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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发布日期:2013-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2、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

单位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白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使用权的保护期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按不同作品类型分别确定保护期。

5、下列三种作品,从首次发表之日起算,但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A、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两种:一种是将单位视为作者的情形,另一种是基于委托或者职务作品等原因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B、影视作品、摄影作品。

C、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

6、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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