被告每人享有诉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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