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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1-02    作者:110网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仲裁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概念
  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条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农民有了法律保障的土地承包权,这一法律的实施,有助于党对农村政策的稳定,并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有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争议解决办法,列举了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许多农民因为通过法院诉讼有一定的困难,希望通过简易、快速、方便的途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争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求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解决,但这种机构虽然在《承包法》提出来了,却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和授权,机构如何设置,程序如何设置,等等,都没有法律的规定。为此,我们觉得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探索和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经济的发展、人口发展、土地流转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一段时间后,出现局部的不平衡,产生家庭与家庭之间,人与人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悬殊大,原来已分配相对公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一些矛盾,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关系发生一系列的争论,有时还比较激化。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需要有人巨中公断,这种由当事人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巨中公断,并作出裁决的行为,称之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仲裁。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类似于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性质。农业部经管司副司长胡建锋曾说,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方便快捷化解纠纷的有效渠道。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克服了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及时有效妥善地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仲裁有如下特点。
  ()仲裁的标的物是土地经营权。只是针对土地经营权仲裁,对经营行为无能为力,对有经营权而无法耕种的,只能通过调解和司法手段进行解决。
  ()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土地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的发包是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发包的,发生土地经营权属纠纷是在一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
  ()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产生发展的几个阶段
  2003年底以来,农业部确定已在全国100多个县(区、市)开展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从试点的情况表明,首先,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其次,亟待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范,许多地方都是参照法院或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来操作。再次,经费比较紧缺,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土地承包管理专项经费。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仍然处于一种行政救济条件下的仲裁。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完善程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行政调处阶段。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土地承担着三项提留、五项统筹,农业税,两工等负担,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往往是负担之争,通过村组、乡镇等用行政手段,从账面上调整负担水平,就能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救济仲裁阶段。税费改革后到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这段时间,落实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但这期间要解决过去大量因动账不动地,人地矛盾突出,以及流转不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只要发生土地纠纷一方申诉,农村土地经营权仲裁机关就要依法受理,依法仲裁,并提供便利的现场仲裁,到农家、到地头、到群众中去仲裁,还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过去大量沉积的纠纷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对属于弱势的农民提供帮助,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国从2003年开始,陆续在100多个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最大范围探索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方法。
  ()协议仲裁阶段。和现在的民商式仲裁接轨,双方协议仲裁,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仲裁。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调处异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与调处有以下四个方面是相同的。
  1、两者处理争议的客体都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其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不属于处理对象。
  2、在仲裁和行政调处程序中,都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而且是否进行调解,一般都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3、两者的任务都是通过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确定当事人原本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赋予当事人新的权利,或设定当事人新的义务。
  4、解决的机构性质相似。都是具有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参与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与调处有以下四个方面差别。
  1、依据不同。调处除依据农村承包合同有关法规政策外,还要依据行政调处有关规定。
  2、解决争议主体具有权利来源不同。调处是各级行政授权,仲裁是法律授权,只要当事人一方申诉,且符合立案条件立案的,其权利关系开始存在,直至执行。
  3、解决争议机构不同。调处是各级调处机构,仲裁是仲裁机构。
  4、仲裁和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同。调处不是终级决定,调处不服,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承包纠纷仲裁裁决后,制作裁决书,如果当事人在裁决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终级决定。
  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诉讼是两种解决土地纠纷渠道和方式,其相同之处表现在:1、处理争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之外的一方。其权利和职责都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从事实上加以认定,从法律上做出评判。当对案件或者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法律上要求回避,这两都是相同的。
  2、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某些规则是相同的。对当事人资格认定,举证责任分担,以及对证据的种类、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的方法、标准都是一样的。
  3、仲裁裁决和诉讼判决,法律效力是一致的。
  作为裁决,认为是准司法手段,仲裁与诉讼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管辖范围不同。诉讼管辖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即除有仲裁协议以外的任何纠纷和争议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的,都可以诉讼解决。仲裁,只能是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愿意申诉解决的,才能仲裁解决。对案件管辖权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其管辖权来自申诉人,由县及还是地()级仲裁,由当事人选择。而诉讼管辖权,法律上有明确有规定。仲裁与诉讼有一些程序不同。在诉讼中,传唤当事人到庭,传唤证人作证,具有强制性,违者将担法律责任。而仲裁则没有。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发生不同。裁决书,有一方不执行,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必须明确的几个概念
  1、回避:仲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仲裁的;四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这些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存的人、经仲裁庭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一是书证;二是物证;三是视听资料;四是证人证言;五是当事人陈述;六是鉴定结论;七是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5、送达: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当事人确定
  发包方。一般为村集体经济织织法人代表,或者是受法人代表委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人参与仲裁。一定要有委托书,须经仲裁庭同意。
  承包方。由承包土地的家庭户主参加,户主不能参加的,要由家庭成员参加,家庭成员不能参加,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仲裁的,要有委托书,并经仲裁庭同意。
  转出方。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一方代表。
  转入方。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入一方代表。
  合伙人。对二人及二人以上合伙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参与仲裁一般都应参加。
  其他利害关系人。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有利害关系的人。
  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当事人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参与人进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陈述案情,进行辩论;
  ()变更、放弃或承认、反驳仲裁请求;
  ()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回避;
  ()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接受裁决;
  ()申请执行;
  ()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有财产、证据保全和先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参与人进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活动,应承担下列义务:
  ()如实陈述案情;
  ()提供证据;
  ()遵守仲裁秩序;
  ()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按规定预交仲裁费
  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风险
  参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和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一样,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将可预见性风险降低,在申诉前将风险告知当事人。
  样本: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土地仲裁案件审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仲裁手段解决土地纠纷,现将土地承包仲裁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中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申诉人申诉,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将承担撤诉的后果。
  ()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能在仲裁庭质证(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的证据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若证据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需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申诉人承担申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诉人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方下落不明的仲裁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亦有可能导致执行难的风险,以至自己承担仲裁费、执行费的风险。
  ()诉讼时效的风险。向仲裁庭申诉的土地纠纷案件时效为二年,超过仲裁时效期的,承担不予立案风险。
  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依法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是坚持开庭前的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查清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及争议焦点。二是在开庭审理期间,让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对于似是而非的证据坚持不予认可。三是对于复杂案件,在全面掌握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运用相关法律,综合考虑,依法仲裁。四是采取又裁又审的制度,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争议解决途径,保留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施法律监督的措施。
  2、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仲裁应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仲裁结果是否合法公正的前提。有些土地承包纠纷,不仅涉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之争,甚至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果不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就不能做到裁决的公平公正。
  3、先行调解原则。土地纠纷案件受理后,开庭中先行调解,调解能达成协议的,调解解决,不能调解解决的,依法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多数集中在本村村民与村民之间,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不仅对于当事人双方今后的友好相处至关重要,更重的是对巩固地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主要坚持两条:一是依法调解。在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尽力调解,力争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结果合法。二是耐心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相互举证质证,情绪激动,难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闭庭后,仲裁庭及时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劝说、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形成调解协议。
  4、独立办案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经受理,就存在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为此,仲裁法律制度必须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必须做到三个禁止,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即:禁止仲裁人员单独会见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禁止为当事人打听案情或说情;禁止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制度,保证仲裁工作质量。主要是建立五项制度。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评议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力度,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1、建立核稿机制。即所有仲裁裁决书在该案的首席仲裁员签发前,均先由仲裁办对行文格式、文字语句和裁决条文等进行审核把关,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该案首席仲裁员沟通,必要时可商请该案仲裁庭重新合议。2、试行裁前告知。为了保障仲裁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使当事人获得一次裁前救济机会,仲裁委参照行政处罚告知模式,对较为复杂的案件试行裁前告知制度。即对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仍有困难的,在仲裁庭作出合议结果后,可以把初步裁决方案口头告知一方或各方当事人,以促使调解结案。3、建立内部公开评议。所有调解书和裁决书在作出前,都进行认真评议。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代理制度。对当事人有要求,或者是不能到庭的可以申请代理,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
  并授权委托事项。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时效制度。一般仲裁时效为两年。
  五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即定期回访仲裁案件,听取当事人和乡镇(街办)农经人员意见,改进办案工作质量。1、庭审中做到先行调解解决,达到当事人和平共处的目的。2、开庭后对当事人多方进行疏导,在法律、政策允许下,力所能及地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做到无情法律,有情操作。3、对执行难的案件,裁定后继续多方做协调工作,力求达到当事人满意。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
  第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请除仲裁员以外的他人笔录,由申请人盖章或者捺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解决争议的其它途径。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仲裁申请。
  第二、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反请求。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留印的授权委托书。
  对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他参加仲裁,仲裁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生产、停止破坏性行为。
  组成仲裁庭的,由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定。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开庭审理。
  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实践中,笔者体会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要把握六个重要环节,才能高质量地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一是把握入庭环节,力求稳。主要做到三个稳定。一是稳定场面。由书记员请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入席,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宣布仲裁庭纪律。二是稳定当事人情绪。传阅(告知)仲裁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及其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事项和权限。三是稳定仲裁参与人员。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无要求回避的。询问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人员,将仲裁参与人员确定下来。这样仲裁庭的氛围庄重而严肃。
  二是把握庭审调查环节,力求细。庭审调查一般经过三个以上回合调查,力求做到知无不言,言务必尽。分别由申请人(或代理人)、被申请人(或代理人)、第三人(或代理人)陈述事实(或答辩),讲明具体事实和理由,直到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予以认定。
  三是把握归纳焦点环节,力求准。所谓争议焦点是指发生承包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就纠纷的核心问题,所持的不同观点、看法、主张和态度。由首席仲裁员归纳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归纳争议焦点应做到三结合:一是结合申请人申诉状要求解决的问题;二是结合庭审调查各方提出不同意见;三是结合实际情况与法律、政策必须明确的观点等。
  四是把握举证环节,力求充分。在明确争论焦点基础上,分别由首席仲裁员分配举证责任并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也应提出证据并说明理由。一般证据有书证、物证、人证。对提供的证据实行一证一质。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完后,转为第二个争议焦点,经质证后,一般应区别情况予以认定,经质证各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仲裁应予以当即认定,有异议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在休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认定。庭外有必要查证的,仲裁庭应依法调取(或搜集)证据以及当事人补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出庭作证的,须签证人保证书。内容为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工作单位、与当事人关系,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仲裁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签名年月日。此件由证人或者鉴定人签名后入卷。
  五是把握辩论环节,力求平和。仲裁庭调查结束,根据仲裁庭调查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仲裁庭认证,本案(主要)事实已(基本)查清,进行仲裁庭辩论,辩论的问题主要是未被仲裁庭认证的有争议的事实和根据事实如何分清是非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辩论发言要按顺序进行,一人发言他人不得插话,辩论要阐明申请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理服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相互指责(对当事人辩论发言酌情限时、限次)(辩论发言要遵守庭审纪律,避免双方发生争执)。分别由申请人(或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言。辩论中,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首席仲裁员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仲裁庭调查。鉴于各方观点阐述清楚,仲裁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根据庭审查调查和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亦可简要归纳案件事实,指出双方责任),本纠纷可以在自愿、合法、分清是非的原则下调解解决,调解不成依法做出裁决。
  六是把握裁决环节,力求合法、合政策。庭审间宣布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性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做出结论。1、认定事实;2、适用法律;3、裁决的结果和理由;4、仲裁费负担;5、当事人的诉权,期限和机关。可当庭宣布仲裁决定,也可以择日宣布仲裁决定,最终都要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不予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范围,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及有关证明文件。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在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选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
  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仲裁庭请求解决纠纷的,仲裁员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一般只开庭一次。
  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已不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
  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的,应当重新组成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应当自组庭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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